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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优宏观税负水平估计——基于巴罗模型的实证分析

2012-08-08王光宇刘志红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12期
关键词:税收收入宏观口径

王光宇 刘志红

(沈阳大学,沈阳 110044)

宏观税负可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负担和国民经济的总体情况,是反映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综合性指标。宏观税负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宏观税负过低,将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宏观税负过高,将制约经济的发展,使经济的增长速度变缓。因此,宏观税负合理性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宏观税负现状分析

宏观税负通常有三种统计口径:(1)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收入指预算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收入;(3)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收入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但没有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其中,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能够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政府财力集中的程度和国民经济所承受的负担水平;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说明的是财政在政府取得的收入中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水平。本文将小、中、大三种统计口径综合起来对我国宏观税负的情况进行考察分析。

(一)纵向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较强的增长趋势,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以及政府收入增长较快。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的宏观税负进行纵向比较,可以分析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是否协调,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合理。

从总体来看,1985年-2010年我国小、中、大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发展趋势基本一致,都呈“U”型。大口径的宏观税负远远高于小、中口径的宏观税负,但小、中口径的宏观税负相差不大:在1985年-1996年间,二者数值相差甚微,其发展趋势线基本重合;1997年-2010年间,中口径的宏观税负高于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且两者之间的差值呈逐年拉大趋势。

第一,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的实际水平高于名义水平。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1985年-1992年间,保持在28%-40%之间;1993年-2010年,处于16%-27%之间,总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政府收入不规范,一方面,存在庞大的制度外收入,这些收入的数量难以估计,使用方向也较难控制;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的规模巨大,增长速度快,所占比重过大,因此我国实际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名义水平。

第二,我国的小口径宏观税负相对偏低,但是用该数据测算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不合理。1985年-1994年,我国的小口径宏观税负一直处于下降趋势,由1985年的22.6%,下降至1994年的10.6%,整整下降了12个百分点。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日趋完善,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也得到大幅度提高,因此,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经过两年的缓慢下降后,进入逐年上升时期,由最低的9.7%,上升到18.2%,其上升幅度将近2倍。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局面。但是,总体上看,分税制后,财力、财权向中央政府集中,事权下移;地方政府,尤其是最基层的地方政府,财源有限,税收收入难以与承担的事权相匹配,非税收入成为弥补税收缺失的重要手段。所以说,以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来判定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是不合理的。

(二)分地区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梯度推移论”的非均衡区域发展战略,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并逐步向中部和西部地区推移。这一战略的实施,提高了全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并使东部经济带的发展速度远高于中部和西部两个经济带,三大地区占全国GDP的比重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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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知,2006年-2011年,东部地区占全国GDP的比重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并且三大地区占全国GDP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全国GDP的60.8%分布在东部经济带,中部经济带的GDP占全国的比重平均为27.2%,而西部12省的GDP仅占全国GDP的12.2%。东部地区的GDP分别达到中部、西部地区的2.2倍和4.96倍。

由于汇总纳税因素的存在,如果采用小口径标准来计算宏观税负,将会降低分析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因此本文采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对三大经济带的宏观税负进行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东部经济带的宏观税负水平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2001年-2010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带的宏观税负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其平均宏观税负分别为14%、11%和13.2%,相差幅度较小:东部比中部高出3个百分点,比西部仅高出0.8个百分点。

一般来说,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其所能承担的宏观税负也将越高。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税源充沛,其宏观税负水平也应该最高。东部地区的GDP占全国的比重远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但其宏观税负仅比中部、西部地区高出3%和0.8%。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快于西部地区,但其宏观税负却低于西部地区,税负水平偏低,不利于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西部地区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经济发展速度较缓慢,企业效益和收入水平也较低,其承担的宏观税负水平也应较低,但其税负水平却高于中部地区2.2个百分点,这将不利于西部地区吸引国内外投资,从而对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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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一政策的力度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内地”逐渐递减的格局,因此这一政策对东部经济带的影响力度最大,对其吸引外资,增强市场竞争力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的影响作用最弱,因此出现了经济发展水平最低的西部比中部承受更高的税负。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三)国际间的比较

为了客观地认识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本文选取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这些国家的宏观税负与我国进行比较。

1.与部分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发达国家中央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非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小,非税收收入中服务性费用比较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能较真实地反映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负担。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GDP,这与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反映的经济内涵相一致,为提高可比性和现实性,本文将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小口径的宏观税负进行对比,如表3和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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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低于发达国家。2005年-2010年,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基本处于24.1%-50.8%的波动范围,其中美国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低,2009年其税负达到最低水平,仅为24.1%,略高于中国的最低水平23.9%。除了个别年份之外,美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基本高于中国。其它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都远在中国之上。2005年丹麦的宏观税负水平达到50.8%,是中国同期宏观税负的2倍之多,并且丹麦最低宏观税负是中国最高宏观税负水平的1.8倍。此外,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基本处于30.9%-36.2%之间,而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处于23.9%-26.8%的范围,我国最高的宏观税负与发达国家最低的平均宏观税负相差7个百分点。

2.与部分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与我国的情况类似,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较大,为了提高对比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宏观税负的对比采用中口径标准,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如表5和表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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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也不高。2005年-2009年,我国的平均宏观税负为20.8%,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为24.2%,两者相差3.4%,相差幅度不是很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基本在11.9%-40.9%区间范围内波动,其中印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最低为11.9%,蒙古的宏观税负水平最高,达到40.9%。近五年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仅高于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与马来西亚、泰国比较接近:低于马来西亚0.9个百分点,高于泰国1个百分点。但总体上,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都呈增长态势。

3.比较结果的分析。我国宏观税负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但是,我们必须全面考虑:第一,导致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提供高水平的社会福利,突出表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所以,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收入相当高。而且,一般发达国家预算规范,财政高度透明,税制健全,纳税人权益得到较充分的保障,加上投票选择因素,纳税人对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是认可的。我国尽管GDP总量世界第二,但人均GDP水平是日本的10%,世界平均水平的50%;我国总体税收征管水平低,税收征收成本高,财政透明度低,尤其是预算决策过程;财政支出效率不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低,养老保障差距巨大等等,所以,表面上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比发达国家低,但是,纳税人实际负担和心理负担却较重。第二,即使与发展中国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与宏观福利并不匹配。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和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3.3%,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三项支出比重分别为:2005年南非为 41.7%,2006年印度为7.7%,2008年伊朗和捷克分别为43.9%、55.3%,2009年泰国和波兰分别为37.5%、61.1%。我国的这三项支出比重仅高于印度,而远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纳税人对税收“取之于民”感受远远超过“用之于民”,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纳税人普遍感觉是税收负担偏重。

二、我国最优宏观税负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设定及数据选取

由最优税负理论知: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呈凹函数关系,从长期经济增长最大化的角度看,经济中有可能存在一个最优税负,当宏观税负达到最优值时,经济增长率将达到最大。为了确定我国的最优宏观税负水平,本文以巴罗模型为基础,利用我国1985-2010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的最优宏观税负水平进行计量分析,以税收负担、物价水平、财政支出等作为解释变量,利用OLS对经济增长率进行回归分析,具体模型见公式(1):

其中y为国内生产总值,β0为截距项,τ为宏观税负(政府收入/GDP),P为价格水平,G为财政支出增长率,表示政府支出对经济的刺激作用,ε为随机误差项,可反映模型设定、数值观察等随机因素对被解释变量产生的影响。

(二)模型的回归分析和检验

在实证分析中,首先要对样本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如果这些数据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就可以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检验(Co-integration Test);其次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 Causality Test)来确定被考察变量之间的依存性,并通过OLS模型估计,得到变量间的长期均衡方程。

1.平稳性检验

协整关系检验要求样本数据必须是平稳性时间序列,因此首先要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以避免出现“伪回归”现象。

通过对样本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可知lny、lnτ、τ、lnP、G的一阶差分形式均为平稳时间序列,因此这些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因此它们都是I(1)序列。

2.协整分析

协整分析是从研究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入手,通过对无约束向量自回归模型进行协整转换,来探求一组时间序列的线性组合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它可以用来解决由于序列不平稳性导致的“伪回归”问题。

假设样本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模型的检验序列没有确定性的线性趋势,而且协整方程只有截距。协整分析模型就从这一零假设开始逐步检验,协整分析的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根据协整分析的检验结果,模型的变量之间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这表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与税收负担、价格水平以及政府支出在样本期内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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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由协整分析的结果可知,被考察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但是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依存性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本文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对各变量进行分析验证,同时根据赤池信息准则(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和施瓦茨信息准则(SchwarzCriterion),在对模型各个指标变量进行最小化信息值选择后,确定变量的自由度为2。具体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由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可知:国内生产总值与宏观税负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即国内生产总值会对宏观税负产生影响,同时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国内生产总值的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和价格水平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Granger因果关系;国内生产总值和政府支出互为因果,即国内生产总值会影响政府支出的变化,而政府支出的增减也会直接影响国内生产总值的总量。

4.OLS模型估计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只能证明被考察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却不能解释系统中的某个变量对其他变量产生的影响是正的还是负的,换句话说单位变量的浮动会对系统产生多大的影响。本文通过运用OLS模型量化可以得到这些影响的程度和方向。根据以上阐述,在确定系统中指标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联系之后,根据Johansen检验的结果可以写出OLS模型的等式,其结果如表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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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由各变量的OLS估计结果可得最终的回归方程为:由于样本决定系数R2为0.89,所以模型的拟合优度比较好;F=11.677>F0.05(4,21)=2,84,模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F检验,即被解释量lny与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比较显著,回归方程显著性成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的上下限为dL=1.062,dU=1.759,DW 介于临界值 dL与 4-dU之间,因此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性。

由(2)式可计算得到最优宏观税负为:τ*=-20.288/(-0.876)=23.16,即目前我国的最优宏观税负水平为23.16%。如果考虑±0.2的估计误差,那么我国的最优宏观税负应介于22.96%-23.36%之间。2010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26.85%,已经进入了拉弗曲线课税的禁区,如图2所示。

拉弗曲线呈倒“U”型,当税率处于(o,b)区间时,税率的提高会增加税收收入,将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当税率处于(b,1)区间时,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却下降,因此这一区间被称为税率禁区,当税率处于禁区时,税率和税收收入呈反比关系。由实证分析可知,我国最优宏观税负应处于b点为23.16%,如果考虑误差,那么我国最优税负应在(a,c)区间为(22.96%,23.36%),由于误差较小,因此可认为最优税负区间仍处于(o,b)区间内。而当前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在d点为26.85%,已经进入了拉弗曲线的禁区,说明宏观税负偏高,这将对我国经济增长形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较大,1985年-2010年间,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最小比重为45%,最大比重达87.8%,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70%以上。因此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是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偏高的最直接原因。目前我国主要税种的法定税率偏高。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了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其税率将达到23%,高于西方国家20%以下的水平。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相关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我国的最优税负水平应介于21.5%-22.6%之间。因此,为了使我国经济能够以最优的速度实现可持续增长,在制定和实施财政、税收政策时,应使宏观税负的水平控制在21.5%-22.6%的范围内。

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偏低,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已经超过最优宏观税负水平,如果宏观税负水平继续增长,必将对经济形成抑制作用,因此应当适当降低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2010年我国政府收入的总量为107718.73亿元,GDP的总量为401202亿元,宏观税负为26.85%,为了使宏观税负达到最优水平23.16%,约减收入1.48万亿元,如果按近10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数80%来推算,约减税1万亿。

(二)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已经超过了最优税率,宏观税负过高,对民间的投资和消费会产生抑制作用,同时还会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因此,为了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必须降低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结构性减税为主,结构性增税为辅,总体上降低宏观税负。首先要继续加大增值税转型的力度。一方面,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和纳税人规模,适当减低税率;另一方面,将增值税逐渐覆盖到服务行业,将断裂的增值税链条连接起来,既可避免重复征税,又可从制度上解决税收流失问题。其次要积极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对服务性消费、教育性消费、医疗性消费等有利于消费升级的各种消费,都应实施适当的减免政策;但对于原油、煤炭等资源类产品的消费进行适当的量化调整,以利于能源消费向低碳转型。最后,扩大结构调整的范围。一方面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的税额,将从价征税和资源补偿费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适时开征新税种,如环境保护税、能源税、污染排放税等,但新税种的开征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

2.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规范政府收入要从非税收入入手。目前政府的非税收入存在很多问题:项目繁多、数额庞大,管理不规范,法制不够健全,行政干预过多,因此,要积极规范政府的非税收入:对非税收入进行精细化、科学化分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进行征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的质量;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非税收入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3.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水平。首先,以“三公经费”为突破口,明确规范“三公经费”内涵。其次,重点是提高预算外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当前我国预算外财政收入的透明度较低,存在各单位部门私藏“小金库”的现象。第三,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水平。为此要完善政府治理的结构,建立信息化、开放式政府,增强公众参与、监督行政管理的权力;健全政府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公平、规范和统一的原则,形成能够综合反映公共部分财务状况的政府会计报告系统;建立最低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财政预算的内容和目标。

〔1〕 杨志宏.基于统计口径相机选择的宏观税负[J].当代经济管理,2010(1).

〔2〕 郑振儒.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J].财经问题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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