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2-08-06赵楠楠
[摘 要]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是世界性问题,也属于比较普遍的社会问题。治理家庭暴力,需从源头做起,但重要之处则在于着力培养法制观念。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还要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反家庭暴力执法与司法公正,对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消除家庭暴力有积极的作用。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真正实现源头治理的目标,则必须强调立法的建构。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和谐;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是一个历史性、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人们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认知,往往把家庭暴力定位为家庭内部事件,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1]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基本认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我们相信在每个人的心中家庭都应该是一个充满亲情、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它不仅严重侵害被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虽然我们现在对家庭暴力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并进行了一定范围和领域的研究,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当前我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研究及其针对家庭暴力而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则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认真、细致和深入的研究,以寻求防范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有效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四种类型。
一是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二是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三是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漫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四是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自由进行控制的行为。
(三)注意区分一般的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纠纷,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一时失手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家庭暴力一般呈现出周期性,给受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程度。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一)不良的文化原因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因为受害人有过错,绝大多数是基于性别歧视。家庭暴力可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在相当多的地方不仅是受害者、施暴者还有执法者都认为这只是家务事,自己处理即可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法律法规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法律的保障,这一块权利属于真空状态。
(三)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四)执法也不够得力等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
三、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2]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导致刑事案件的高发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它已严重地影响著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
(五)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对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危害。对受害人:身体受伤,抑郁、恐惧等不良心理情绪,心理问题躯体化;对加害人,越来越不满,越来越受挫,最后可能发生“以暴制暴”,其实谁都不是赢家。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学习时注意力难以集中,容易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中;自信心和自尊心受到打击,既可能变得胆小怕事,不信任他人,也可能变得蛮横无理,欺负弱小,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成年后可能出现反社会的暴力倾向,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
3.对社会的危害。受害人就医、因情绪不良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严重的人身伤害等,都会让社会保障和秩序付出沉重的经济和物质代价。
四、家庭暴力取证
(一)证人证言。子女和邻居的等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暴的证据。
(二)能证明家暴存在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三)其他书面证据。施暴者向受害者的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受害者接受心理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医院的病历、医药费。
如果经证实遭受了家暴,并因此提出离婚,那么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伤情鉴定、误工费。精神赔偿则根据伤害程度给予精神抚慰金。
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会照顾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因为如果一方施暴,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则法院由另一方抚养子女的可能性比较大。
五、反家庭暴力机制的完善
一是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二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法律教育, 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3]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三是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六、总结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更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人民权益的保护规定。现价段,我国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有法可依的。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青海新闻网. 2005-3-11.
[2]專家看台,家庭暴力的解析.新安全,2004,(三).
[3]刘武俊.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为.长城在线.2005-8-8.
[作者简介]赵楠楠,上海武警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