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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出错,索赔遭拒后的维权路

2012-07-12叶青段建军

检察风云 2012年11期
关键词:被扣波涛驾驶证

文/叶青 段建军

电脑出错,索赔遭拒后的维权路

文/叶青 段建军

自己的爱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财产保险,但为何出了交通事故受损后会遭拒赔呢?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事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照已被扣逾12分,属无证驾驶。为此,很让驾驶人李波涛纳闷:驾驶证明明还在自己手里,怎么可能是无证驾驶?一气之下,他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赔偿金。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倔强的李波涛再次寻找证据,依法申诉……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打了四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车主三上法庭,现终于获得了赔偿!

索赔遭拒 对簿公堂

在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任经理一职的李波涛,由于工作的需要,在广西来宾市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然后购买一辆帕萨特小轿车,入户后,于2007年元月下旬,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了车辆财产保险,最高赔付额为20万元,保险期从2007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26日。

2007年12月27日,李波涛驾车行至广西融安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路政设施毁坏。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李波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他赔偿了路政部门1.2万元,并支付修车费7.3万余元、事故处理费3300元。

2008年2月3日,李波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事发当日,李波涛因违法驾驶已被扣逾12分,属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第5条第(二)项“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李波涛认为驾驶证还攥在自己的手上,尚未被任何国家机关吊销,保险公司就以他无证驾驶为由拒赔没有道理,于是他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8.7万余元。

证据冲突 互不相让

2008年5月14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波涛向法庭递交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投保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李波涛还递交了一份最为关键的证据,这是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称交警支队)于2008年3月17日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下称《查询结果》),显示李波涛的驾驶证从2006年3月年度清分后至查询日仅被扣了2分,证明事故发生时他仍有驾驶资格。

对此,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证据加以反驳。保险公司取得交警支队于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查询结果》及《简项信息》显示,事故发生当日,李波涛因交通违法已被扣15分。保险公司提出,李波涛在2007年12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已经被扣超过12分,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他们有权拒赔。

面对两个不同的数据,李波涛认为自己提供《查询结果》形成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简项信息》之后,其证明效力应优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则坚持以他们取得的数据为准,他们有权拒赔。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审判决 获赔八万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波涛和保险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李波涛提供的《查询结果》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查询结果》、《简项信息》,都是由交警支队出具的证明,但李波涛提供的证据形成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之后,因此李波涛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保险公司的证据,可据此认定事发当时李波涛仍有驾驶资格。李波涛投保的车辆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008年6月,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付给李波涛保险金8.7万余元。

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李波涛提供的《查询结果》只能说明他在2008年3月17日去查询时,其驾驶证被扣2分,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时李波涛驾驶证的扣分情况,也不能得出李波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扣分没有达到15分的唯一结论。在此期间,李波涛完全可以通过补考交规等方式让扣分清零。

二审改判 保险免责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波涛向法院提供的《查询结果》,是交警支队在2008年3月17日出具的,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2个多月,而驾驶证的扣分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李波涛提供的《查询结果》只能说明他在2008年3月17日去查询时,其驾驶证被扣2分,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时李波涛驾驶证的扣分情况,也不能得出李波涛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扣分没有达到15分的唯一结论。李波涛提供的《查询结果》上明确记载“该查询结果是年度清分后的结果”。一审法院以一份在事故发生后清分,然后进行查询所得出的《查询结果》来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波涛的驾驶证无超分情况,具有驾驶资格,明显存在错误。

保险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简项信息》和《查询结果》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这两份证据都是交警支队在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简项信息》表明李波涛的驾驶证在2006年11月23日就已经累计扣分15分,驾驶证的状态为违法未处理,《简项信息》和《查询结果》相结合,证明了李波涛的驾驶证从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都是处于被扣15分,并且是违法未处理的状态。

李波涛驾驶投保车辆是在2007年12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当时他的驾驶证已被扣15分,根据保险合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波涛遭遇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他自行承担。

2009年年初,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波涛的诉讼请求。

申诉再审 终获赔偿

二审竟然改判了,这让李波涛很不服气,他认为关键还是扣分的证据问题。后来,李波涛再次前往车管所取证。车管所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3月17日前,李波涛并没有因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其2008年2月28日的《查询结果》违法记分15分,实际上是计算机系统升级错误所致。同时,李波涛还从车管所调出了年度清分记录。

有了车管所的《情况说明》和清分记录,李波涛心里有了底气,决定依法申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中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而成,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波涛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约应当履行理赔的义务。

两份不同的查询结果该如何认定?法院指出,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2008年2月28日由车管所出具的《查询结果》作为证据,但该查询结果与车管所于同年3月17日出具的《查询结果》不相符,两份查询结果内容相互矛盾。而车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记分15分的查询结果确认为计算机系统升级出现差错,并查实李波涛持有的驾驶证在2008年3月17日之前的记分年度中,没有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分超过12分的情况。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关于该案构成保险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李波涛车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上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柳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上述案例之所以一波三折,全是因为车管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升级出错所致,它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为此,办案法官也专门向车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因出现新证据而获再审,最终改判。

其实,李波涛是经过培训之后取得驾驶证的,证件合法有效。在发生本案事故时,即便其违法记分达到了12分,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适用《实施条例》并不意味着产生李波涛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之前,李波涛也并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故应视为李波涛仍具有驾驶资质。退一步讲,李波涛在驾驶证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应属于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范畴,保险公司应依照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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