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2-07-21宁夏医科大学理学院王金社
宁夏医科大学理学院 王金社
电子商务是顺应网络的普及运用和全球贸易的普遍开展而发展起来的网络贸易新形式。电子商务的应用对国际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促进作用已经逐渐地显现,并开始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组织的关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先后就电子商务的发展发表了相关宣言或签署了有关的《WIPO版权条约》、TRIPS协议、《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社会的一系列行动都标志着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重视,并成为了国际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的重点问题。面对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我们也必须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成果提出应对政策。
1 知识经济时代的全球电子商务
科技的发展对生活水平的巨大促进作用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知识的重要性不断显现,世界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人们所公认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如今知识的流通离不开网络对信息的传播,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大。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贸易活动开展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使得世界经济的融合度不断地提高。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经济活动参与者不断地更新知识观念,不断寻求开拓市场的新手段,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让世界范围内的电子交易成为现实,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新的革命。
在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开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下面我们从电子商务运行的两种主要方式谈进一步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电子商务常见的交易方式有两种,首先是一种直接的电子商务交易,这种是完全形式上的电子商务即交易活动的所有程序都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就网络软件购买为例,在购买过程中,买家对卖家的产品满意并同意购买时,卖家就会对买家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手段进行审查,买家提供一些可纰漏的个人信息例如信用卡号等后双方就可以在网上完成交易。这类直接的电子商务交易目前数量并不占优势,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必将成为电子商务开展的主要形式。另一种方式是一种间接性的电子商务形式,购买者在网上浏览并挑选满意的商品。运用电子支付后卖家通过订单以邮寄的方式来送达货物。人们所能获得的产品信息不再是广告和收到的产品宣传单页,需要的产品信息弹指就可掌握。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两种方式都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难以互相取代必将长期共存。
2 全球电子商务中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十分紧密。1883年《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的问世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开端。伴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2.1 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版权国际保护
目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版权始终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在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是如此。电子商务开展中的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课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版权的持有人常常面临互联网盗版等问题。
早在上世纪80年代物联网开始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开始在贸易活动中崭露头角时,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就开始了研究和酝酿。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率先将版权纳入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并通过多边谈判最终形成了知名的TRIPS协议。
1996年的WIPO关于若干版权与邻接权问题外交会议,最后通过了“因特网条约”。
关于互联网上的版权,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任何以数据形式传输的信息都可能涉及相关的版权。在电脑进行的交易活动中我们需要对所用信息在电脑上进行存储或者对所用数据进行下载,这些都涉及到相关的版权,例如复制权等。
TRIPS协议,尼泊尔公约以及WCT都对电子商务中的版权认定的范围有专门的规定。即无论是计算机只读的数据还是其他形式的数据,只要数据本身已经进行了编辑和整理,那么数据就已经拥有版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务资料和数据都属于版权保护的内容。但是现有的国际条约或协议都较一致地认为,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仅仅是数据等的外在形式,数据所具有的创意等信息不属于互联网信息保护中版权的保护范围。但目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一旦出现版权受到侵犯之后的侵权信息获取、网上证据保全、纠纷管辖权等问题仍没有形成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议。
2.2 网络商务数据库
数据库是多种材料的汇编与整理,在现今社会技术条件下,数据库已经包含了电子形式。国际社会现有的对网络数据库的保护仍然是在TRIPS协议和WCT中。1996年WIPO会议希望成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制度来对数据汇编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加以保护的议案最终没有得到通过。现今全球电子商务的普遍开展,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界对建立“非原创性数据库”的要求逐日提高。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界已经产生了激烈的辩论,多数学者都坚持数据库已属于版权制度所保护的内容,在版权保护之外建立数据库的专门保护制度完全没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前述的要求明显符合现今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全球电子商务开展中企业已开始运用数据库的形式来进行商务信息传递,并已经在商务活动总量中占据重要的比例。因此,对数据库的专门立法与保障将会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美国政府率先就国际呼声给予回应,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细致地阐述了数据库专门保护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说明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国际社会还没有签订数据库专门保护条约的现实基础。
数据库专门保护制度的建立虽然能够迎合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其中涉及的众多问题,包括公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权利和知识产权拥有者之间权利的冲突等还需要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状况进行分别把握。
3 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
世界各国的现行知识产权立法都很难满足电子商务发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所以在经济一体化不断增强的今天,哪个国家快速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需求并快速做出反映无疑能够在电子商务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向走在世界前列,所以面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缺位的问题,我们理应迅速把握并尽快提出针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3.1 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电子商务的普遍开展创造条件
我国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软件方面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率先建立了对外贸易的电子数据交换制度,并成立了“中国促进对外贸易的电子数据交换制度应用协调小组”,并吸收了国务院多个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的参与。在1995年我国就已经开展了进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报关自动化技术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合约等。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网络基础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参与已经不仅限于参加贸易活动的企业,现今的电子商务需要所有市场活动参与者的加入。但是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建设虽然在不断发展,但发展速度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不能与现阶段网络贸易的开展程度相适应。所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保证电子商务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较大发展的基础。
另外我国的网络服务费用也是限制电子商务普遍开展的关键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网络费用是发达国家的近三倍,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也是不相协调的。作为WTO的成员国,参与WTO的电信服务协议也是时代的必然,开放电信市场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降低网络使用费用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积极开展电子贸易竞争的重要基础。
3.2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知识产权要求的域名制度
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已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了我国电子信息技术管理的机构、域名注册办法、域名的审批程序等内容,首次开展对域名的有偿申请并进行年检以及域名负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有关单位不作为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进行域名违法活动的处罚制度。并对域名的申请主体、保留年限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与美国的域名分配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把握国际社会对域名问题的规定,认真分析域名的商业化发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正式的域名管理办法。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
3.3 修改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充分结合电子商务发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我国的电子商务在近几年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子贸易使全球经济不断融合,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强。不断融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订是我们必须尽快着手的内容。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开展,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利益也必不可少。我国已经参与了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于1994年签署TRIPS协议并与美国等多个国家达成了关于贸易发展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我国立法机关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相关修订时清醒地认识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密切注视电子商务等技术的新发展,并在立法中予以体现。我们希望依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状况,在著作权法等的具体修订中着重加入一些内容,包括数据信息在电子作品中的复制权,表演者公开再现表演和通过网络等进行声音或者表演传送行为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