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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政策与刑罚理念的辩证思考

2012-08-06周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辨证刑事政策发展

[摘 要]刑事政策建立在一定的刑罚理念的基础之上。没有对犯罪与刑罚的正确认识,没有人们对刑罚目的与功能的科学认知,有效而合理的刑事政策是不可能形成的。因此作为国家反犯罪对策的刑事政策自然就与刑罚理念有着紧密的联系。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罚理念;发展;辨证

一、刑事政策的起源与发展

刑事政策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概念。说它古老是因为刑事政策在人类社会起始之初便已存在。有关刑事政策的思想是伴随着刑法的产生而自然发源的。统治阶级在面临抗治犯罪以维护其统治和基本社会秩序的需要时就自然会产生如何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即今天我们所说的刑事政策。我国古代就有“刑罚世轻世重,惟其非其,有伦有要。”整个人类社会自它产生之日起就要自发地与威胁整个社会存在的犯罪作斗争,但这里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这种最初的反应是本能的未经分析的;说它年轻是因为刑事政策从早期的单纯的抗治犯罪的对策的实践到作为防止犯罪的合适有效的手段并成为国家的系统性的政策——刑事政策加以推进则是欧洲启蒙时期以后的事情。从18世纪开始,启蒙思想家们从人道主义、合理主义出发,对中世纪以暴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进行了批判,在此基础上主张消除不合理的非人道的犯罪处遇为宗旨的刑事政策。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刑事实证学派的学者们从各个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预防犯罪为中心的现代刑事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对教育刑的反动思潮的涌现和一定程度的报应刑主义的复苏,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形式政策和严厉的形式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虽不可能解决和控制所有的犯罪问题,但是却提供了一种有效合理的刑事政策方向,从而促使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增强,因而是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

二、刑罚理念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与过去一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但正是仁人先哲们对正义的孜孜以求才形成了不同的刑罚理念。刑罚理念是人们对刑罚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和价值取向等观念形态文化的总和。刑罚理念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意识。因此作为国家反犯罪对策的刑事政策自然就与刑罚理念有着紧密的联系,刑罚理念在刑事政策制定、执行的过程中,指引和推动着刑事政策评价作用的发挥,促成刑事政策的变动。换句话说,正是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产生了相应的刑事政策,伴随着刑罚理念的发展刑事政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早期的刑罚理念是建立在对于行为人罪责衡平的正义基础上。认为刑罚无异是对于行为人罪责所做的正确抵赎。在此种理念下,刑罚本身即是目的。应报思想的刑罚观虽然是建立在均衡正义的基础上,但其处罚的界限则严格限定在行为的罪责上,也就是刑罚必须与行为所生之罪责相称。

伴随着西方工业化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犯罪狂潮的压力和对犯罪压制效果的难尽人意,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应报刑理念的那种严苛又没有个体差异的等价式的刑罚非但不能取得对犯罪打压的预期效果,而且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不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伴随着对刑罚的不断思辨,传统的刑罚应报思想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人们认为刑罚在法社会中应具有一定的目的存在,刑罚本身即为达成此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刑罚的目的在预防犯罪,至于刑罚的犯罪预防的着眼点究竟是社会大众还是行为人个人,则在刑罚的理念上又产生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分。在一般预防的理念下,刑罚的目的既非应报也不是对行为人个人的作用,而是借由刑罚的威吓与执行以影响社会一般大众,使一般大众了解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达到远离触犯法律的作用。而特别预防的理念主要是将刑罚的作用置于犯罪人身上,刑法的目的是使犯罪人远离犯罪。一方面通过强化行为人法律信赖的动机,从而对刑罚的作用产生畏惧心理且习得合乎社会价值的正常行为;另一方面则借由刑罚严厉的干预促使行为人与犯罪隔绝。在特别预防理念中,刑罚同时具有改善、威吓以及排害的效应,而刑罚的具体运作须以行为人为导向。对于具有改善可能且有改善必要的行为人,刑罚应着重在改善效应;对于具有改善可能但无改善必要的行为人,刑罚应着重在威吓效应;至于完全无改善可能的行为人,刑罚的作用即在将其排除在社会之外。

也就是说,传统的应报刑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复归,尤其是对于严重危及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犯罪。因此,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日趋缓和的背景下,面临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但教育刑、矫正刑的效果不佳而推出了抗制犯罪的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其基本策略是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于刑事立法上采应报思想,于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于刑事执行上从严处遇,以维持法社会秩序及保护国民法益而压制重大犯罪的再发生;对于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者采取社会内处遇的对策,于刑事立法上考量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考量非刑罚化,刑罚执行上考量非机构化,以达到防止再犯及促成犯罪者再社会化。

三、现代刑罚理念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反映了我国刑法理念的深刻变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为克服传统刑事政策模式遭遇的现实危机中为寻求新的模式的过程中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原有的模式,也改变了人们对犯罪控制的认知方式和价值判断方式,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体现了我国的刑罚理念进入了新的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世界范围内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运动趋势,并且赋予其新的内涵,从而更能体现刑事政策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价值目标。这一政策的提出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建立在刑罚理念的革旧立新之上的。

(一)重刑理念的破除与社会防卫观的树立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其法制思想历来崇尚严刑峻法,虽然可能在某一历史时期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社会政策相对趋向缓和,但总体而言,仍是以“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的重刑主义为主导理念。在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历代封建刑律莫不采行严厉的生命刑和身体刑,不仅法定死刑和肉刑名目繁多,而且盛行法外用刑。因此,在中国这样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中,在政府依然将秩序的基本诉求诉诸刑罚的语境中,重刑化的刑事立法就被视为抗治犯罪必要且不可或缺的手段,且犯罪状况愈严重刑罚的强度也随之愈趋严厉。受世界范围内的应报主义的式微与教育刑主义的兴起的影响和对现状的反思,我们逐渐确立了新社会防卫的观念。我们认识到“刑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达到另一目的的手段,其最后目的,在使犯罪人改过从善,适于社会生活,而不致沦为再犯。故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既不是单纯的恶报,亦不在于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感情,而有更深远的,使犯罪人改过从善的目的”。通过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运作与机构化执行,同样能达到使被害人权益得到恢复、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能够实现,而且又不违背最基本的社会正义。

(二)刑罚万能主义的破除与刑罚谦抑观的树立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以刑去刑”的刑罚万能主义的理念根深蒂固。所以在刑事立法上动辄赋予不法行为以刑罚的法效果。现代刑罚观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谦抑的。刑罚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强有力的制度,但并非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只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形式。倘若刑罚以外的方法足以防制不法行為并对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进行有效救济时,那么就应当避免使用刑罚。因此刑罚的社会保护功能是有限的,它只是国家抗击和阻却社会危害行为的最后屏障和社会关系调节器中的最后限阀,所以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手段,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对于社会的弊病,更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式。当下正在进行重大社会变革与体制转型的中国,已经面临着犯罪问题的压力,在社会资源总量一定且对犯罪的遏制与打击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且刑罚有其固有局限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有社会秩序,国家必须将刑罚规制的重点与中心限制在对严重危及社会犯罪的防治上。即在刑事政策的层面上,把这些不能矫治或矫治困难的犯罪人以严格的刑事政策对待,而对那些危害不大的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偶发犯罪、无被害人的犯罪等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从而达到既保护社会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四、结语

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刑事政策的主体从单纯的国家发展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其治理对象从原来的狭义的犯罪扩展为广义的犯罪现象,其内容从惩罚打击演化为预防与打击并重。刑事政策正是在刑罚理念的不断发展变化中进行着自身的脱胎换骨。没有人们对刑罚目的与功能的科学认知,有效而合理的刑事政策是不可能形成的。但是,在刑事政策与刑罚理念的演变之中,刑事政策有其能动的一面,以一定刑罚理念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反过来又会影响刑罚理念的发展。其在不断的运作之中会对刑罚理念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检验,并且可以促成社会大众法理念的完善。所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理念是辩证统一的,刑事政策以刑法理念为内核,刑罚理念以刑事政策为外在表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作者简介]周磊,男,浙江宁波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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