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发达国家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2012-07-26开大学宁熙

中国商论 2012年19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信用出口

南 开大学 蔡 宁熙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在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上,以分散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的风险为直接目的,最终达到推动本国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非营利保险产品。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出口贸易保险已成为分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的风险的重要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务院批准成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并而成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过近20年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发生了从无到有的质变,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只有约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在众多出口企业中,只有约3%的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很多企业甚至都不知道有该险种的存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处要采取“统保”的方式进行推广,即在特定的时期和区域内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1 出口贸易保险的作用

1.1 出口信用保险是控制收汇风险的要求

出口信用保险在进出口贸易实践过程中有效地控制了收汇风险,从而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第一,投保前,保险人须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在了解双方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评估双方的贸易风险。第二,投保后,保险人将监控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出现风险时及时通知其进行必要的补救,控制信用风险造成的潜在损失。第三,在进口商不愿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时,出口信用保险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权人的损失。

1.2 出口信用保险是灵活结算制度的要求

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了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例如,垫款、贴现等金融手段的兴起顺应了结算方式灵活化的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资金的无谓占用。统计数据表明,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已小于20%。同时,日益频繁的跨国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发生加速了信用证的退出。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信用证的使用仍较频繁,但在国际大环境的推动下,新的结算制度将替代传统的信用证。新的结算制度降低了成本,但加大了汇收风险,要求贸易双方采取积极手段分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成为结算制度多元化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1.3 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大融资的要求

在出口企业需要资金时,可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在物权法中引入的应收帐款的质押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是对于贸易型、流动型企业并不在此范围内。对于此类型企业,商业银行更倾向于不动产的抵押。在出口商的应收帐款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流动资产也可为企业带来融资。例如,据统计云南企业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向下银行贷款余额高达28亿元,增强了企业的承接海外订单的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2 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2.1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概况

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二战后开始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日本为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在1950年,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两部法律于1953年合并为《出口保险法》),从而确立了出口保险体系。之后日本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并且加入了伯尔尼协会。于1987年将《出口保险法》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并且引入再保险业务在国外建立保险机构。

在推行初期,出口信用保险由于有强大的政府财力支持,在出口商中推行顺利并且对日本的对外贸易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仅有政府推行出口信用保险,对其进一步发展以及产品的创新能力产生了制约作用。于是日本政府确定了其他负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日本进出口银行,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贷款以及担保;第二,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具体事务;第三,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作为独立的行政法人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出口保险只能由其经营,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

从投保方式来看,日本采取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与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签订协议的业务都在投保范围之内。据统计,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绝大部分保费收入来自此种方式。同时,日本政府利用风险保障基金分散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的风险。政府以再保险的形式分担该组织95%的风险,实际上该组织仅仅承担了5%的风险。

2.2 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状况

目前,经营法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为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其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机构在37个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分支机构,并且在9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状况评估调查机构。在成立之初,该公司由政府控制其主要股东进行经营的。在1994年,随着主要股东的股份被私营企业收购,COFACE变为私营公司。从此,出口信用保险以政府委托私营企业办理的方式继续经营。

法国通过设立相关机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进行管理,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一方面,通过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极管理委员会对本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财务预算需要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另一方面,法国通过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预算挂钩实现相应的资金支持。除了根据赔款及业绩支付相应的资金支持,在发生重大赔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向政府申请额外的资金。同时,利润税不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

3 出口信用保险完善建议

3.1 改进保险产品,扩大有效需求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出口信用保险难以推广的原因之一是有效需求不足。我国采取“统保”的方式,统一推行,不能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造成了行业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同时从费率来看,我国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高达1.5%,而较法国三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0.1%~1%的费率相去甚远。

单一的险种和较高的费率,极大地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有效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型产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3.2 建立完善的信息渠道

我国获得资信信息的渠道单一,且成本较高。法国的COFACE早已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分别涉及67和37个国家。在完善的信息渠道的促进下,COFACE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地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并且在损失发生后进行追偿。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短期内在多个国家建立信息网点和服务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难以实现。在现阶段,保险人可以尝试扩大搜集信息的渠道。如尝试与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立信息网点,实现企业资信状况共享。并且积极联系发挥海外商协会、各贸易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资信评估和检测网络。从而实现降低成本、降低保险费率的目的。

3.3 完善立法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虽然发展20余年,但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规范其发展。甚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独营的地位也没有得到法律规范。而日本早就在1950年颁布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确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法律责任等内容。比较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外保险也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约束。在我国缺少明确立法的条件下,仅仅由几个政策性文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不是长久之计,所以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建设显得十分必要。

3.4 加入竞争机制

目前由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垄断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市场缺乏竞争活力。而国际上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普遍加入竞争机制,放开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如,日本和法国仅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采取严格的监管,并非采用完全由国家经营的方式。考虑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仍在初级阶段的事实,各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善。可以采取逐步放开的方式,打破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一家独大的现状。在前期,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可由国家制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而对于商业性出口型用保险,可选择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在时机成熟时,再采取完全放开的形式。对于实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确定可以在听取多方建议,并且在往年信用风险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

[1]白钦先,徐爱国.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J].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孙玉凤.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3).

[3]陈翔升.加快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1(2).

[4]乔山.浅论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现状与创新[J].海上保险,2011(1).

[5]何海,刘春林.探析出口信用保险对银行国际信贷风险管理的作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3).

猜你喜欢

保险公司信用出口
上半年我国农产品出口3031亿元,同比增长21.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香港保险公司过往5年部分产品分红实现率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给情绪找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