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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托马斯·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内在逻辑

2012-08-15施德军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0期
关键词:杰斐逊分权制约

施德军

(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2)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是美国历史上以积极倡导和实行民主而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一生奋斗的目标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为此他规划了一套缜密的、从权力内部和外部来制约权力的思想即权力制约理论。这对于防止权力侵害人民的民主自由效果明显。因而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享有较高的美誉。

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的产生固然是历史发展的某种需要所致,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必须同时有坚实的内在逻辑关联。杰斐逊的权力制约思想的影响如此深远,除了现实的合理性之外,更具严密的内在逻辑。

一、自然权利学说:权力制约的理论前提

在杰斐逊政治思想体系中,权力制约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自然权利学说,其目的就是使人民充分享有自然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即自然权利。在欧洲思想家们的影响下,杰斐逊逐步形成其自然权利学说。他说:“在自然法下面,一切人都是平等的。”[1]这是杰斐逊对自然权利思想的最初阐述。1774年,他在《英属美洲权利概述》一文中又指出:人们的权利“来源于自然法则,而不是他们的国家元首所赐予的。”[1]他对自然权利学说进行较为系统的正面阐述是在1776年草拟的《独立宣言》中,他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所固有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个目的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2]

由此可见,杰斐逊的自然权利学说把追求安全、自由和幸福的权利赋予了人民,也把人民自然权利实现的职责赋予了政府,同时也对政府行为的范围做了基本的限定——那就是政府只能用人民委托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损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那么它就将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被人民废除而重新组建。其中对政府职责的规定和对政府行为范围的限定本身就是权力制约的原则设置,这些原则加上人民应具有的三种天赋权利所构成的自然权利学说就成为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前提。

二、人性论与公共权力论:权力制约的理论依据

人性论

人性虽善但人性不完善,这是杰斐逊对人性的总的看法,也是其权力制约思想的首要依据。杰斐逊认为,人生来就固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本能,“就如同人具有腿(1)和臂一样”。[2]这种道德本能就是一种道德意识,它是天赋的是非观念,一切道德行为的源泉,能使人判断任何精神领域的是非善恶,并推动人们情不自禁地产生同情他人的心理和救济他人苦难的行为。这种道德本能原本是善的,即人性本善。基于人性本善,人一定要服从道德本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做不道德的事,这样社会就自然会互助友爱、和谐美满。

然而现实社会总是存在不正直、不道德的人,总是存在压迫、掠夺和不公正现象,因此杰斐逊承认“我之受到法律的教育,使我看到人性的阴暗面”,[3]这说明人性本善但不完善。人性中的自私、贪婪暴戾和非理性等弱点就是人性之不完善的表现,特别在当权者那里又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权势、地位和奢华生活的腐蚀使当权者人性中的善良和公正会逐渐归于泯灭,从而堕落以至庸劣无耻。这样他们就必然会想方设法为谋求自己的私利而危害人民的权利。对此,杰斐逊有着清醒的认识,他指出:“世界上每一个政府中都有人类弱点的痕迹,都有腐败蜕化的苗子……一个政府如果仅仅是委托给人民的统治者,必然会蜕化变质。”[4]所以为确保人民的自由幸福,采取有效措施来抑制统治者人性弱点的腐化蜕变成为必要。

公共权力观

公共权力可善可恶,这便是杰斐逊的公共权力观,又是其权力制约思想的依据之一。杰斐逊声称个人天生拥有一系列神圣的自然权利,同时又认为必须间接地运用公共权力的力量来确保人们的权利。这在其草拟的《独立宣言》中已有明确的阐述(前文已有所述),后来他更是将政府存在的理由唯一化,肯定了政府在社会政治事务中的积极作用。1812年,他在信中写道,“建立政府的唯一传统目的是为那些联合在政府之下的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程度的幸福”。[4]

但杰斐逊对政府的信任是大打折扣的,他认为政府作为人们利益的代表,并不具有必然和始终如一的惯性,那么政府掌握的公共权力也因此可能弃善为恶,这样就必须对公共权力加以一定程度的警惕和制约。这是因为他对政府权力背后的人性持有悲观成分的看法。他认为“我们的天性不完善,使我们必然会犯错误”[4]因而断定个人的堕落是不可避免的。而公共权力离不开人的执掌,人性中的善固然可以使公共权力为善,但人性的不完善即人性中阴暗的一面却使公共权力为恶,从而损坏人民的自然权利。这样政府的堕落腐化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制约公共权力,使其不至于专断成为必要。

正因为杰斐逊持有人性的不完善会导致政府公共权力危害自然权利的这种公共权力观,按照其自然权利学说的逻辑,必然要求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所以其公共权力观理所当然地成为其权力制约思想的依据之一。

三、分权制衡与人民监督反抗:权力制约的实施方案

正是基于对人性本善但不完善以及公共权力可能为恶将会使政府产生专制暴政从而危害人民自然权利的理性思考,杰斐逊认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绝对的、必要的。为此,杰斐逊认为权力内部之间的分权制衡是基础,权力外部的人民的监督与反抗是关键。

分权与制衡

在权力内部,他以为必须实行分权和制衡原则,从横、纵两方面来设计,使政府权力达到分立和制衡。

首先是横向上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杰斐逊认为,只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才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如果三种权力集中,就会产生专制暴政,所以三种权力要分立。三种权力不仅要分立,还不能使任何一种权力凌驾于其它权力之上,否则也会产生暴政,所以三种权力要制衡。

其次是纵向上实行地方分权与自治。杰斐逊不仅横向上进行三权分立制衡,而且要从纵向上层层分权,实行地方自治。为此杰斐逊把全国划分成四级的共和体,从上至下分别是联邦共和国、州共和体、县共和体和区共和体(或“分区”共和体),从而形成一个四个层次的权力机关,并且各级共和体均以宪法为基础,掌握着法律赋予它的那一份权力,这样在纵向上“真正地构成一个对政府进行平衡和制约的体系。”[4]

人民的监督与反抗

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因滥用而产生专制暴政,杰斐逊更重视人民的监督与反抗。首先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他认为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但保留有选举、监督和罢免不称职官员的权力。为提高人民的监督能力,他竭力地推行教育,倡导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主张宗教自由。

不仅如此,杰斐逊甚至主张赋予人民革命的权利即反抗政府,并视之为防止政府蜕变,保障人民民主之关键。这是因为在他看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安全的保管者,人民的这种反抗更有利于政府的净化,所以他歌颂人民的反抗精神。他说:“时不时的发生一次小规模的叛乱是件好事,它在政治界就像暴风雨在自然界一样地必不可少。”[5]“自由之树必须时常用爱国和暴君的血来浇灌,它是自由之树的天然肥料。”[2]

当然,杰斐逊并不主张人民轻率地行使这种权利。事实上人民也不会轻易变更或废除政府,只要政府的罪恶尚可容忍。

四、民主共和国:权力制约的最终目标

按照自然权利学说,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损害,但是因为人性的弱点使得政府权力很可能为恶而伤害人民的自然权利,故必须对政府公共权力加以制约。当这个对权力制约的模式成为最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国家政体时,杰斐逊的最终目标就算达到了,这个目标就是民主共和国——一个政治自由、经济平等、没有剥削、以小农为主体的民主共和国。

杰斐逊民主共和国在政治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表现为通过宪法规定人民的权利,通过民主代议分享民主自由,通过分权制约保障权利。经过杰斐逊等的努力,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得到宪法保护。杰斐逊认为代议制是人民享有民主的重要制度。通过代议制,政府从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得到权力,政府中的管理人员,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人民任命,这样就排除了少数的贵族通过他们所代表的权力对人民进行压迫,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可善可恶”的双重性质,更由于人性之不完善而有滥用的可能,因此分权制衡能防止暴政产生,使之更好地为公共事业以及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而服务。

杰斐逊的民主共和国在经济上是平等、没有剥削的且以小农为主体的共和国。故他反对财产上的极端不平等现象。他相信土地是财富最好的基础,人有了土地,他的权利就有了保障,就会产生独立自由的精神,这将大大有利于维护政治民主。这样,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就成为杰斐逊一心向往的理想的土地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农民种植自己的小块土地,互不剥削,过着独立的、自由的生活。所以建立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平等且无剥削的农业社会成为杰斐逊的理想。

综上所述,按照杰斐逊的逻辑,人生而俱来的自然权利必须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性的不完善,使得掌握着政府公共权力的人极有可能使公共权力违背人民利益,弃善为恶,从而危害人民的权利。因而必须对政府的公共权力加以制约:首先是从权力内部来进行,使不同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其次是从权力外部来进行,靠的是人民的监督与反抗。最终达到其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反之,如果说人民的自然权利不会因人性的不完善而使公共权力危害人民的话,那么杰斐逊的权力制约的思想也就没有产生的可能,更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也就没有其理想中的民主共和国之所在。这便是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内在逻辑之演绎。

注释:

(1)本文是在拙作《论杰斐逊“立体制衡”分权思想的理论基础》(高等函授学报2007.12)基础上的拓展,相关内容做了部分修改。

[1]转引自: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美国史论文集[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175;175.

[2]梅利尔·D·彼得森.杰斐逊集[M].北京:三联书店,1993:22;1009;1021.

[3]刘柞昌.杰斐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38.

[4]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54;585;330;628.

[5]刘柞昌.杰斐逊全传[M].济南:齐鲁书社,200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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