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叫板“最牛霸王条款”

2012-07-12江中帆

检察风云 2012年2期
关键词:电信服务充值卡预付费

文/江中帆

叫板“最牛霸王条款”

文/江中帆

近期,备受关注的手机话费“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这一“最牛霸王条款”终于有所松动。中国移动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新入网用户将不再推出设置话费有效期的产品,而那些有“有效期限制”的存量用户将在2012年的二季度后进行自主选择。而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则表示正在协调,争取尽快出台解决方案。

在相关方案出台之前,2011年11月16日,江苏首例叫板移动通信行业“话费有效期”的官司,经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不可撼动的行业“铁规”被撼动了!

余额无偿被充公

现年46岁的罗家豪,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为了工作的方便,他决定再申办一张手机卡。可他未曾想,办了一张手机卡,却引发一场官司,而且这场官司撼动了移动通信行业几十年来形成的惯例。2009年11月24日,罗家豪来到中国某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通信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一张手机卡。选定了手机号码和套餐后,营业员便打印出受理单交罗家豪过目,并让罗家豪在申请人一栏签上自己的名字。在业务受理单所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罗家豪草草扫阅了一下业务受理单及所附的协议后,便签上了名,并当场预付话费50元,参与徐州通信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

2010年7月5日,罗家豪在该通信集团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该网页上显示的查询充值记录内容仅有充值时间、充值金额、充值渠道三项内容,而没有充值即预付话费的有效期。之后,罗家豪因有学术任务出差外地,便将该号码手机留在家中一直未用。

2010年11月7日,罗家豪出差回家,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却发现已被停机,罗家豪刚开始以为是手机欠费被停机,便准备上网充值,可转念一想觉得不对,因为手机充值话费后一直未使用,月最低消费10元,算来算去也算不出手机会欠费,那么手机为什么会被停机的呢?罗家豪怎么想也想不出个所以然来,便急匆匆来到徐州通信公司的营业厅查询。经查询,营业员告知,罗家豪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

孰是孰非引纷争

话费还有余额,手机竟然被停机,这是哪门子算法?话费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到了,话费余额竟被“充公”,这与吃“霸王餐”有什么区别?罗家豪对此感到十分的气愤,便与徐州通信公司交涉,要求归还号码,开通手机。可是,徐州通信公司断然拒绝了罗家豪的要求。在双方交涉过程中,罗家豪手机号码已被徐州通信公司收回。

2011年6月30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罗家豪一纸民事诉状将徐州通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罗家豪诉称:“2009年11月24日,我在徐州通信公司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号码为15*0520****,并与徐州通信公司签署了《业务受理单》,开通相关套餐。之后,我又通过网上充值了 50元。2010年11月7日,我在使用该卡时发现已被停机,于是到徐州通信公司的营业厅查询时,方知该卡于2010年10月23日因有效期到期而停机,账户中尚有余额11.70元。我在与徐州通信公司订立服务合同时合同未规定有效期限制,公司也未告知我相关规定,就在毫无提示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止服务,已构成合同违约。徐州通信公司理当取消有效期限制,继续履行合同。”

徐州通信公司辩称,是否应当设定话费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为了有效利用国家的号码资源,避免用户无限期投入地占用号码资源而规定的话费有效期,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预付费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了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徐州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三张及宣传册一本。发票系徐州通信公司在营业厅收集的其他客户遗弃的发票,借以证明其出具的发票均为单联发票,在发票上明确告知了客户有效期;而宣传册第七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徐州通信公司已向罗家豪进行了告知。同时,徐州通信公司提出“设定话费有效期”是通信业的交易习惯。此外,徐州通信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民事裁定书,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在裁定书中,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从法律法规角度,徐州通信公司还提交了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简称《预付费管理办法》)、《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充值卡管理办法》),借以证明其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惯例并非挡箭牌

对这起涉及移动通信行业惯例的官司,法院极为重视,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移动客户起诉移动运营商并要求法院确认充值卡后第五条和第八条(内容分别为:“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充值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该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无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案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案是罗家豪以电信经营者违约而提起的合同之诉,并未将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和法院的受案范围。

业务受理单、入网服务协议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罗家豪与徐州通信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入网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五项中约定有权收回号码、终止服务的情形,但均未有因有效期到期而中止、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徐州通信公司主张“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罗家豪告知了有效期”,首先罗家豪对告知的事实予以否认;其次徐州通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通过上述方式向罗家豪进行了告知。依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到罗家豪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因此徐州通信公司对此负有明确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就应如实告知罗家豪。

法院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作为提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徐州通信公司提供的《预付费管理办法》和《充值卡管理办法》仅规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对应不同的有效期等,但并没有对人工充值和网上充值的预付费是否设置有效期进行规定。因此徐州通信公司辩称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徐州通信公司以预付费过期为由对罗家豪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2011年11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州通信公司取消对罗家豪的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一审宣判后,徐州通信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通信运营商对资源具有相对独占性,与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相比,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对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没有选择权,只能无条件接受。但愿类似“霸王条款”能早日取消,还权益于广大消费者。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预付费是电信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电信服务运营商对预付话费设定有效期限,不仅是对用户变相设定最低消费限额,而且会对用户的正常通讯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电信服务运营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用户告知预付话费是否设定有效期限。电信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若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也未与用户进行明确约定的,不得在合同履行中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对用户的通话进行限制。电信服务企业以预付话费超过有效期为由对用户停机或收回号码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电信服务运营商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做法作为其行为的保障,从而损害电话客户的合法权益。电信服务运营商在单联发票、宣传册中的“设定话费有效期”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未征得客户的同意,应属无效。

猜你喜欢

电信服务充值卡预付费
基于工作过程的电信服务实训课程改革探索
无法上交负责保管的充值卡不直接构成贪污罪
要赚钱要致富话费充值卡来帮助
要赚钱要致富 话费充值卡来帮助
三相四线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常见故障分析
浅谈我国电信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基于层次分析法和专家经验的预付费电能表用户欠费风险评估策略
一种基于电子车牌及预付费的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
中职“电信服务” 课程教学中的企业培训理念的运用研究
基于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的预付费电能表综合管理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