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2012-08-15朱文雁
朱文雁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当代美国和原英联邦国家的诽谤法都源于英国诽谤法,可见其应用及影响之广。对于英美法系诽谤法的发展历史,我国也有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曾作过简要概述①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徐爱国:《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陈力丹:《中国、欧盟学者共同探讨表达自由的法律与实践——“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表达自由”会议综述》,《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4期;万珂:《西方的“公正评论抗辩”原则》,《新闻爱好者》2005年第8期。,然而,主要论著和论文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虽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有许多缺失有待补遗,尤其是关于英国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和历史沿革,特别是英国当代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的情况需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梗概阐述,本文将结合英国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力求对其主要情况提供一个线索,以期为我国关于诽谤法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英国诽谤规制的历史脉络
大致说来,2010年之前,英国关于诽谤的法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诽谤作为民事诉讼大约于13世纪成为较为普遍的诉讼,②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defamation.诽谤既作为民事诉讼也作为刑事诉讼大约始于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③Select cases of defamation vol.101 Selden Society.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Pnu1Lh9xYcEC&pg=PA71&lpg=PA71&dq=Select+Cases+on+Defamation+to+1600.+Vol.+101,+Selden+Society.煽动诽谤诉讼始于17世纪。④Hamburger,Philip.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Seditious Libel and the Control of the Press 1985.http://journals.cambridge.org/production/action/cjoGetFulltext?fulltextid.2010年刑事诽谤诉讼、煽动诽谤诉讼、侮辱性诽谤诉讼、淫秽诽谤诉讼被废除。⑤The 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 UK.英国最早的诽谤案汇编及修正颁布于14世纪,⑥The Statutes de Scandalis Magnatum UK.英国诽谤法则于19世纪面世。笔者对英国诽谤诉讼所做的历史梳理显示,英国历史上出台的诽谤法案、法规,据不完全统计已经颁布的主要有8部(另有若干相关法案),包括:(1)14世纪的《诽谤权贵法》(the statutes de scandalis magnatum),(2)1792年通过的《缶科斯诽谤法案》(the Fox Libel Act),又称为《1792年诽谤法案》(The Libel Act 1792),(3)《1843年诽谤法案》(the LibelAct 1843),(4)《报纸注册和报纸诽谤法案1881》(The 1881 Newspaper Libel and Registration Act),(5)《1884年报纸诽谤和登记法案——1888年修正案》(Newspaper Libel And Registration Act 1884 A-mendment Act 1888),(6)《诽谤妇女法案》(Slander of Women Act 1891),(7)《1952年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1952),(8)《1996年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1996)。以上法规修正涉及到的相关的法案、法规有:(1)《1980年限制法案》(the Limitation Act 1980),(2)《1884年报纸诽谤和登记法案》(Newspaper Libel And Registration Act 1884),(3)《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the 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4)《广播法案 1990》(the Broadcasting Act 1990),(5)《广播法案 1996》(the Broadcasting Act 1996),(6)《人权法案 1998》(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7)《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案》(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等。
14世纪颁布的关于诽谤诉讼的成文法规(statute),称作《诋毁郡主法》或《诋毁权贵法》(the statutes de scandalis magnatum),这可以说是英国历史上最早的处理诽谤诉讼的法规。scandalis magnatum系拉丁语词,意思是散布诋毁领主的流言蜚语,目的是为了镇压、惩罚传播不利于封建领主的所谓恶意诽谤(slander)。例如,Lord Townsend v.Dr.Hughes案中,原告领主Townsend指控被告咒骂他“下贱玩意儿,净做违法不合常理的事。”①Matthew Bacon,Joseph Sayer,Owen Ruffhead,A New Abridgment of the Law,Nabu Press,2010.又如Earl Shaftesbury v.Lord Digby案,被告诽谤原告Shaftesbury伯爵说:“你不是为国王,是煽动……下次议会开会时我们要以上帝的名义割了你的脑袋……”②Matthew Bacon,Joseph Sayer,Owen Ruffhead,A New Abridgment of the Law,Nabu Press,2010.这样的言论当时都作为可诉诽谤。《诋毁权贵法》公布后各种法庭如庄园法庭、教会法庭、领主法庭、领主民事法庭、地方法庭、枢密院都可通过这些法规给所谓诽谤领主的报道及言论定罪。据记载,1606年,苏格兰宗教改革者Andrew Melville写了一首讽刺短诗,批判国王的宗教怜悯,结果被枢密院判罪,罪名为诋毁郡主罪即“scandalum magnatum”,获刑监禁4年。依据《诋毁权贵法》,如果是私人诽谤诉讼,可以允许被告出示证明被控事实真相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如果是公共诽谤诉讼,则不能把被控诽谤事实真相(属实)作为辩护,星座法庭对其作出的法理解释是,诽谤真相不能通过司法来证实,这是因为诽谤的危害在于:无论诽谤言论是真是假都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定,应当视为犯罪。这条原则自詹姆士一世起,即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初,就成为英国普通法的既定原则,由星座法庭公告世人后一直持续到19世纪才被动摇。③Hamburger,Philip.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Seditious Libel and the Control of the Press.http://journals.cambridge.org/production/action/cjoGetFulltext?fulltextid.
17世纪星座法庭针对降低政府、法律、公职人员威望的批评和批判颁布《煽动诽谤法案》(The Seditious Act 1661)。英国煽动诽谤罪的特征是从1660年以来少量审判中搜集得来的。也就是说,虽然13世纪末诽谤国王和权贵也会被定为诽谤罪,但煽动性诽谤罪可以说始于17世纪,当时所有未获得印刷许可证的非法印刷品都被判为“煽动诽谤罪”。起初,煽动诽谤罪的判决权不在陪审团而在法官手中,而且不准许被告以所谓诽谤中的“事实真实性”为由进行辩护。1696年前的最后一场煽动诽谤是1688年7位主教煽动诽谤案(the Seven Bishops in 1688):7位主教向国王递交请愿书,认为他不具备豁免权,而国王则把该“请愿书”定为煽动诽谤罪,由此在全国引发愤怒抗议。④Hamburger,Philip.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Seditious Libel and the Control of the Press.http://journals.cambridge.org/production/action/cjoGetFulltext?fulltextid.
18世纪,由于《煽动诽谤法案》造成滥用司法的严重后果,1792年英国通过《缶科斯诽谤法案》(the Fox Libel Act)对此作了限制。该法案规定只能够通过陪审团而非通过法官来决定被告言论是否属诽谤言论以及被告是否有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团与被告在批评政府的立场上是一致的,往往会对被告的言论产生共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煽动诽谤罪带来的迫害。缶科斯诽谤法案,也称作《1792年诽谤法案》(The Libel Act 1792),是由辉格党领袖查尔斯·缶科斯向众议院提出并经议会通过的一项“消除关于陪审团在诽谤案审理中作用的疑问的法案”,旨在减弱司法对被控出版物犯有诽谤罪的决定权,而增强陪审团在刑事诽谤案中的判决权。⑤The Fox Libel Act 1792.
《1843年诽谤法案》是对当时普通法民事诽谤诉讼所作的法规汇编和修正。值得指出的是:1.关于“诽谤”的措辞,仍使用了当时普通法中的措词“defamatory libel”,即“毁坏声誉诽谤”,且未作新的界定,只是增加了惩罚:任何恶意出版(发表)的“毁坏声誉诽谤”应判罚款,或监禁,或罚款与监禁,监禁最高期限为1年,2009年该处罚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依据《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案》被废除,随之被废除的还有普通法中规定的“毁坏声誉诽谤”罪;2.对诽谤或毁坏声誉诽谤与虚假诽谤作了区别对待:对于虚假诽谤的处罚是任何恶意出版(发表)“defamatory libel”并知道其为虚假内容的,判狱中监禁,或教改所(correction house)监禁,监禁最高期限为2年,并处以罚款,而诽谤则最高应判1年。该款也于2009年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依据《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案》被废除;3.关于“真实性”和“公共利益”作为诽谤辩护的准许。被告证实其被控诽谤言论的真实性,但必须证实出版该言论是为了公共利益(public benefit),而之前只有民事诽谤诉讼辩护中才准许被告证实其言论的真实性,刑事诽谤被视作“破坏安定”而不需要证明其言论真假,《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案》将该款废除。
20世纪50年代,英国《1952年诽谤法案》(Defamation Act 1952)所增加的规定有几点比较突出:1.针对行政岗位、专业岗位、职业岗位或商业岗位,影响政业、专业、商业声誉的,被认为是诋毁原告的诽谤起诉,无论诽谤言词是否发生在原告行政岗位、专业岗位、职业岗位或商业岗位都不必证明诽谤所带来的损害;2.对原告资格、商品的诽谤起诉和其他恶意虚假诽谤起诉,不必证明诽谤造成的特殊损害;3.对于指控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攻击原告的诽谤言词的诉讼,以真实性抗辩(justification)作为诽谤辩护只有在每个被控事实真相都没有得到证实,且未得到真实性证实的言词没有在物质方面给原告声誉造成损害情况下才能成立;4.对于被控诽谤中部分是“陈述事实”和部分是“表达见解/意见”的言论,以fair comment作为诽谤辩护只有在诽谤言论中“陈述事实部分”的每个事实真相都没有得到证实,而“表达见解/意见”部分是公正见解/意见时才能成立;5.对选举时的特权“Privilege”作了限制。20世纪90年代英国通过《1996年诽谤法案》(The Defamation Act 1996)目的是,“对诽谤法关于诽谤诉讼和恶意虚假言论方面的内容作出修正。”①The Defamation Act 1996 UK.其条款对主动赔偿及道歉、法庭对言论意义的判定、对原告要求的处理、判决证据等都作了修正和进一步补充,并对《1980年限制法案》(the Limitation Act 1980)中的诽谤诉讼时间作了修正。
在20世纪,诽谤罪作为刑事诉讼遭到广泛批评。人权组织和欧洲安全合作组织也举行过反对诽谤刑事诉讼的活动,因此欧洲人权法庭依据欧洲人权大会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对刑事诽谤法作出限制。2010年1月12日,英国颁布《2009年审判和验尸法案》(Coroners and Justice Act 2009),依据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普通法规定的下列罪行被废除(abolish):煽动和煽动诽谤罪(an offense of sedition and seditious libel),侮辱性诽谤(an offense of defamatory libel),淫秽诽谤(an offense of obscene libel)。至此,在英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刑事诽谤诉讼和侮辱性诽谤、淫秽诽谤一起被废除。
二、英国诽谤界定的历史演变
英国法律对于诽谤的界定措词一般使用defamation,libel,slander三个词,在普通法中,defamation既指口头诽谤(slander)也指书面诽谤(libel),其中口头诽谤指虚假的、恶意的、有损声誉的口头言论或报道,而书面诽谤则指书面形式的诽谤言论和报导。国际上一般也使用“defamation”指诽谤,既包括口头诽谤也包括书面诽谤。有记录可查的最早的诽谤诉讼案卷中使用的诽谤措词是“defamation”,例如英国诽谤案汇编中格蕾女士起诉佛雷德斯瓦尔德诽谤案的记载中使用的就是该词,②Select Cases of Defamation to 1600(Selden Soc.101)(1985):3-4.案宗记录写道“ Lady Joan Gray sued Master Richard of St.Frideswide,Archdeacon of Buckingham,for defamation sometime about 1290.”历史上有时也称作 calumny,vilification,traducement,例如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封建领主设立的民事法庭(court leet)所受理的诽谤案就称为“恶言攻击”,即vilifacation,或villain words。泄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并侵犯到相关人士利益的行为也可诉诸诽谤诉讼。17世纪星座法庭(the Star Chamber)针对降低政府、法律、公职人员威望的批评和批判又提出“煽动诽谤(seditious libel)”罪,并在普通法中得到进一步细化,③Hamburger,Philip.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Seditious Libel and the Control of the Press 1985.http://cambridge.org/production/action/cjoGetFulltext?fulltextid.《1843年诽谤法案》中英语“诽谤”一词所使用的是当时普通法中的措词“defamatory libel”,意思是“毁坏名声的诽谤,侮辱性毁谤”,特别突出诽谤造成的名誉伤害。④The Defamation Act 1843 UK.在《1952年诽谤法案》和《1996年诽谤法案》中,对诽谤的表述使用的是“defamation”和“malicious falsehood”,即“诽谤”或“恶意虚假言论”,也就是说“诽谤”即“虚假言论”,或“诽谤”和“虚假言论”都视作诽谤。⑤The Defamation Act 1952 UK;The Defamation Act 1996 UK.《1952年诽谤法案》把无线广播及电讯中的言词也规定为永久性出版形式,对诽谤的界定增加了给政务、专业、商业名声造成影响的口头诽谤(slander affecting official,professional or business reputation),针对资格、商品的口头诽谤(slander of title,slander of goods)和无意造成的书面诽谤(unintentional defamation)①The Defamation Act 1952 UK.。
三、20世纪的英国诽谤诉讼
20世纪英国最有代表性的诽谤案之一是麦当劳餐馆诉莫里斯和斯笛尔诽谤案(McDonald's Restaurants v.David Morris and Helen Steel)。②McDonald's Corporation and another v.Steel and another[1997]EWHC QB 366.此案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是英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诽谤官司,时间跨度为7年。案情是伦敦环境保护组织“伦敦绿色和平小组”散发了题为“麦当劳有什么问题:那些他们不想让你知道的事”的传单,声称麦当劳公司出售不健康食品,剥削员工,用不当手段向儿童推销产品,滥用自然资源,制造污染,毁坏南美雨林等。尽管麦当劳赢了两次庭前证据开示,但拒绝了法庭辩诉交易的提议,并以案情简单为由说服法庭免除陪审团。1997年2月,麦当劳最终赢得诉讼,法庭判决认为莫里斯和海伦使麦当劳的生意受到影响,连该公司试图平息批评意见的努力也由于被告的原因没有奏效,判被告赔付麦当劳4万英镑。莫里斯和斯笛尔转而将英国政府告上欧洲人权法庭,声称英国诽谤法对被告不公,让两个经济条件一般又没有法律援助(英国规定不向诽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人与大公司对簿法庭,自己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侵害。欧洲人权法庭作出利于原告的判决,包括:1.被告传单所说的是对已经出版的说法的重复,或被告相信出版物及传单所说的事情都是真实的,这些都不能成为辩护;2.让被告证明其上诉请求的要求是合理的;3.应当准许大型跨国公司的诽谤起诉而不必证明被控事实是虚假的;4.鉴于被告的收入较低,而诽谤赔偿过高,也鉴于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害,命英国政府付给莫里斯2万英镑和海伦1万5千英镑用于赔款和诉讼费用。③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UK,http:/www.uniset.ca/other/cs6/mcdo2.pdf.该案于1997年在英国结案,耗资1千万英镑,诉讼文件多达6万多页。之后与之相关的莫里斯和海伦诉英国政府案于2005年由欧洲人权法庭作出判决。值得指出的是,依据英国诽谤法,被告必须证明其传单内容属实,而原告麦当劳无需证明传单内容是虚假的,也无需证明公司声誉和业务由于诽谤受到损害,这条规制显然对原告有利,原告为大公司的商业诽谤诉讼对被告无疑带来巨大压力,而法院判决都对这些压力给予充分考虑。欧洲人权法庭对莫里斯和海伦诉麦当劳案的判决支持了普通法及英国诽谤法关于“只要被告无法证明诽谤言论的真实性,诽谤言论就被视为是虚假的”这一举证责任规则。
从20世纪后半叶至今,“诽谤旅游”(libel tourism)已经成为英国法院受理诉讼案过程中引起争议最多的一种现象,与此有关的评论以及美国对此作出的回应也是比较突出的。“诽谤旅游”(libel tourism)是诽谤择地起讼(forum shopping)的夸张说法,例如,由Geoffrey Robertson提出的“诽谤旅游”(libel tourism)一说就特指非英国原告为了得到更加令人满意的结果宁肯到英格兰和威尔士提起诽谤诉讼的现象,即所说的择地起诉。④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Libel-tourism.卷入旅游诽谤案的原告大多来自欧洲和美国,他们宁肯从本国跑到英国起诉,总是感觉国内维护被告否定贬损言论的辩护原则太宽,而“旅游”到伦敦提起诽谤诉讼则有更大的把握胜诉。其实,许多诽谤案与英国的关系并不大,但是英国法院却乐于受理,于是不仅有了“诽谤旅游”的戏说,而且伦敦也因此被“誉”为“诽谤案之都”。据英国法律出版机构Sweet&Maxwell 2009年的统计,2006和2007两年的时间里,择地英国起诉的诽谤案增加了三倍,截止2009年5月31日,过去一年里的诽谤案增长了32%,其中五分之一多的诽谤案是名人诽谤案,而新媒体诽谤案增长一倍多,由商业起诉的诽谤案则增长了三倍。⑤Thomas,Jon Ungoed & Gillard,Michael,Libel tourists flock to 'easy'UK courts,The Sunday Times,November 1,2009.
英国择地诽谤案猛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诽谤案在英国起诉费用很低,原告与代理律师之间甚至可以作出“不胜诉不收费”(no-win-no-fee arrangement)的安排,但是被告一旦败诉,却要承担较高的费用。⑥Judson,Olivia,Cracking the Spine of Libel.The Opinion Pages,NY Time,September 15,2009.其次,英国诽谤法律中利于原告的条款多于被告。原告起诉的诽谤方式可以是多方面的,但是举证的负担却要由被告承担,即,被告如果无法证明其被控诽谤言论不实,那被控言论就要被认作是诽谤言论。其三,英国诽谤法律涉及面较宽:一些英国法院受理的诽谤案很多都涉及外国网站发布的文章或外国出版者出版作品中的言论。其四,全球信贷紧缩使公司面临极大的金融压力,因而对可能发生的信誉损害很容易作出咄咄逼人的反应,或者决然不肯让步,这就导致了商业诽谤案的猛增。
英国诽谤法和诽谤案审理以及导致的“诽谤旅游”现象遭到美国的强烈批评。在美国,公众人物如果想提起诽谤诉讼就必须要证明两点:一是被控诽谤是虚假的;二是被控言论的出版带有“恶意”,“非常轻率”。相比之下,批评者指责英国的《诽谤法》支持原告认定被告诽谤言论成立的原则太宽,倾向于假定被控言论是虚假的,而且很难作出“公正评论(fair comment)”。例如,2006年美国女演员Kate Hudson在英国起诉National enquirer期刊英国版本一案,该期刊一篇文章暗示Kate患有饮食紊乱,而英国法院判期刊败诉。更为严重的指责发生在Khalid bin Mahfouz及两名家人诉美国作家Rachel Ehrenfel案之后。该案原告指控被告在其书中声称Mhalid及家人为以色列恐怖集团提供经济援助,而被告的著作还通过英国注册网站销售了23本,另外书中节选也在ABC全球新闻网站播出。被告提出,在英国受到起诉侵犯了美国宪法保护下的《第一修正法案》赋予她的权利,拒绝成为诉讼被告,并在美国提出抗诉。英国法官在判决中批评被告行为是对辩护依据不予考虑的表现,并驳回其异地抗诉的请求,判其销毁现有著作印本,为其中的虚假言论道歉,赔偿每个原告一万英镑以及承担诉讼费用。此判决遭到声讨,被谴责为存有偏见,限制言论自由,甚至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呼吁,要求改革英国诽谤法。美国人权委员会评论说:“诽谤法,包括‘诽谤旅游’等压制媒体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报道,不利于学者和新闻记者发表作品。如果一个国家执行限制不当的诽谤法,那么就会影响到涉及正当公共利益的自由言论,这种危险会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外国作品的全球传播而出现。”①Meisel,Aylana,Congress Unites to Pass Bill Protecting American Authors and Publishers.The Cutting Edge.http://www.thecuttingedgenews.com/index.php?article=12432.
针对英国的诽谤择地起诉及“诽谤旅游”现象,美国已经出台法案作为应对,有可能还要采取新的法律措施。2008年,为了回应Ehrenfeld案和弥补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美国全票通过《诽谤恐怖主义保护法案》(The Libel Terrorism Protection Act)并付诸司法实践。《诽谤恐怖主义保护法案》使纽约法院能够对受到诽谤起诉不利判决的纽约出版者、作者主张管辖权,而把强制执行局限于能够满足言论自由和保护出版之宪法精神的判决。②The Libel Terrorism Protection Act 2008 US.美国2008年和2009年的《自由言论法案》(The Free Speech Protection Act of 2008 and 2009)都是针对“诽谤旅游”不利后果的两项法案,2010年由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一致通过之后经奥巴马签署的《2010年言论法案》(The Speech Act of 2010),这些法案禁止美国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美国法律并不构成诽谤言论但被国外法院作出不利判决的诽谤判决,亦旨在处理“诽谤旅游”案的不利判决。③The Speech Act 2010 US.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随着网络的出现,英国网络诽谤现象越来越突出,网络诽谤诉讼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网络诽谤的规制则带有现代信息社会的特点。仅1997年报道的网络诽谤案就有Western Provident案,吉米·黑尔诉酒商苏格兰珂雷智案(Jimmy Hill v.brewers Scottish Courage)等。网络诽谤案及其规制特点在代表性案子吉米·黑尔诉酒商苏格兰珂雷智案、2006年的史密斯指控威廉案(Keith-Smith v Williams)和2011年的泰波特诉被告埃斯波尔(Eddie Talbot v.Colin Elsbury)案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④Edwards,Lilian,Defamation and the Internet:Name Calling in Cyberspace.http://www.law.ed.ac.uk/it&law/
1997年发生了黑尔诉苏格兰珂雷智案,Tartan Army网站为球迷发表关于“精彩赛事”的见解而开设了一个论坛,其中有一次议论到体育广播员吉米·黑尔时出现了用各种语言表达的下流、粗鲁、污蔑的评论和笑话。但是,黑尔没有起诉网站而是将网站赞助商Brewers Scottish Courage以诽谤事由告上法庭,为起诉赞助商开了先河,使网站的商业开发受到潜在限制。⑤Edwards,Lilian,Defamation and the Internet:Name Calling in Cyberspace.http://www.law.ed.ac.uk/it&law/
2006年,史密斯指控威廉一案(Keith-Smith v.Williams)中,失业教师蕾丝·威廉虚假控告凯斯·史密斯性骚扰,咒骂史密斯是一个“性骚扰者(a sexual offender)”,一个“法西斯信徒(a racist bigot)”,随即被史密斯以诽谤为由起诉。尽管威廉是在雅虎的网络议论中发表的言论,但鉴于其言论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法庭判威廉赔偿1万英镑,另外承担诉讼费用。此案的法官正因为威廉是在雅虎的网络议论中散布的诽谤,因而在判决书中更强调被告的言论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影响更大,尽管网络语言更易于情绪化。①Keith-Smith v Williams[2006]EWHC 860(QB)(21 March 2006).这起案情的意义在于,这是英国第一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网络诽谤案,而之前网络诽谤案中的被告方或原告方总有一方是网站服务方。网站聊天室里的两个自然人成为被告和原告出乎博客网民们的意料,他们原来以为,网站诽谤案牵连的只有出版商或者作者。媒体法律师马克·斯梯芬则把该案开庭的一天称之为“言论自由黑暗的一天”,这种说法遭到了原告的驳斥。②Edwards,Lilian,Defamation and the Internet:Name Calling in Cyberspace.http://www.law.ed.ac.uk/it&law/.
英国第一起社交网站Twitter诽谤案判于2011年3月。诽谤事件发生在2009年,当时Elsbury与Talbot是Caerphilly城镇议会补缺选举的竞争对手,投票当日,Elsbury在Twitter网上说:“嘲弄对手不是我们的天性,但是我得指出,Talbot曾被警察强行从投票站赶走过。”Talbot对此事予以否认,并起诉Elsbury诽谤了他的人格,使他受到公众嘲笑。法庭判Talbot胜诉,认为Twitter网站言论暗指Talbot是由于犯法或不良行为被强行赶走,该言论完全违背事实,实属虚假言论,真相是,投票当日确实有人被强行赶走,但不是Talbot,判Elsbury在Twitter网站向Talbot公开认错道歉,并付其3000英镑赔款,承担法律诉讼费用大约50000英镑。对于这第一起社交网站Twitter诽谤案,Talbot的辩护律师评论说:人们可以对社交网站诽谤提起诉讼,认识到这一点以后会出现更多这样的诉讼案。赔偿金额不是问题的要害,关键是保护了Talbot先生的名誉。Elsbury则声辩自己认错了人,愿意承担赔款和费用,并提出向慈善机构捐款。③Daily Mail,Former Mayor becomes first Briton ordered to pay damages for Twitter libel.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 - 1365289/Twitter-libel-case-Former-Mayor-Briton-pay-damages.英国公众评论,这起诉讼无疑是一个警示:在社交网包括博客上发表言论要格外注意,否则会付出高昂代价。我们由此案可以看到,信息时代网络诽谤的规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诽谤被告言论的影响空前广泛,在许多情况下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这成为诽谤认定及损害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二,网民很容易忽视网络提供的言论表达平台与其他信息转播方式一样要受到法律制约且受诽谤法的制约更加显著这个事实,这也是网络诽谤案数量较多的根源;第三,虽然网络语言更易于情绪化,但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诽谤言词的修辞认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在有些场合下的诽谤言论修辞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如史密斯诉威廉一案,假设威廉使用的言词是在非网络化的交际范围较小的环境下发表的,诽谤认定和赔偿或许会是另外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