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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2012-08-15王冶

当代体育科技 2012年14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体育

王冶

(沈阳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王冶

(沈阳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4)

当今社会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不断加快、大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和不断出现的新的体育竞技项目,都给相对较传统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冲击,如果不加干预,将会给我国的体育文化多样性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体育非物质遗产的保护。鉴于此,本文就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问题以及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措施三个方面做出了简要探讨。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存在 发展 保护措施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繁多,如:少林功夫、朝鲜族的跳板和秋千、维吾尔族达瓦孜等。有很多文化也因为有体育因素的存在而更加具有活力和生命力,比如,我国流传已久的舞狮、赛龙舟运动。这些丰厚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如何让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能健康持久发展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起源于民间,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所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民族特色,糅合了民族审美和民族文化的精粹。对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某种文化的存活和发展,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和文化底蕴。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来的文化珍宝也不计其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十分丰厚,但是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时代,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却相对滞后,冯骥才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说过,“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我国很多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经历这样的现状,所以说,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护我国体育文化领域的多样性。我国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是不容否认的,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构成我国体育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这一点,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国的体育文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得到全世界人民的认可、喜爱、参与或者传承,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特性,只有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和延续才能具有和保持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内涵。所以,保护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要让世界人民全盘接受我们的特有的少林功夫、维吾尔族达瓦孜、朝鲜族跳板和秋千,而是要通过对他们的保护,保持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活力,充分展示我们的民族特色和独特内涵。避免在全球化脚步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出现体育文化的同质化发展现象。

保护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让我国的体育文化回归过去、墨守陈规,而是让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体育文化的多样性是体育文化交流、发展,共同进步的基础,如果体育文化的多样性不复存在以后,体育文化交流和进一步发展则无从谈起,所以,保护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消亡,那么中国的体育文化只能不断走向趋同的方向,中国的体育的民族特色和独特内涵也会逐步丧失,发展前景将不堪设想。

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问题:存活和发展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和现代竞技体育项目的的冲击以及其本身的一些因素,很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众基础以及动摇,甚至面临消亡的危险,所以抢救和保护处于存活困境中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一个艰巨的使命。

有形的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人为的采取保护措施、设置保护屏障、定期维护等措施来维持其现有的状态。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其非物质的特性,要存活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采取保护措施、设置保护屏障、定期维护等措施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唯一的方法,只能是让人们从心底里认可它、喜欢它、参与其中,并自觉自愿的将其传承下去。有限的为数不多的艺人的表演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的表现,大众的喜爱和参与,才是最根本的问题。所以,如果要想让我国丰厚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活和发展,必须首先在大众当中进行倡导,让其在人民群众中间立稳脚跟。

另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必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只有在发展中求生存,才能让发展更持久,才能解决现存的一系列问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发展,不能固守原有的发展方式和发展形态,而是要跟现代社会接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发展模式上也要跟随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进,在保持自身独有的内涵和文化底蕴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但是一定要注意在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珍惜其珍贵的文化内涵,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不会做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做到,不论文化遗产现有的状况和影响力如何,一定要坚持平等交流、共同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和多样文化的共存性,这样不同的文化之间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相互助益,提高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

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3.1 提高公众意识,充分认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方力量是无法完成的,社会公众、政府机构应该都参与进来,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多方力量。而且一定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宣传,在当地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学校或者社区来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也可同时相应开展丰富多彩的传统体育文化活动,增加宣传效果,提高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意识。

3.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救济

虽然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和发展,传承和保护的根本问题是公众的认可、喜爱和积极参与,但是法律救济因其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救济必须要基于我国的现有情况,在充分考虑所需保护遗产的历史背景、现存情况、发展前景的前提下,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结合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和公约已有的规定,对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涉及情况和领域做更加细致和明确的划分,并且要加强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申报机制。另外,在设置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救济时,可适当借鉴参考国外的已有法律,吸取其中有价值的经验。

3.3 构建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让公众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靠的是公众的力量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所以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在调动了公众的参与热情的同时,还可以对政府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工作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从而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所以说,应该构建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同时明确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公众的监督,让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面。通过法律救济、政府工作,公众监督,共同保证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4 开展传统体育活动,宏扬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内涵,让其为广大公众所认知和喜爱

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想要健康生产,并进一步发展,首先必须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比如说,可以多开展一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传统体育竞赛或者民族体育运动会,比如:以蒙古式摔跤为主的“那达慕”大赛、已比较常见的端午赛龙舟活动等。这样可以让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更多的人所认知和熟悉,激发人们的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培养对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并促进其传播和交流,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的同时,有利于期进一步的发展。

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还可以创造一批体育品牌,通过品牌效应,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和参与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亲自感受寓于其中的特色和内涵。而且通过举办这样一系列的活动,还可以相应的带动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5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以科学正确的理论为指导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经济基础薄弱、文化建设不够、社会组织不健全等瓶颈,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业的现代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不断影响着人们体育锻炼的思路与途径,将传统体育文化推到边缘。传统的民族体育要想发展下去,并发扬光大,必须有一套行之可效的科学理论方法作为指导。所以说,应该根据现有的情况,尽可能的开展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研究工作,整合具有研究能力的学术力量和体育界专家,利用科学的原理对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研究和提炼,形成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指导利率。在进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内容的研究工作时,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

首先,研究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传承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其“非物质”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他看不见、摸不着,保护难度大。所以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重点是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鼓励他们在社会群体中通过言传身受,将附着在他们身上的精湛的技能复制给其他人,最终是他发扬光大。同时也应该教导他们体育文化的大局观,积极的开导,莫让“传子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等传统的风俗,成为传承的桎梏。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传统的体育文化在人身上得以传承,他们就不会消失;激励这些传承人,他们的体育技能就回不断精湛;鼓励他们教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发扬光大。所以说,在研究的过程中,切忌不能放弃“人”的因素,一定要认真分析和研究“人”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其次,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可盲目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的保护方式。任何事物都不是纯粹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也有它的物质性,体育锻炼中的道具能够遗留下来,他们的方式方法可以通过文字或图片遗留下来,人们可以通过这些遗留下来的“物质”去分析理解以前体育的运动形式,进而还原,展示在大众面前,使得这种体育非物质遗产得以还原与传承。所以,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因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的特性,而忽略对其“物质化”保护方式的研究是盲目的,也是不可取的。

[1]于连池,陈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思考[N].北方法制报,2007-08-28.

[2]汤立许,蔡仲林.文化变迁视域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流变[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

G80

A

2095-2813(2012)05(b)-0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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