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理论比较分析
2012-07-26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超翠
重庆工 程职业技术学院 李 超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展,公司,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公司法学者和实践者一直对如何提高这些企业的责任感而进行探讨研究,讨论的核心主要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公司究竟对谁负责?公司的真正所有者又是谁?谁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契约联系说等主要理论中都强调股东至上,意思是认为股东是企业的剩余风险承担者,所以也应当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与之相反的如多元论、利益相关者论等其他理论也有着众多的支持者。
1 几种公司学说的发展简述
1.1 “特许论”与“拟制说”
在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并且获得政府的特许才能够成立并取得独立人格,政府在公司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出现了“特许论”与“拟制说”两种将公司视为政府特许权的产物或法律拟制物的学说,并且在当时占据着主要地位。然而两种理论都只强调公司作为整体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而未曾对公司外表下的个人给予太多关注。
1.2 “集合体说”与“公司实体说”
当公司的设立日益变得容易,程序更加简单,政府的角色也在逐渐削弱,由此产生了强烈要求将重点放在保护公司外表下个人实体利益的新学说。“集合体说”认为公司只是“个人”的集合,而正是这些“个人”将他们的财产投入公司以期取得回报,他们为公司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所以他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才应该首先得到重视。“公司实体说”则主张公司在其形成时就应该被视为独立存在体而具有独立人格,所以决不应该认为是“公司为股东所有”,因此,公司应该把自己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
1.3 “契约联系说”与“多元论”
随着争论的进一步深入,更多具体的问题被提了出来,比如谁是公司的所有者?谁又应该享有公司的控制权?随之而出现的几种不同学说当中,尤以“契约联系说”与“多元论”最为引人关注。两者都以合同契约为基础,但是却在公司是应该仅仅追求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如公司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上出现分歧,并且该分歧最终上升到谁在公司当中具有统治地位。
2 公司治理主要理论的比较分析
2.1 “契约联系说”
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都支持“契约联系说”这一理念,该理论认为公司只不过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形成的契约的集合,这些当事人包括主要股东,董事,雇员,供应商和客户,他们通过或显性或隐性的协议来互相联系、相互牵制。该理论的支持者还认为,所有与公司义务有关的纠纷,都应该诉诸解释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在认为股东是唯一的剩余风险承担者(这些风险对股东来说无法提前通过合同来避免)的基础上,“契约联系说”主张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归股东所有。其依据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股东是唯一的剩余风险承担者,理由如下:
(1)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雇员、债权人、供应商等)的收入或利益可以提前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所以他们的利益是确定的并受到保护的,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相比较而言,股东对公司投资后的回报则是不确定也不可预见的,因为公司的市场表现和运营状况本身就存在风险并且不可预知。
(2)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代理成本,即股东为确保经理人为公司财富最大化尽力而付出的监督成本与约束成本,而为这些增加的费用买单的只有股东。然而,合同的不完整性又阻碍了股东对经理的监督,加上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变动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股东对于相应专业和知识的缺乏等造成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使得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
(3)另一个不利的地方就是股东往往是广泛分散的,对公司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基本上不可能。虽然有股东大会赋予他们表决权,但仍然存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另一方面,股东作为资本提供者,拥有公司股份,加上他们和公司之间存在一种类似所有权的合同,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有信托义务,而股东又有权支持或解雇他们,所以,很明显股东是最有动机也最有能力去保证经理人为公司利益而努力工作。再加上股东可以将他们的投资分散到不同的公司,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所以股东也是更有效的风险承担者。
2.2 “多元论”
“多元论”向“契约联系说”提出了挑战。该理论声称企业中还有其他人和股东一起承担着剩余风险,并坚持认为控制权不应该只由股东单独享有。该理论的支持者认为,某些对公司做出特别投资的群体(如雇员针对公司提高了特定的技能、供应商为维持关系往来而付出的投入)和股东一样是剩余风险承担者,而且这些群体的利益一样不能用合同来保障。例如对于雇员来说,他们为公司发展提高了特定的技能,这些技能对公司来说同样是一笔独有的财富,属于人力资本,而与此相对应的员工的回报却不再是固定的了,而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挂钩,因为他们的技能已经被公司专门化了,不可能像股东一样可以随时退出公司,一旦退出这些技能的价值就可能减少甚至消失,所以他们会对公司产生更强的依赖和长期利益的期待。而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的经济效益很难预测,这些雇员所做出的投资就和股东的投资一样,也是不能通过合同来预先确定的,那么雇员同样的也是剩余风险承担者,也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
再者,将剩余控制权全部归于股东也有损于员工对公司利润的分享。因为决定是否分配利润的人是股东,而股东肯定会基于将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做决定。
因此,由于证明了股东不是唯一的剩余风险承担者,股东至上理论对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的争论就失去了说服力。
2.3 其他论证
除了从股东不是唯一的剩余风险承担者这一点来反驳股东至上主义以外,公司治理理论界还存在其他不可忽视的观点,同样对股东至上提出挑战。
从现实来看,股东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因为他们的股份往往是分散的(尤其是随着大型上市公司的出现,股份越来越分散而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来越小),而且经理人被赋予了公司事务管理上的高度自主权,他们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实际上比股东要大。虽然股东积极性增加了不少,尤其是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出现,他们能够通过专业技能参与公司事务并影响公司经营,也因此有了更方便的途径来监控经理,但是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他们不重视整个公司长期财富的创造而仅仅致力于追求短期利益。
再者,股东至上理论的合同理念也是与法律确定的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相违背的。将公司视为各种合同关系的表象且视经理为股东代理人的观点忽略了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经营并用自己的财产承担独立责任这一特点。
3 结语
综上所诉,多元论和利益相关者论从各个方面对股东至上的契约联系说提出了有力的反驳,由此说明股东并不是唯一有动机和能力监视经理的人,不应该由他们享有唯一的控制权。公司的发展应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客户、员工、债权人以及股东。经理应该被视为公司的而不是股东的代理人,而且他们应该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起到为公共服务的作用。
虽然这在现实中执行起来还有些问题,比如如何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以及怎样定义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该理论为解释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中所有相关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该理论也更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因为它将股东和公司其他成员同等对待,这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就应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那么公司做一个“好市民”的社会责任就更容易理解了。
[1]Dignam A.& Lowry J.,Company Law,4th ed.(2006).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Kelly G.& Parkinson J.,‘The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pany:a Pluralist Approach’in J.Parkinson,A.Gamble & G.Kell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Company(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