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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2-07-26黑龙江大学王中岱

中国商论 2012年19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市场股指

黑龙江大学 王中岱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防范措施

黑龙江大学 王中岱

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了股指期货交易,到目前为止投资者开户数量为5万多户,日均总资金量100多亿元,日均实际资金使用量50多亿元。但是股指期货交易蕴含着极大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投资主体风险等。只有认清股指期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进行防范,才能真正发挥股指期货交易的功能,从而规避风险获得收益。应当采取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和完善现行监管体制、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管理、加强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等方法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股指期货 风险 防范

1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概述

股指期货,英文简称SPIF,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股指期货交易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交易双方所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上世纪70~80年代,西方各国受石油危机的影响,通货膨胀日益严重,投机和套利活动盛行,股票价格大幅波动,股市风险日益突出。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美国政府采取高息政策,但是通货膨胀率仍然居高不下,并且失业率又大幅上升。受这些问题影响,股市一再暴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股票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的手段。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第一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交易交易一开市就十分活跃,当天即成交近1800张合约。股指期货交易的成功,不仅大大促进了美国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同时也引发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至1999年底,全球已有140多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国交易。

我国于2006年2月8日成立股指期货筹备领导小组,开始筹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有关部门紧锣密鼓的进行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工作,终于在2010年4月16日 正式推出了股指期货交易。我国股指期货交易推出后得到了初步发展:到目前为止投资者开户数量为5万多户,日均总资金量100多亿元,日均实际资金使用量50多亿元。股指期货交易的推出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掀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市场还不成熟,存在着许多风险,如果不对这些风险加以防范将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2 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2.1 期货交易的一般风险

2.1.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股指期货交易的双方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期货市场上是很小的,因为期货交易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如果不履行合约将会受到保证金方面的损失。

2.1.2 流动性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解投存的风险,在市场走向极端时极易由于缺乏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如投资者打算买入做多时,市场交易不活跃,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无法买入足够的期货合约,此时如果要全数买入,就必须提高买入价格,这就提高了投资成本。又比如市场可能下跌时,投资者想尽快平仓,但由于市场缺乏交易对手方,无法确保所有持仓被全部平仓,其结果就是投资者只能以更低的价格平仓,或者是干脆无法平仓,只能等待市场下跌的损失。

2.1.3 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独有的一种特殊风险。基差是商品期货价格减去现货价格,由于代表着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以一般来说基差为正,即期货价格大于现货价格。如果在套保期间基差没有变化,那么就可以实现套期保值。但是由于市场有时出现较大的波动,基差有时会出现倒挂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基差的长期倒挂,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完全的套期保值,产生了基差风险。

2.2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

2.2.1 监管风险

我国目前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不足,相关的制度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股票现货市场更是存在着大量内幕交易、坐庄的行为,这使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风险的隐患较为严重,一旦爆发操纵市场的恶性事件,不仅会使套利的有效性下降,而且极易引起逼仓。同时,证监会同时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是不科学的。从市场功能、交易方式、风险管理各方面来分析,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都是完全不同的,依靠证监会同时监管两个市场是监管能力不足的根本原因。其他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国土面积小、证券期货市场比较单一的国家,而我国幅员辽阔、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只靠证监会的监管就想防范风险,无异于缘木求鱼。同时,近期我国又增加了500亿元的QFII额度,这些境外资金拥有丰富的金融期货交易经验,一旦他们大量投机于股指期货,必然会造成股指的异常波动,以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这很有可能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冲击。

2.2.2 投资主体风险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目前是一个小众市场。当前投资者开户数量仅为5W多户,而且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很低,而我国股票市场开户数达到1亿多户,机构投资者也有50多万户。同时,股指期货市场资金规模也很小,目前日均总资金量仅有100多亿元,日均实际资金使用量也仅有50多亿元;而我国A股市场流通市值15万亿,日均交易资金2000亿元。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目前机构投资者过少,这使得套期保值者远远少于投机者。目前买卖一手价值75万元的股指期货合约仅需要13万的保证金,这巨大的杠杆无疑增加了股指期货交易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些投资者中许多是由股票市场转入股指期货市场,而我国的股票市场向来投机氛围浓厚,他们不仅缺乏对期货市场的基本了解,而且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控制手段,这些投资者许多人都有重仓交易、忽视止损等不良投资习惯,这就造成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投资主体风险十分严重。

3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防范

3.1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与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期货交易的法律,因此应当加快制定《期货法》等法律,使得期货交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以明确,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应当完善期货投资基金立法:“构建期货投资基金法律体系和框架,对期货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定。”

3.2 改革和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管理,在对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防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证监会应当借鉴西方国家优秀的管理模式,继续加强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市场,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证监会同时监管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合理性,应当筹建期货监督委员会专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能力。

为了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为了预防系统性风险和突发性风险应当进一步完善熔断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熔断机制,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熔断机制启动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制度生效。但是事实上对于投机氛围一直浓厚的中国金融市场,这种只持续5分钟的“熔而不断”的机制并不足够抑制市场的过度波动,而在6%处设熔断点,这一点所反映的市场状况是已经有超过半数的成分股达到涨跌停板,可是说此时市场投机氛围已经相当浓厚,这样的熔断点设置仍然不够完善,应当适当下调熔断点,提前进行预警。同时,我国股票市场上个股的涨跌停板幅为10%,考虑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全部同时到达涨停板或跌停板,指数才会达到涨停或跌停,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自沪深300指数自推出以来,尚未出现过沪深300指数到达涨跌停板的情况,这使得股指期货交易涨跌停板制度显得十分鸡肋,而在指数成分股全部涨停或跌停时才采取“熔而断”的机制,在时机上也显得晚了,这并不利于套保者的利益,因此应当下调涨跌停板的数值设定。

3.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管理

期货行业协会是我国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期货行业协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期货业协会要监督期货交易所严格遵守会员资格审查制度、保证金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还要监督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遵守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人员加强风险教育和提示工作、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监督。

目前有个别期货经纪公司在开股指期货账户时出现违规行为,由自己聘请的人员做出试题答案并提供给投资者,这使得知识考核完全失去了测试投资者投资水平的意义。一方面业界要加强自律,另一方面管理者应当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这种违规行为。

3.4 加强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

机构投资者是股指期货交易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主体,从西方成熟的股指期货交易市场来看,只有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得到壮大,才能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真正使得股指期货市场繁荣昌盛,因此应当加强投资者内部的风险控制,以此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促进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除了在机构投资者开户使进行的风险揭示和知识考核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还应当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便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套保操作:要熟悉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则和制度,尤其是保证金制度和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因不了解规则制度而带来风险;进行仓位控制和止损控制,重点是要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控制合理的仓位;套保者尽量不要进行投机性交易。

对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重点是期货经纪公司在开户时进行详尽的风险揭示,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知识考核,尤其不能在考试前为投资者提供答案。同时对现行的股指期货交易开户制度应当进行改革,现在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仅要求资产、检查投资者是否在期货交易和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被强制平仓、是否有不良资信记录等,但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投资水平,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此前一年的证券交易或期货交易的交割单,对于有重仓习惯和出现了大幅亏损的客户,应当要求其参加关于控制仓位和交易策略的培训,通过考试方能为其开户。

[1] 刘常艳.对我国股指期货诞生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9(7).

[2] 陈幼红.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J].商业时代,2008(1).

[3] 苏小勇.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法律保障研究[J].南方金融,2010(7).

F752

A

1005-5800(2012)07(a)-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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