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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2012-07-27张伟杰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12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反垄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国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6月1日开始,如果因电信、交通、信息网络等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为此,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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