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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中国税收改革之误区

2012-08-07胡国香赵建

祖国 2012年13期
关键词:肖捷发票纳税人

胡国香 赵建

在现代社会,除了有意仿效鲁滨逊式的生存方式之外,要试图寻找一个脱离税收影响的空间是徒劳无益的。18世纪末,美国著名发明家、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过一句在西方国家广为流传的话: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征税是确定无疑的。

现实生活中,税收负担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微观税负的轻重,影响着纳税人可支配收入的规模,以及消费、投资和储蓄的能力;宏观税负的高低,则关系着社会资源和财富收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的格局,乃至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的状况。税收负担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要务。在收入分配已成为中国现阶段矛盾焦点之一的情况下,对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和把握,是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

如今税收话题已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记者就就“税收·发展·民生”等问题采访了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肖捷说,“今年是我们连续第五年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月活动。自1992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连续21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坚持不懈地日常宣传,进一步普及了税法知识,增进了征纳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

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税收定额

有个体企业担心税收优惠之后税收定额也会相应提高,对此肖捷表示,应该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到500元。

肖捷說,“据我了解,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都将起征点提高到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标准,也就是20000元;从今年起,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22项行政收费。

另外,为缓解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税务总局在税收政策上也提供了一些支持。比如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

肖捷表示,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之后与税收定额之间的调整没有必然的联系。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起征点的政策,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定额。同时,也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积极效应明显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肖捷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具有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北京市确实已经提出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但是具体的方案目前还没有定,现在正在做前期的准备。如果按照上海市试点的范围,文化创意类的企业是包含在内的。从今年以来上海市试点开展的情况看,参加试点的文化创意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当中,约有70%的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仅如此,试点的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也已经开始增加,这也表明试点相应扩大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空间。可以说,试点的积极效应还是比较明显的。

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肖捷表示,作为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中央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这方面,税收是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按照中央的部署,近些年来,有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力度较大的措施,主要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归纳一下,大体上有这么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配。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几次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从2008年10月起,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二是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扶持生活困难群体。2008年以来,国家相继延长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出台鼓励就业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且将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作为扶持的重点,同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三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调节高收入。近些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征管手段,积极做好对高收入者和非劳动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据统计,2011年,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51亿元,同比增长79.2%;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600多亿元,同比增长近30%。

肖捷表示,这些政策措施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去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薪所得纳税人有6000万人不用再纳税,月收入38600元以下的税负均有所下降,有的每月减税多达480元;由于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

化解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对于到国外投资的企业,肖捷表示,支持企业“走出去”,是落实我国开放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采取了有关措施。概括下来有几方面,第一,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比如说,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外提供有关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等等。

第二,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的安排,为企业在投资国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帮助。截至到2012年2月底,国家已经对外签署了9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的目的地。去年通过执行税收协定,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00多亿元。

第三,运用双边磋商的机制,为“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税务争端提供维权服务。企业到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或经营,如果认为该国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或者采取的税收措施与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不相符,可以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有关问题。通过上述机制,已成功地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所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去年,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

第四,优化税收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辅导。包括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上开设了境外投资税收的宣传专栏,为“走出去”的企业作好税收服务。同时简化相关工作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的企业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化解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倒卖发票有法可依

近来,倒卖发票成为日渐猖獗的事情,甚至有人半夜发短信骚扰,对此肖捷指出,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缺憾,需要继续改进。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必须坚决制止。打击制售假发票,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效。为此,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肖捷说,“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加强了协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进行监控和排查,联合查办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大案要案。除此之外,我们还与通信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信息管控,积极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监测、认定、封堵、跟踪和查处工作。

另外,各地税务机关还按照“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对查出的发票违法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有奖发票、发票真伪查询等方式,也是我们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使用真票、抵制假票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我们还选择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曝光,威慑不法分子。”

肖捷指出,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已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约71亿元。

下一步,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纳税人非法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加快建设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发票,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监控的能力。

肖捷说,“如果有人收到倒卖发票这类的信息,可以直接拨打12366进行举报,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有专门的举报电话。比如在北京,举报电话就是68305827,这个电话也可以举报涉税违法信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消费税不是对所有的商品都征收

肖捷指出,现在有些商品特别是烟、酒以及贵重首饰等奢侈品,价格高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对这些商品征收消费税,是其中一个方面。消费税不是对所有的商品都征收,而是对一些特定的商品作为特殊调节征收的一种税。这样做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一些商品的过度消费会对人们的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比如像香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征税限制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而香烟的消费税税率最高为56%。

一些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商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奢侈品,比如说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对这些商品征税,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意图。另一些商品是属于资源性产品,比如说像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的一次性筷子等等。国家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对这些商品征税。

还有一些消费品是属于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的,比如说小汽车和摩托车等等,通过征税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现行的消费税政策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的税率等等,都有待于进行合理调整。

保障纳税人隐私权责任重大

肖捷指出,目前税务部门掌握了不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等方面信息。这些信息,既有纳税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申报的,也有通过与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得到的。取得这些信息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不断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然而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越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保障纳税人隐私权的责任也就越大。国家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提出了明确要求,维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肖捷说,“ 2008年出台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在保密信息的使用管理、外部查询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且明确了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如果未遵守规定而泄露应当保密的纳税人信息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加大技术研发和投入,有效地防止黑客的入侵和信息的外泄。”

遏制二手房交易时的“阴阳合同”

前一段时间,有些地方上调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对此,肖捷表示,近年来,一些人在二手房交易时,所申报纳税的交易价格,往往大幅度地低于市场价格。在这方面有不少反映,大量的调查结果发现,主要是交易双方为逃避税收,在按真实的价格签订交易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个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这就是社会上所说的“阴阳合同”。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肖捷说,“对这个问题,我们与有关部门共同就加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二手房的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主要做法是:税务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參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二手房所处的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周边配套以及市场交易均价等因素确定计税的基准价格,对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要依据一定的方法确定二手房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前一段时间,有些地方上调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实际上就是为了遏制二手房交易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的现象。这些措施已经收到较好效果。这里我也可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们某一个市的税务机关在进行评估的第一个月,就有96.7%二手房交易通过评估调增了计税价格。另外据我们了解,前一段时间,各地税务机关对40余万套二手房的交易申报价格进行了评估,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不到1%,说明99%以上的纳税人基本上还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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