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P统计与FATS统计的比较研究
2012-07-12薛洁
薛 洁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杭州310018)
0 引言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依照GATS体系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并遵循《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中服务贸易的统计框架,即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贸易统计(BOP统计)与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框架,进行服务贸易的统计。BOP统计数据与FATS统计数据可以较全面的反映国际市场上服务的交易状况,但是,因为二者的统计内容、分类标准等方面存在重叠或差异,所以BOP统计与FATS统计不能直接进行比较。本文将对比分析BOP统计与FATS统计间的异同点,并提出融合二者数据的理论方法。
1 BOP统计与FATS统计的比较
BOP统计与FATS统计框架存在许多异同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所属的时间范围、与GATS体系的关系、统计记录的变量及服务分类标准等方面。
1.1 BOP统计与FATS统计调查对象的比较
1.1.1 BOP统计的调查对象
BOP统计是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个服务项目的进出口情况,反映国际服务贸易的规模与结构,一国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程度。BOP统计对象是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从这句话中需要说明以下几点:①明确界定常住单位是首要任务。SNA(1993)中将常住单位定义为在一国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通常情况下,建议把1年期作为确定常住性的一个指导原则。②BOP统计的对象是一个常住单位与一个非常住单位间的服务交易。③“交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经济价值,并从对方获得同等的价值,还包括一方无偿向另一方提供经济价值的行为。④BOP统计的是服务交易而非货物交易,并且记录的是流量,并非存量。
1.1.2 FATS统计的调查对象
在MSITS中,说明分公司全面业务情况的统计数据运用FATS统计。它包括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的全部服务交易情况,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但其核心是非跨境交易,即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按进出口角度划分,FATS统计分为内向FATS和外向FATS(也称进口FATS和出口FATS)。前者指位于东道国的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交易,后者指东道国附属机构在别国的服务交易。
FATS统计的调查对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即所有权标准和生产者类型。具体来说:
(1)从所有权标准方面判断。FATS统计的对象是指地处东道国但受投资国母公司控制的从事服务业经营的直接投资企业[1]。那么到底哪些直接投资企业属于FATS的统计对象呢?MSITS提供的建议是按照多数股权(绝对控股)的所有权标准确定FATS的统计范围,即只有当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中50%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时,该企业才作为投资国的国外附属机构纳入FATS统计。这点是MSITS与《国际收支手册》(BPM)对控股规定的最主要区别。按照国际惯例,BOP统计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以拥有10%或10%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对法人企业而言)或等值权益(对非法人企业而言),作为外商对该企业有控股权的认定标准。相比MSITS,后者的统计范围显然要比前者范围小得多。对中国而言,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严格遵循了OECD的比例约定,以10%股权比例作为界定直接投资的标准,从而使该项统计工作可以与国际进行接轨。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的规模还比较有限,参与方式不够多样,相当多的情况是全资持有境外子公司的股份,而处于10%股份界限左右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该比例的高低对我国相应数据的实际影响并不大。由此来看,若采用我国FDI统计数据来代替FATS统计结果,将不会造成较大差异。
(2)从生产者类型方面判断。在部分欧洲国家,FATS被理解为“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Statistics”,而不仅局限于“Foreign Affiliates Trade in Services”,由此看出在这些国家FATS的统计范围已经扩展到了非服务行业。MSITS中的FATS统计仅包含从事服务的生产者。考虑到实际需要,建议将FATS统计范围扩大至货物生产者的活动。
综上所述,BOP统计与FATS统计的调查对象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BOP统计遵循常住性原则,它直接反映了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而FATS统计以从事服务经营的直接投资企业为统计对象,记录国外分支机构的服务交易。如果按照BOP统计口径,这部分交易不再属于国际交易,但是,直接投资者从销售中获取的利润应记录为国际交易。
(2)BOP统计调查主要针对逗留时间在1年以内的对象;FATS统计则记录逗留时间超过1年的对象所发生的交易。
(3)BOP统计记录服务交易,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各服务项目的进出口来反映服务贸易规模;FATS统计原则上只是记录国外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服务交易,但实际上会涉及到货物的交易,作为FATS统计的替代性指标FDI同时记录了货物与服务的交易规模。
1.2 BOP和FATS统计框架与GATS体系的关系
1.2.1 统计框架对GATS供应模式的记录
GATS背景下,BOP统计与FATS统计分别反映不同的供应模式。BOP统计主要对应于四种供应模式中的前两种模式,即跨界供应和境外消费的全部;而FATS统计涵盖了全部的商业存在和一部分的自然人流动。此外,BOP统计框架中还包括在东道国逗留时间少于1年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的部分价值,这也是BOP统计与FATS统计框架存在交叉的部分。因为BOP统计以1年为统计记录原则,所以逗留时间在1年以内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服务交易也将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对应的项目下,而这部分价值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剔除掉的。
1.2.2 与GATS服务项目分类的不同
GATS体系服务项目分类遵循GNS/W/120分类标准,它以《主产品分类》(CPC)产品分类为基础。BOP统计分类标准在具体服务项目的分类方面与该标准存在差异;FATS统计搜集的统计变量主要以行业活动分类为基础,这点与GATS体系的服务项目分类标准不同。
1.3 BOP与FATS统计记录变量的比较
在BOP统计框架中,反映服务贸易的基本指标主要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各服务项目对应的进口额与出口额。除此之外还有资本与金融项目中的直接投资(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外国在华直接投资),与劳务相关的指标如工人汇款、雇员报酬。
相比BOP统计变量的单一性,FATS统计的变量范围更加广泛。根据分析和政策目的的需要,FATS统计搜集的变量至少包括销售额(营业额)等5个基本变量以及雇员报酬等7个补充变量。
1.4 BOP统计与FATS统计的服务分类标准的比较
1.4.1 BOP统计的服务分类标准
目前,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账户下服务项目遵循的是BPM中的服务分类,在BPM5中服务类别共11项,BPM6中考虑所有权原则进行了一些修订,将加工贸易从货物项目核算纳入服务项目核算下,归类为12项,即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别处未包括的维护与修理、运输、旅行(购物除外)、建筑服务、保险与养恤服务、金融服务、别处未包括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包括的政府货物与服务。而MSITS建议的对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交易所作的《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是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局的联合分类,它考虑到了提供与GATS相关所需要的资料。
1.4.2 FATS统计变量遵循的服务分类标准
理论上讲,FATS统计的所有变量均可以按生产者的产业活动进行归类。MSITS建议FATS统计数据的搜集通常根据附属机构从事的主要行业活动来分类,即《全部经济活动的国家标准产业分类》(ISIC),并按ISIC的国外分支机构类别(ICFA)分组,如表1。该分类标准是以产业分类为基础的,这有利于国际组织和各国经济研究部门在所有企业的活动范围内分析服务产业活动,同时也为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进行的次要服务活动提供了归类分析比较的工具。目前,开展FATS统计的国家和GATS等国际组织均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表1 ISIC国外分支机构类别(ICFA)
现行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家标准产业分类》是第四修订版,简称ISIC Rev.4。在ISIC类别中,除公共管理和防卫、强制性社会保障(O门类,第84大类);有雇工的家庭活动、家庭生产自用的无差别商品和服务活动(T门类,第97-98大类)以及域外组织和机构活动(U门类,第99大类)等三个门类与FDI或FATS统计无关联以外,其他各个行业都涉及服务业,因而均被列入ISIC国外分支机构类别(ICFA)分类标准中。在ICFA的18个行业门类中,以服务业作为次要活动的部门有5个,分别是农林渔业、采矿和采石、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空调供应、以及属于供水,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和补救活动(E门类)中的水的收集处理和供应(第36大类),其余部门均以服务业为主营活动。
派驻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实践中监督是否得力一定意义上来自于是否切实实现了派驻机构自身的监督,是否真正杜绝了派驻在外出现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之间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这一问题。尽管中央一直强调形成监督合力,但是最为直接的监督必须尽可能最给力,否则很难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督合力。尤其在移动互联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派驻机构的监督应在立足国情、结合传统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改革、创新与拓展,特别是在形式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要寻求更新更好的途径。
1.4.3 二者遵循的服务分类标准的比较
BOP统计与FATS统计数据所遵循的服务分类标准不相同,前者的标准是EBOPS,它是依照产品类型进行分类的;后者ICFA是按照行业活动进行分类的。虽然在FATS统计变量中,诸如产量之类的特定变量,可以按生产和销售的服务产品的类别进行归类,并且以产品为基础的数据将确定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模式提供的服务的具体类型,可以十分方便地与通过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贸易提供的服务的数据进行比较。但是增加值和受雇人数等变量是不能按照产品进行分类的。对一些国家而言,FATS统计可能被编制成本国企业的一个子集或仅按活动分类的其他统计。在此基础上,一家企业的所有数据都按单一活动(主要活动),即基于某些关键变量(如受雇人数或销售量)的最大活动进行分类。此外,为了某些目的,可能需要把企业的这些数据与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存、流量的数据相结合进行分析,而外国直接投资通常是按活动而不是按产品分类的。考虑到这些因素,建议把活动依据作为FATS统计的第一优先项目[2]。因此,BOP统计数据与FATS统计部分变量数据不可以直接进行对比,需要对两种分类标准进行相应的协调。
综上所述,BOP统计与FATS统计在统计调查对象、服务项目分类标准等方面存在异同,如表2。
表2 BOP统计与FATS统计的比较
2 BOP统计数据与FATS统计数据的融合
通过对BOP统计与FATS统计框架的统计调查对象等方面的比较,二者之间存在交叉和不同,那么,在比较BOP统计数据与FATS统计数据之前,需要对框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使其具有可比性。具体表现,一是对两个统计框架所遵循的服务分类标准进行协调;二是FATS统计与BOP统计数据的融合。这包括如何分离出FATS统计中有关货物的销售数据,还要解决BOP统计与FATS统计数据间的重复计算问题。
2.1 服务分类标准的协调
服务贸易方面,EBOPS与ICFA分类之间存在近似的协调一致性,但是这种一致性表现较弱。事实上,不论是货物还是服务产品,它们与其生产的产业间通常具有较弱的关联性,这是因为每种产品(货物或服务)未必只由一个行业生产。SNA(1993)指出,“同样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通过不同的生产方法加以生产,因此在活动和它们所生产的货物和服务之间不可能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3]”。因此,必然导致以EBOPS为基础的服务贸易数据与遵循ISIC产业分类标准的FATS统计数据不能完全的对应。但是,经过分析对比,可以找到这两种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3,表4),表明EBOPS组成部分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使之可以对BOP统计和FATS统计进行比较。
表3 EBOPS和ISIC-ICFA之间的简化对应表
观察EBOPS分类与ISIC-ICFA分类的对应关系表(如表3),以EBOPS产品分类为标准,在10项服务项目(排除别处未包括的政府服务)中,除了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项目外,在ISIC-ICFA中均可找到对应的服务活动与EBOPS分类相匹配。ISIC-ICFA分类中“金融中介服务”活动与EBOPS分类中“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对应,ISIC-ICFA中不动产、租赁和商业活动的分类与EBOPS其他商业服务项目对应,ISIC-ICFA中教育,健康与社会工作,其他社区、社会个人服务活动相合并与EBOPS中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对应。根据EBOPS和ISIC-ICFA的对应表,可以对相匹配的服务项目进行BOP统计和FATS统计的比较。反过来,观察ISIC-ICFA分类与EBOPS分类的对应关系表(如表4),以ISIC-ICFA活动分类为标准,在EBOPS中存在相应的服务分类与ISIC-ICFA服务活动分类相匹配。然而,EBOPS和ISIC-ICFA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有限的,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一对一匹配,各国和分析者可以根据二者彼此间的对应关系比较BOP统计和FATS统计,例如匹配服务项目的进出口和销售额、增加值等指标的比较。
表4 ISIC-ICFA和EBOPS之间的简化对应表
2.2 BOP统计数据与FATS统计数据的融合
目前普遍认为,FATS统计中不仅记录了分支机构完成服务销售的状况,而且还包括货物的销售状况。因此要与BOP统计服务贸易数据相结合比较,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将国外分支机构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分离的问题;其次需要考虑BOP统计和FATS统计数据间重复计算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首先是从FATS统计销售额中减去货物销售的数据。重点考虑FATS统计遵循的产业分类标准ISIC-ICFA中的建筑业(F门类),批发、零售贸易、汽车和摩托车的修理(G门类)两个门类。之所以考虑这两个门类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建筑业在服务贸易总额中占比重较小,而且包含货物的价值;另一方面,在批发、零售贸易、汽车和摩托车的修理业销售额中,除了含有货物交易价值以外,还包括由批发商提供的经销服务的贸易价值,而BOP统计中并不包括出口商提供的经销服务价值,因为这些服务价值记录在BOP统计货物贸易的价值中。因此,经销服务的价值应该从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中予以扣除。针对上述两个门类涉及的货物销售价值和经销服务价值,具体扣除方法有两种:(1)如果可以准确获得上述货物销售价值和经销服务价值,那么,在计算国外分支机构服务销售时,可以将两个门类中涉及货物和经销服务交易的部分直接扣除,以准确反映国外分支机构的服务销售状况;(2)如果上述价值无法获取,则可以将这两个门类的销售数据从FATS统计中直接扣除。
(2)由于传统服务贸易统计体系遵循常住原则,而GATS体系考虑跨国子公司的经营,统计范围遵循属权原则,那么,根据不同的记录原则,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服务交易可能存在重复核算问题:一方面被记录为国际收支中对应服务项目的进出口;另一方面在分支机构统计中记录为分支机构的销售。
对于此类重复计算问题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
①为了从根本上消除重复计算,最优的方法是采取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账户下的服务项目出口(或进口)加上母公司来自分支机构服务销售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这种方法源自20世纪90年代,美国BEA有关专家学者建立的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对外经济交易核算框架,该框架的核算范围同时涉及货物与服务的对外交易状况。由于本文的研究内容是服务贸易,因此在基于所有权的美国经常账户的基础上,只考虑服务的进出口以及附属公司的服务购销,构建基于附属公司的服务贸易账户,如表5。
表5 基于附属公司的服务贸易账户
对于编制国来说,表5中国外附属公司是指该国公司位于国外的附属公司,外国附属公司指外国公司位于编制国的附属公司。该表中附属公司服务销售之直接投资净收入(净支付),按非金融附属公司和金融附属公司分别核算。对非金融附属公司,附属公司销售减去货物销售收入之后,得到附属公司的服务销售收入,从服务销售收入中扣除销售成本(包括来自母国的购买、归于外国人的费用与利润、雇员报酬等)和附属公司对同一母公司其他附属公司的销售(包括货物和服务),结果是服务销售之直接投资净收入(净支付);对于金融附属公司,仅列出了净收益总额,因为具体的销售扣减项不易获取。观察表5,其中所需数据资料主要来自国际收支平衡表、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企业调查(ITRS)、从伙伴国和国际组织获得的数据等。该表是从整体来分析服务贸易状况的,如果要比较具体某项服务的贸易水平,还需要具备国际收支平衡表中12项基本服务项目的进出口数据,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附属公司的服务销售数据,这就需要编制国具有较完备的统计调查体系、企业调查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企业)等。
②可采取的一种简化方法是将外国附属机构服务销售减少为“当地销售”,即从外国附属机构的服务销售总额中分别扣除外国附属机构对母国的服务出口和对第三国的服务出口。为什么要扣除这两部分出口额,原因有二:一是FATS统计是指附属机构在东道国所产生的全部服务交易,包括跨境交易与非跨境交易,但是重点考察的是非跨境交易,即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易,称为“当地销售”;二是附属机构与投资母国、第三国的服务交易,这两部分跨境销售,在BOP统计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记录,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需要将这两部分内容予以扣除。举例说明:假设一个三国模型A、B、C,来自A国的母公司在B国建立附属机构a并超过1年时间,那么,以A国为编制国并考虑出口贸易,位于B国的附属机构a在B国的全部服务交易构成A国的外向FATS,包括与投资母国A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B发生的交易、与第三国C之间的交易三部分内容,如图1所示。
图1 国外附属机构服务交易示意图(三国模型)
按照BOP统计的常住原则,附属机构a属于B国的常住单位,它与B国间的销售属于常住单位间交易,而与A国、C国间的服务交易属于常住与非常住单位间的交易,即服务出口。此处分别记附属机构a对A国的出口为aA;在B国的销售为aB;对第三国C的出口为aC。因此,aA和aC分别在A国和C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应项目记录,而aB销售额并未记录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需要从外国附属机构所提供的服务销售总额中扣除其对母国和第三国的服务出口额。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服务进(出)口和外国附属机构在当地的内(外)向服务销售额相加,综合反映编制国服务“进、出口”贸易的整体状况,公式如下:
其中,IDS表示编制国的服务进口与位于该国的外国附属机构对该国的服务销售总和;Ms表示BOP统计服务项目总进口;SFis表示外国附属机构服务销售总额(即内向FATS),此处不包括建筑业(ISIC G门类),批发、零售贸易和汽车、摩托车修理业(ISIC F门类)的销售数据;XFis表示外国附属机构对其母国和第三国的服务出口。
其中,ODS表示编制国的服务出口与位于别国的国外附属机构在本地的服务销售总和;Xs表示BOP统计服务项目总出口;SFos表示国外附属机构服务销售总额(即外向FATS),排除建筑业(ISIC G门类),批发、零售贸易和汽车、摩托车修理业(ISIC F门类)销售数据;XFos表示国外附属机构对母国和第三国的服务出口。
其数据主要包括:传统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服务的进出口,内、外向FATS统计数据,企业销售指标(包括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的区分,按地域分出附属机构在东道国本地的销售、与投资母国的销售、对其他国家的销售)。这些数据的来源涉及不同部门的统计内容,包括商务部的外商投资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国家统计局的经常性企业统计、商业统计等。在使用不同部门的统计内容时,要注意的是协调、衔接各部门的统计数据,使其具有可比性。
3 结论
目前,BOP统计与FATS统计发展日益成熟,本文对BOP统计与FATS统计框架融合展开了探索性的研究。首先是系统比较BOP统计与FATS统计框架,主要包括:二者的统计调查对象、与GATS体系的关系、统计变量、服务分类标准等各方面的异同。其次,对BOP统计与FATS统计数据融合的方法展开研究,具体操作是先对二者的服务分类标准进行协调比较,即BOP统计的EBOPS产品分类与FATS统计的ISIC-ICFA活动分类标准相对应;然后扣除FATS统计中的货物贸易价值部分,通过构建账户或扣减FATS统计数据的方法剔除两个框架中重复计算的部分,从而达到较好融合两个统计框架的贸易数据,完整反映服务贸易整体规模的目的。
[1] 贾怀勤.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与服务贸易统计二元架构的协调方案[J].统计研究,2003,(3).
[2] 联合国统计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统计司,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EB/OL].http://unstats.un.org/unsd/tradeserv/TFSITS/manual.htm,2002.
[3] 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M].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
[4] United Nations,European Commission,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etc.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Draft)[Z].New York: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2008.
[5] Isabelle Bensidoun,Deniz Ünal-Kesenci.Globalisation in Services:from Measurement to Analysis[C].OECD Statistics Working Papers,2008.
[6] Maria Borga.Improving Insurance,Wholesale,Retail and Financial Services Measures in FATS and Cross-border Trade[C].7TH OECD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Expert Meeting,Pari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