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哲学视野下的法律文化探讨
2012-07-13郑英伟
郑英伟
摘 要:法律文化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它影响人、制约人,并深入人的行为方式,作为文化的一种,暗含着哲学的理论内涵。文章从文化哲学的视野下探讨了法律文化的内涵、法律文化的特征,以及多元化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表现和应有的态度。
关键词:文化 文化哲学 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23-02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把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文化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按照他的理解,显型的法律文化的体现是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组织机构等,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就是法律文化隐型的体现。
张文显教授在他的《法理学》一书中这样解释,“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张中秋教授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表现出来,并在精神上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它内在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体现出来。
付子堂教授这样定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和法律想像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
从以上的各种表述中可以明确:“法律文化是人们在历史和现实中创造的,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人们的观念、习惯、心理等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因素的总和。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一个民族或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民族习性、民族心理与传统和习惯,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理解和需求的某种行为模式的沉淀。”
二、文化哲学中法律文化的特征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具有超越性和创造性内涵的生存方式,是代表着人的生存的自由维度的价值规范体系;文化还可以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在这几种中的精神文化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它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集中体现了人的活动的超越性和创造性,而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是精神文化的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外显与体现。法律文化作为文化中的一种特殊的层次,它本身暗含着一种哲学的理论内涵。
首先,法律文化是抽象性、静态性、超主体性的结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都是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对于法律文化的静态理解:社会制度是传播与演化文化的真正要素,它以人类生活为基础,也以人类的文明为基础。人们在社会的交往中产生了需要—合理的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断的促进法律文化制度化、体系化,同时,这些制度化、法律化的东西折射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例如,中国古代的宗法关系蕴含了宗族的礼制文化;西方的契约法律制度再现了理性主义文化和自然主义文化的结合。
其次,文化是人创造的,因而它具有主体性、内在性的特征。法律文化是历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共同遵循并获认可的共同的行为模式。法律文化所包含的法律观念、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内容体现它的主体性。衣俊卿认为可以在文化哲学的视野下对文化从本体上加以理解:文化不在于与经济、政治、科技、自然活动领域或其他具体对象相并列的一个具体的对象,文化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它影响人、制约人、左右人的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的东西。因而,法律文化中的法律意识体现了人们在感性与理性过程中对法律现象的不同认识阶段。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以及法律习惯又通过意识和文化的教化内化在人的思想深处,形成一种文化积淀。
再次,法律文化蕴含着逻辑的动与静的统一。文化具有内在的自由和创造性,是一种生命的活动的过程,它不但是物化的成果和产品,也是沉淀在人的意识中的深层的心理结构和对象划的规范。文化所代表的人对自然的超越的维度或者是自由和创造的维度是人的特殊的生存基础。人们不会满足于已有的文化创造,人们总是不断地更新、超越、重建已有的文化样态。因此法律文化是动态的发展过程。人们应该在律动中把握法律文化的精神和内涵。
三、多元化的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和表现
哲学是人类文化的表现,哲学也总是通过一定的文化模式表现出来,因此,不同的文化精神蕴含着不同的文化哲学的形态。一个社会的文化模式总是以内在的、不知不觉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个体的行为,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根据和意义。人的生存的深层维度就是文化模式的内化。大体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多元化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
首先,哲学是人类的理性事业的一部分,它不但具备通性的特征,同时,它也具备地域特征、民族特征和时代特征。其实这也是某种文化内涵的哲学表现,这种哲学表达了某个地区或某个民族或某个时代的文化生存模式,特定的文化内涵总是不自觉的影响哲学的视野,而哲学也会规定着某种文化的模式,因此,不同的文化的本质都可以在哲学中找到答案和解释。每一种文化都有一定的类型,而这种类型是群体的、历史的参与的结果。群体的参与形成了某种特定的文化的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又受一定的社会经济方式的制约,所以,不同的文化结构会出现多元化的文化类型和文化模式。社会群体在不同的历史事件中所体现的心理不同,法律在也会形成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有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文化的模式、封建时期的法律文化的模式,以及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文化的模式。
其次,同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由于民族和地域的特征,也都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和风格。由于实践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心理、不同的语言等,法律文化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在封建主义时期,西方的的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而中国的法律文化呈现了人文主义特征。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文化还呈现民族的特征。这种民族是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的心理的人组成的共同体。他们的的个体行为和群体行为被某种民族心理主导和支配着。在他们的法律文化的灵魂中形成一种稳定的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巨大的惯性。这种深层的表现及法律观念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最后,中国的法律文化面对全球化。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世界各种文化的交流和碰撞。因此,各种差异下的法律文化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西方的法律文化的产生是一个内生的过程,是自身社会文明的成果。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后发式的混合,这种混合既有外在的动力也有内在的动力,这种模式中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从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中可以发现这种冲突就是把特定时空中的其他法律价值的东西从人们的思想中剔除,使得各种文化要素在全球化的支配结构中变成一种单一的理想维度。还有就是哪一种文化是采用的标准、哪一种文化是根基和基础。这都是法律文化所面临的全球化境遇中的挑战。面对着这样的境遇,我们中国的法律文化应该坚持几个方面的态度:
首先,强调自己的主体性,不能出现自己的文化任人宰割的现象。其次,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之处,法律文化本身是一个与价值相关的体系,因此,也要采取审视的态度,要在西方的法律文化的主体中来理解西方的法律文化,而不是把它当做一个简单的客体。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弘扬传统的道德、个人的德行和人性的发展,同时要剔除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对自然需求的物欲观念。我们也应该在法律文化中强调幸福、自由、和人的主体性,使之回归人的心灵深处。我们应该在科学与人本的两种价值中使法律文化走向多元化,使法律文化呈现出健康与和谐的发展方式。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1E040)]
参考文献:
1.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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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
4.韩冰.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现代化构建(下)——从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谈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构建[J].前沿,2005(3)
5.赵丽敏.论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J].许昌学院学报,2005(3)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7)(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