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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

2012-08-06杨小平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基础矫正

[摘 要]哲学意义上,理念属于精神世界的范畴,但其并未与物质世界相脱离,法律理念更是如此。对此,经济法的理念也必须基于现实的客观经济条件,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念;矫正;经济基础

一、市场失灵以及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就经济运行的整体性而言,市场配置机制和政府配置机制各自发挥何种作用一直存在争议。古典宏观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主张经济自由主义和“守夜人”政府,相信市场能自行调节,反对政府干预,其还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1]相反,凯恩斯则针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揭示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市场的必然。在政府与市场均面临失效的威胁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站到市场一边或者国家一边的问题,而是在两者的各种结合和两种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同程度之间选择的问题”。[2]经济法理念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中应运而生,一方面它需要克服市场的固有缺陷,另一方面它更强调对政府失灵的矫正。

(一)市场失灵

简言之,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对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场垄断和价格扭曲,或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导致资源配置无效或低效,从而不能实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资源配置状态。对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经济学家论述颇丰,斯蒂格利茨将其描述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3]在现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市场经济源于经纪人的理想和资源的稀缺性两大假设。竞争、价格、供求构成市场运作的三大杠杆。市场失灵源于上诉要素的缺位或效能发挥的障碍。如今水电气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商品和服务,市场完全向商品的提供者倾斜,买方没有选择权,这些行业存在普遍的低效率和浪费,尤其是教育费用近年来大幅度上涨,已大大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能力。

(二)对市场失灵的矫正

鉴于市场失灵本身固有的效率缺陷和道德缺陷,社会资源不可能通过市场配置自发达到均衡状态,因此,需借助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通过政府权力来矫正市场失灵取决于两大因素。[4]第一,取决于政府自身属性的要求。如斯蒂格利茨所说,政府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政府是一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必须附属于一个政府,没有选择权;其二,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来保障公民利益。第二,取决于政府设置的目的。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必须把建立有利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即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针对种种市场调节失灵的表现,均要求政府运用其有形之手,针对市场的缺陷进行充分、有效的调整,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行为的边界只能以市场失灵的领域为限,因为虽然“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些符合有效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5]为此,经济法倡导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角度出发,在维护市场秩序。调控宏观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分配正义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府干预。

二、政府失灵以及对政府失灵的矫正

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市场的干预力度,政府凭借其掌控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在课税、禁止或允许市场行为、节约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遏制“搭便车”以及凭借庞大的财政实力和独特的财政货币权力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6]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这些优势同时成为诱发政府低效率或无效干预的重要因素。如封闭的组织结构和森严的等级结构导致政府机构臃肿和体制僵化,由此引发政府效能削弱问题。现实表明,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可以解决自由经济中的一些问题,但政府的作用不是万能,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公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詹姆斯·布坎南就曾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7]

(一)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第一,政府的低效率,也即公共决策失误。公共决策失误主要表现如下:生成短缺或产能过剩,信息不足,官僚主义,缺乏市场激励以及政府决策频繁变化。第二,政府工作机构低效率。政府失灵理论认为政府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一是缺乏竞争压力,二是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三是监督信息不完备。第三,权力寻租。政府的寻租“寻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第四,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因而,可见,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形发生,因而有必要对政府失灵行为加以矫正。

(二)对政府失灵的矫正

在重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政府行为的干预,而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干预又是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的,。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第一,对干预权配置的规范。干预权的配置既包括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配置,也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纵向配置。首先,干预权的横向配置就要解决好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的配置,立法机关通过行使干预立法权界定好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手段、程序与方法。其次,干预权的纵向配置就要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干预权分配问题,如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全国范围内公共产品的提供则由中央政府行使,而具有地方特点公共产品的提供,则由地方政府来行使。

第二,对干预程序的规范。为了防止

干预权的滥用,经济法不仅要明确规定干预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方式,还应当明确规定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程序。对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其必须遵循严格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干预程序的法定化有利于干预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减少乃至杜绝干预权的滥用,防止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违背干预权行使初衷的情况发生。只有通过完善干预权的立法,将干预权的行使的步骤、次序、方法系统地纳入规范的渠道,进行具体、完备、透明的操作,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干预权的滥用。如重庆市2006年实行的《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该规定从决策形式、方案准备、审议决定、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给政府的决策提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程序要求,值得采纳。

第三,对于干预责任的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干预中的失职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干预权的有效行使。在我国,目前各地政府正在不断地完善干预责任的相关规定。以海南为例,2005年海南省委四届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对政府自身原因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这一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三、经济法理念产生经济基础

总而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并行存在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本前提,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政府干预陷入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需对政府行为进行界定。只有遏制了政府失灵才能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為上层建筑的法律及其理念也必须反映一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这就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理念应当建立在我国经济基础的考察之上,而不应该建立在唯心主义的思考之上,只有具备这样的思考,才能够从本源上把握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诺奇可.无政府、国家、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

[2][法]拉费·勒卡荣.混合经济[M].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5:二十.

[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郑秉文译,中国物质出版社,1998:69.

[4]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M].杨紫煊.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7-68.

[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281.

[6]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三联书店,2000:26-27.

[7][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8.

[作者简介]杨小平,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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