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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代购等同走私吗

2012-08-11白龙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20期
关键词:进境免税店判罚

2010年至2011年8月间,北京市的李某与褚某经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

9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对于判决结果,有网友表示认同,认为此举“以儆效尤”,但多数网友表示震惊,认为“量刑过重”。此外,该案的判罚也引发了公众对目前普遍流行的网络代购行业的关注和担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代购偷逃关税肯定都是违法的。按照海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大规模的、职业化的、大额的走私,只要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应定罪量刑规格和标准,这样的判罚也不为过。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郝春莉律师解释,依据我国刑法,由于此案多次累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百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判了10年以上的刑期。

郝春莉认为,网上代购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这个案件给众多网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但相关部门也应当正视这种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法规文件,让网上代购经营有法可依,而不是在摸索中经营并可能付出类似的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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