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直指危化品监管
2012-07-10严碧华
□ 本刊记者 严碧华
新规直指危化品监管
□ 本刊记者 严碧华
7月2日,福建省宁德市举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拉练。
在电影或电视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间谍在被捕后突然咬下衣领中预藏的巨毒物,马上身亡。据称,这种毒品就是氰化钾,一般人一次误服0.1克左右就会导致死亡。
现实生活中,类似于氰化钾这样的危险化学品应用非常广泛。由于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目前,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已于8月1日起施行。紧随其后,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正式施行。
这些政策的出台,指向的正是危险化学品,有关部门期望从生产、运输、使用与储藏等多个环节入手,破解危化品监管难题。
事故频发
8月26日凌晨2点40分,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发生一起客车与运送甲醇的货运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引发甲醇泄漏,导致客车起火,事故共造成3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卧铺客车退出市场这个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各地针对长途客运的规定亦越来越严,这对于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还有一个细节不得不提,那就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是一辆运送甲醇的罐车,恰恰是因为发生碰撞之后,甲醇泄漏起火,导致客车起火,最后加重了这起交通事故。
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油罐车的设计存在缺陷,缓冲不够。“发生交通事故的那台罐车虽然罐体和车体有一段距离,但还是不够。按照规定,应该有1—1.5米的距离,但目前大部分油罐车也就0.2—0.3米。”
新政策的密集出台,指向的正是危险化学品,有关部门期望从生产、运输、使用与储藏等多个环节入手,破解危化品监管难题。
事实上,因危险化学品而导致的事故频发,涵盖范围非常广。
今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祝家村一家电镀厂发生工人中毒事故。当地媒体报道显示,5名工人在给污水处理池清淤时,一名工人不慎掉进了废水池,其他几名工人前去施救,结果先后中毒,造成两死三伤的悲剧。
不仅如此,6名参与救援的派出所警务人员也出现较轻中毒症状。由于连夜抢救中毒病人,当地市人民医院的5位医务人员也出现了头晕、胸闷、呕吐等症状。分析认为,在抢救过程中,他们可能也沾上了有毒的泥浆。
事后,浙江师范大学生化学院教授谢建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毒源于氰化物。
据介绍,氰化物大多属于剧毒或高毒类,可经人体皮肤、眼睛或胃肠道迅速吸收,口服氰化钠50—100mg即可引起猝死。
此外,氰化钠和氰化钾是电镀工序中很常用的药品,这两种氰化物,可强烈地络合金、银、铜等金属离子,降低游离金属离子的浓度,使置换反应很难进行,从而提高镀层质量。
“说白了,就是这两种物质加入电镀池,金属的纯度会比较高,而氰化钾又比氰化钠有更高的导电性,电镀出来的金属更有光泽,质量更好。所以,氰化钾经常被用于电镀工业中。”
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往电镀池中放入氰化钾或氰化钠,第一次会多放点,以后每天再加点,从而保证其浓度。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液,里面富含氰化物,需要严格处理。
但事实操作中,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规定操作。
谢建武分析,上述事故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污水处理池中有大量的氰化物,搅动后,遇到空气会形成氢氰酸。“这是一种易挥发气体,溶解度低,而且有剧毒,抑制呼吸酶,造成缺氧等症状。如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氰化氢气体,可导致呼吸立即停止而死亡。”谢建武解释道。
监管难题
无论是甲醇还是氰化钠或氰化钾,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9月3日,《民生周刊》记者查询得知,甲醇和氰化钠被列入了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这个名录于2011年6月21日发布,一同被列入的还有50多种化学品,这类物品危害大,却是工业生产的必需品。
相关法律与条例对此类产品管理有着严格规定。拿氰化纳与氰化钾来说,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类产品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在操作程序上根本没有完善。
比如上述氰化物中毒事件,事发电镀厂2009年因为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叫停。但此后两年间,这家电镀厂并没有真正停产,一些承包车间仍然在生产。
电镀专业人士表示,要电镀就需使用氰化钠和氰化钾,但作为一家已经被叫停的企业,显然不可能审批到此类产品。
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那么这些危险化学品又从何而来?
金东区安监局副局长曹斌向记者表示,氰化钠和氰化钾是由公安机关审批与监管。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金东区公安局周副局长,他表示,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使用氰化钠和氰化钾肯定需要审批,通过审批的企业每两周检查一次,事发企业没有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批。
此外,事故发生后,生产车间已经停产,此前购买的氰化钠和氰化钾如何储藏更是当地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因为稍有不当,悲剧或将再次发生。“如果还存有危险化学品,是不是应该依法收缴?”当地群众反问,如果这些危险化学品造成后果谁来买单,责任由谁来承担?
对此,周副局长表示,具体情况需要调查。
记者采访获悉,上述情况只是当前一些地方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不足的一个缩影。
密集出台
正是基于上述问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条例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比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等。
2012年5月21日,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公布,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后没多久,为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实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管理办法包括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要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多位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这些新规频出,指向的正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困局,力图改变事故频发现状。
□ 编辑 邓凌原 □ 美编 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