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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余凯的 “抢帽术”

2012-07-12林华

检察风云 2012年16期
关键词:证券账户股票

文/林华

股市黑嘴余凯的 “抢帽术”

文/林华

5月17日,通过“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的余凯等人依法获刑。据悉,余凯等人的操纵证券模式是当事人先买入股票,再公开推荐,待股价波动后卖出获利,属于典型的“抢帽子”操纵行为。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余凯等人以“抢帽子”的方法在股市圈钱7000多万元。

对于“抢帽子”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近年来,证监会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证券民事赔偿立法虽经基本就绪,证监会也已成立投资者保护局,但股民实际维权仍步履艰难,因此,最高法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值得期待。

“黑嘴”余凯敛财7千万

提到武汉新兰德,很多股民都熟悉。武汉新兰德1994年2月25日设立,1998年4月公司成为首批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也是当时武汉地区唯一获得证券投资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

武汉新兰德曾经是很有影响的机构。这家公司常年在142家中央和地方报纸上开辟专栏发表股评或约稿,在20多家电视台做过股评节目,在25个财经网站设有股评专栏。

在2007年9月份,武汉新兰德因涉嫌与大资金操纵股价被证监会、公安部盯上,从而揭开了武汉新兰德这个最大的“黑嘴”股评机构的内幕。2008年年检,武汉新兰德未能通过全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检,并从此“关门”。

2005年10月至2008年上半年,证券投资咨询师余凯曾在武汉新兰德任研发部负责人;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10月被立案稽查时,余凯执业机构为深圳智多盈,这两家公司曾分别在2008年、2009年因操纵市场、在电视股评节目中发表误导性言论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余凯等欺骗投资者的手段,仍是黑嘴们常用的“抢帽子”手法,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几个人在股市圈钱7000多万元。

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使用其控制的8个个人证券账户预先买入“ST金花”、“ST松辽”、“澳柯玛”等45只股票。在上述期间,余凯共进行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法获利1466万元。

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在东方财富网、新浪网、中金在线、金融界、全景网等5个财经网站发布。余凯等人利用其控制的35个证券资金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荐股文章推荐的“莲花味精”、“TCL集团”、“粤富华”、“科大讯飞”、“亿城股份”、“ST东海”等32只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累计获利3959万余元。

2009年10月,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发现,自2009年5月至8月期间,一批个人账户与禧达丰公司发布的荐股文章高度关联,均在荐股前集中买入,荐股后集中卖出,具备明显的“抢帽子”特征。

2012年5月17日,湖北省天门法院认定余凯等4人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罪,一审判处余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图/CFP)

上述账户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且交易行为大量集中在武汉。2009年12月,证监会稽查总队向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相关案情,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10年2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将该案指定天门市公安局管辖,同年3月1日,天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代号“301”专案,专案组进驻武汉。

专班民警在武汉发现一名姓余的退休老司机,围绕余某调查发现,他的儿子余凯是一名证券分析师,曾在武汉新兰德公司任研发部主管。由此,余凯进入警方视线。

通过秘密侦查,警方发现余凯的电脑操纵了全国各地上百个股票账号。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领导来到武汉,与专案组研究侦查方案。此时,警方获悉余凯停止了之前账号的股票操作,且开始大量提取现金,决定实施抓捕。

2010年3月18日12时许,余凯在武汉一处高档楼盘的售楼部看房时落网。2010年3月底至2010年6月25日,专案组先后在武汉、哈尔滨、杭州等地抓获雷某、蔡某、罗某等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

余凯是武汉人,生于1977年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有证券分析师资格。余凯“发财”后,出入以奔驰车代步,在武汉市高档社区买了豪宅。至案发时,余凯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固定的女友,而是周旋在多名空姐之间。

余凯一次与民警谈心时交代,眼见股票赚钱如此容易,他实在收不了手,准备赚到10亿元就退出这一行,扎扎实实做实业。

证监会认定,余凯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操纵证券市场有关规定,也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0年10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余凯等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抢帽子”实质是挖陷阱

日前, 中国证监会向媒体通报了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随之,一个团队分工作案,利用正规咨询机构演“双簧”牟利的作案模式大白天下。

据透露,余凯等人操纵市场的行为最初被发现,是因为交易所发现有一批可疑账户与禧达丰发布的荐股文章高度关联,随后证监会对涉案证券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进行了立案调查。

余凯等人操纵市场的手法基本类似,都是预先买入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获利。当然,并不是每只股票都能进入余凯等人的“法眼”。

据悉,他们选股基本上锁定在两类股票:第一类是市场注重的热点,头一天买入,第二天卖出;另一类是价格相对低、有重组预期的ST类股票,从买入到卖出的时间为两到三天。

例如,2009年5月25日19点15分,中金在线网等2个网站发布了署名为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荐股文章《超低价智能电网概念 井喷行情即将展开》,推荐“东方电子”股票。

余凯等人操作的账户组于荐股文章发布当日买入“东方电子”股票约620万股,买入金额2800万元,2009年5月26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100万元,获利300万元。

与“东方电子”的情况类似,2009年11月6日17点59分,全景网等2个发布了署名为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荐股文章《拔“海南国际旅游岛概念”头筹》,推荐“亿城股份”股票。

2009年11月9日16点50分,东方财富网等4个网站发布了署名禧达丰投资、白杰旻的荐股文章《“海南国际旅游岛”概念我最正宗》,再次推荐“亿城股份”。

余凯等人操作的账户组分别在11月6日和11月9日买入“亿城股份”合计约800万股,买入金额5800万元,并于11月9日、10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000万元,获利200万元。

据透露,余凯在操纵股票过程中,经常更换操作地点,这包括临时的办公地点、营业部的选择等。他操作股票的地点遍及全国10多个城市。而对于联系方式,余凯等人也是频繁变换。他们有很多个电话卡,非常杂乱,造成若干人在交易的假象。

至于用于操纵股票的账号,更是多达几十个。如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使用了其控制的35个证券资金账户;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使用了其控制的8个个人证券账户。他们所使用的账户都是频繁更换,一个账户在一个地区用一段时间就不再使用,这就造成了地域上的差异,试图造成不是同一个人在使用的假象。

证监会相关人员认为,余凯等人利用正规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荐股文章。操纵者余凯等人与禧达丰、白杰旻之间形成一堵“防火墙”,割裂了交易行为和荐股行为,操纵手法表面上一般投资者难以看穿。

同时,余凯等人形成团伙作案,从选择合作媒体、写荐股文章,到筹集资金、寻找控制证券账户,分工明确,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盈利模式。

据介绍,为了提高效率,团队队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有人专门负责选择合作的媒体,有人负责撰写文章、发表文章,有人专门负责寻找账户,还有人负责买卖股票。

在与余凯“合作”的人中,白杰旻的身份引人注目。据查,白杰旻是获得注册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也是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为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

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后传递给白杰旻,由白杰旻以自己及禧达丰投资的名义在多个财经网站发布。

白杰旻为余凯等人炒作股票的行为提供协助,为其发布荐股文章,在这过程中,他以个人名义收取固定费用15万元。

同时,余凯组织罗翠旭、蔡国澍等人撰写荐股文章,以其他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多个财经网站公开推荐上述账户预先买入的股票,吸引投资者入市,并在荐股文章发表后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在上述期间,余凯共进行了5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法获利1466万元;蔡国澍进行了13次交易,交易金额6074万元,非法获利164万元。

此外,余凯等人还在研究稽查手段、措施,并研究一些应对的办法,增强反调查能力。为了个人的利益,余凯等人已经把一些监管手段、取证方法等都研究得非常透彻了。这就给案件的调查增加了难度。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余凯等人最终还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2年5月17日,湖北省天门法院认定余凯等4人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余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0万元;雷宇有期徒刑2年1月,并处罚金130万元;龚朴有期徒刑2年1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罗翠旭有期徒刑1年8月,并处罚金300万元;三人非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系又一起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新型犯罪案件。

证券维权仍步履艰难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对“股市黑嘴”保持高压态势,但“股市黑嘴”层出不穷,且变化形式多样,对市场健康运行及投资者构成极大危害。

据《证券法》第77条,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证监会也已成立相对应的投资者保护局,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民们的维权仍步履艰难。

2011年年底,18名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认为,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的。

早在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程文水和刘延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

在程文水、刘延泽的操纵下,中核钛白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为此,18名中核钛白投资者委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1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大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令股民失望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洪增律师称,将在征求投资者意见后,依法代理投资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赔偿,但投资者提起诉讼后,仅仅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实在是说不过去。

事实上,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的判决,对于投资者的维权积极性也是一个较大的打击,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的综合司法解释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因为各方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计算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等原因,相关综合侵权司法解释迟迟未出。

余凯式的“抢帽子”与以往的“抢帽子”不同之处在于,余凯主要利用正规咨询机构在台面上鼓吹,自己则暗中操作,作案手段更为隐秘。

很多投资者都有体会,对一些证券分析师的荐股文章盲目听信,且笃信不疑;结果常常是高位接盘,牢牢被套。分析师的意见和建议只是基于个人的分析,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对于荐股文章,投资者要抱着客观的态度去看,只做投资参考,不可盲目全信。

很多投资者都愿意浏览专业财经类网站,以期能获取更多信息,其实这里也有很多陷阱。从证监会披露的案情看,余凯等人就曾在东方财富网、新浪网、中金在线、金融界、全景网、证券之星、和讯网等财经类网站挖了不少“坑”,害了不少人。因此,投资者在浏览财经网站上的信息时,也需要去伪存真,辨别真假。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名词解释

何谓“抢帽子”?

所谓“抢帽子”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荐股,通过荐股效应产生的市场波动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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