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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法律文化赏析

2012-08-15刘秀娟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274000

名作欣赏 2012年29期
关键词:梁山刑罚所有权

⊙刘秀娟[菏泽学院法律系, 山东 菏泽 274000]

作 者:刘秀娟,法学硕士,菏泽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法律思想赏析

梁山好汉聚义的旗号“替天行道”蕴涵着古代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天”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天帝的崇拜与对祖先的崇拜最终在儒家的政治学说中合而为一。儒家思想的奠基者孔子提出“天道说”,他认为天是万物之源,一切尊卑贵贱都是天定的,自然界的天道是有秩序的,人类生活也应是有条理的,这种条理既是“礼”,礼是区别人与动物的标志,礼是由天道而来,根源于天道,是顺乎天意而必然存在的东西。在中国古代,礼被赋予了创生万物的宇宙的本体意义,实质是在阐述礼是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阶级分化和矛盾对立不断出现,一些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对礼进行了有目的地改造和加工,同时赋予它以神秘性,并以外在的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礼逐步成了强迫人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性规定。在家国同构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古代中国,逐步形成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思想,形成了以孝为本,移孝作忠,以孝事君,以孝教民,从而实现治国平天下的一整套政治法律思想体系。①所谓宗法等级制度,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强调宗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制度或标准。它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②“亲亲”即亲其亲者,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要求父慈、子孝等,其核心是孝,把不孝、不友视为重罪,予以严惩。皇帝往往以兆庶父母自居,地方官员被称为父母官,提倡孝,目的是移孝作忠,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尊尊”即尊其尊者,指按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尊卑贵贱。要求臣对君、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要服从和尊重,凡犯上作乱者都被视为犯罪处以重刑。梁山好汉的身上体现着法上之法的正义精神,也就是最初的“天道”,如好汉们反对贪官恶霸,土豪劣绅,哪怕是宋江违背了天理,如第七十三回写李逵误认宋江抢刘太公的女儿,便砍倒“替天行道”的大旗,这代表了朴素的天理观,即公道和正义,这也是很多读者将梁山人事说成好汉、英雄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梁山好汉也是世俗社会中的人,他们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也会受阶级的局限性,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只反贪官污吏,不反朝廷,“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最终落的个招安的下场。

二、《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刑事法律赏析

《水浒传》中描述了很多起暴力犯罪事件,比如有反对皇帝罪、侵犯人身安全罪、侵夺官私财产罪、官吏职务犯罪等。在以儒家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统治下,违背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宋江组织、方腊组织等在当时是被看做是严重违背了法律中的“尊尊”原则,属于犯上作乱,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被认为是谋反,即预谋推翻现存王朝统治的行为,历来被列为十恶之首,量刑极重,基本上都是处以死刑。在侵犯人身安全罪方面,比较突出的就是杀人罪。《水浒传》中描述了各种杀人罪的类型。有谋杀,即预谋杀人,如潘金莲和西门庆共同预谋杀害武大郎的行为,武松为武大复仇而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的行为。有故杀,即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之下已经有杀人的意念,如宋江杀阎婆惜的行为,林冲愤激之下杀死王伦的行为。有斗杀,即在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如鲁达拳打镇关西,本没有杀人的想法,但镇关西反抗,鲁达不留意结束了镇关西的性命。在侵夺官私财产罪方面,有抢劫、盗劫等具体犯罪行为,如晁盖一伙抢劫“生辰纲”的行为,时迁偷徐宁金甲的行为。在官吏失职罪方面,典型的有杨志押送“生辰纲”被人抢走,在押运“花石纲”时失陷黄河的行为。

《水浒传》中描述的很多梁山好汉不同程度的受到当时的刑罚处罚。典型的有杖刑、刺配、流刑、死刑等。杖刑是古代中国刑罚之一,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但只在大腿和臀部之间,疼痛剧烈但不伤筋骨。宋朝的杖刑比照前朝有所改动,创制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宋江、林冲、卢俊义、武松等都因犯罪遭受杖刑的处罚。宋朝开始使用刺配刑,这是一种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刑罚。刺配集肉刑、劳役多种刑罚于一身,刑罚苛重,使用过滥,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从《水浒传》也可以看出,很多梁山好汉受过这种刑罚处罚,而且这种刑罚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流刑是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宋朝的流刑犯人,归州符一级的驻军管辖,单设一个牢营,所以犯人称为配军。《水浒传》中的武松、林冲等受过流刑的处罚。《宋刑统》规定的法定死刑有绞、斩两种,后来又增加了凌迟刑,也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罪犯在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水浒传》中宋江、戴宗用的即为斩刑,而王婆用的即为凌迟。

与前朝相比,宋朝的刑事立法虽然大部分沿袭唐朝的相关规定,但宋朝在刑罚执行方面明显比唐朝残酷,典型的如恢复了刺配刑,使用陵迟刑。宋朝在刑事立法方面对强盗、盗窃罪的处罚明显加重。唐律中规定:“诸强盗,商人者较,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材,流三千里。”《宋刑统》所附敕文中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③宋朝又制定了《窝藏重法》《盗贼重法》,来划定重法地和重法人,以非常严酷的刑罚来惩治贼盗犯罪。有些学者将《水浒传》,当时的严刑酷罚并没有起到维护正常中的梁山人事说成是一群强盗。不管怎么说,从《水浒传》中一个个单独的小的犯罪集团最终集结为梁山聚义这个足以使朝廷为之害怕的大的犯罪集团来看的社会秩序的作用,反而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三、《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民事法律文赏析

《水浒传》中对快活林酒店的所有权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争议写得非常生动、精彩。快活林酒店,如武松所说,是施恩花钱开设的(第二十九回),施恩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但施恩却不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请来了武松,借武松的功夫,抢回酒店。这其中蕴含着深刻复杂的法律文化。

我们先来看“所有权”这个术语。所有权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贵族习惯于侵略,每征服一地就将其转化为殖民地,殖民地上财物便为私有财产,即是贵族对其拥有所有权。所有权一开始就由“权力”而发生。所有权设定之后,受政治权力的保护,而使事实上的权力关系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关系。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只不过经过历史长河的演进,现在的所有权变成了权利,渐渐失去了暴力色彩,而带有神圣的性质。

我们再来看看快活林酒店的所有权问题。施恩是所有权人,施恩经营酒店不是依仗财力或头脑等,而是依仗暴力,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施恩是施官营的儿子,而侵害酒店所有权的人是蒋门神,蒋门神背后也有权力的支撑,那是施官营的上司张团练。权力是有大小之分的,因而蒋门神依仗更大的权势去夺取酒店,这在我们现代人看来有些不理解,但在当时是有一定的逻辑可寻的。问题在于在我们法制文明的当代,所有权已经抹去了暴力的色彩,也已经很少受现在政治力的影响,《物权法》立法明确将其保护。在实际生活中不能任意侵犯私人所有权。但现实社会中,这种借助权力侵犯私人所有权的事例还是存在的。法治的中国,服务型的政府,文明的人们,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四、《水浒传》中的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对当世的启迪

通过对《水浒传》中的法律文化的粗略分析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也是有法律的,但却不是所谓的法治社会,特点是古代法律效力远远小于人的权力,掌权者的意志左右着法律,法律实实在在的成为掌权者的统治工具。在大力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应时代需要,很多新的法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是应当值得庆贺的。但大家也不要沉醉于法治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就可以了,还需要更深层次的考虑,制定出来的法律真正的价值追求是什么?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制定出来,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如果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制定出来的法负价值,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果。④立法要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由人类社会的历史来证明,而不应从法的制定者的宣言中寻找根据。⑤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到立法或是否有法可依,它关乎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才能得到认同和肯定,在现实中才能最大限度的被遵守。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仅依靠强制才能实施,这样的法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需要的法,也不会长久的存在下去,反而会使人民群众付出沉重的代价。

① 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

② 郑秦,汪兴国.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

③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85.

④ 卓泽渊.论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0(6):3.

⑤ 周文华.论法的价值的特征[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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