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晋法家思想的比较
2012-07-09赵曦萌
赵曦萌
摘要:一谈及法家,第一时间总是联想到残酷的刑罚以及秦朝的二世而亡,这是对法家的极大误解,法家并不是这样一个暴力与极端的学术流派,它是先人追求治国之道的极大成就,也是塑造中华文明的一大主力,它存在即有它之理由,本文通过对以管仲为代表的齐法家与以韩非为代表的晋法家的思想进行比较,来寻找法家思想之精华,以借今用。
关键词:齐法家 晋法家 管仲 韩非
一、 齐、晋法家的由来。
何为法家,最早出现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所收录的司马谈〈论六家要旨〉里: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里只讲了法家法的特点,对于法家的定义确实不够全面,我比较认同武树臣.李力在《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得定义: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其思想之源,可以追溯得更早,该学派以力主”依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他们的社会基础,是由非贵族的平民通过各种途径上升为新兴地主阶级组成的,他们所主张的”法治”是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形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他们所鼓吹的”法”正是与贵族阶级相对立的地主阶级的意志。
对事物进行分类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必然,学术分类也是基于学术进步以及对学术的认识加深,故有此对法家进行分类。按时间分,以战国中期为界,分为前期法家与后起法家;按思想主张分,又分为法.术.势三派,商鞅主法,慎到主势,申不害主术;以其产生地域又可分为齐法家与晋法家,本文正是基于此种分类,作出的一些探索。
二、 齐、晋法家思想的代表。
管仲,名夷吾,颍上(今安徽颍上县)人,春秋初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管子》一书相传为管仲所著,但实际上,非一人之笔,也非一时之书,它是先秦管仲学派的著作汇编,但尽管如此此本书依旧可以体现管仲的主要思想,管仲是法家的先驱,也是齐法家的代表人物。
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他是先秦法家理论之集大成者,但是其身处晋地韩国,受成长环境的影响,思想上主要接受的还是以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为主的晋法家思想,韩非著作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今本《韩非子》其中大部分是韩非本人的作品,可以体现其主要思想。
管仲和韩非,均是法家之代表人物,又由于其成长的地理、人文环境不同,其思想终究有所差异,选择这两人,所包含的意思既有比较齐、晋两法家思想的不同,也有观察法家思想的前后期演变的意思,缘何韩非等晋法家的思想,成为战国后期的显学。
三、 齐、晋法家思想的不同。
第一,我认为,齐.晋两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对礼仪教化的态度。
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论,其重有两点,其一仓廪实,就是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这点韩非也认同;其二则是知礼节,管仲他强调的是治国还必须抓住礼义教化,他认为“不明鬼神,则楼民不信;不袛山川,则威令不为;不敬宗庙,则民乃上校;不恭祖旧,则孝悌不备。四维不张,国乃灭亡。”① 而韩非却是大力推行“壹教”,燔《诗》《书》而明令,遗礼义,弃仁恩。②这一点,我认为是齐.晋两法家的最大区别。
礼义教化是什么,是一个民族纵向贯穿的精神品德,是凝聚人心的的中心线。只重法制,就像一座斜拉桥,横向的桥面只需用力便可快速贯通,但是没有纵向的支架,能否持久地屹立着?我看不能,而礼义教化就像支撑拉住桥身的支架,将整个横向的社会凝聚起来,才可长久的存在下去。孔子赞叹管仲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如今受其赐。这是什么意思,为何管仲没有人息政亡,我觉得这就是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反,秦尊商鞅.韩非.李斯的晋法家为主的思想,就像不要支架建设的桥一样,很快就通路,但一遇灾难,就坍塌倒闭。
第二,齐.晋两家对于商的不同态度。
管仲是兴工商,桓公问:“强本节用,可以为存乎?”管子对曰:“可以对益愈,而未足以存也。”③进一步说出商业农业齐头并进,才能让国家富裕强大,管仲不仅肯定了商业的地位和作用,而且给予士农工商同等的地位,管仲认识到商业对国家的作用,也注意调控经济,其思想达到了战国时期的至高点。
韩非等晋法家则是抑商,单纯的以农富国,韩非在《五蠹》中把工商之民列入,必须予以打击,原因是他们怠于耕战,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农民生产力低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丰年能够养家糊口,灾年则陷入困顿,经济地位相对于工商之士相当低下,便于统治与剥削,而另一方面工商业者的崛起,依仗雄厚的经济力量,豪商巨贾可以与统治者分庭抗礼。故晋法家为了实现君主专制必须抑商。
工商经济的发展可以带来巨大的财富,对人们观念更新和视野开阔有着极大的帮助,同时在商品经济中也蕴含着朴素的公平.自由.权利观念。可以说齐法家的经济思想相对于晋法家而言确实有开阔的一面,但是基于当时的商业发展、物质基础以及新兴的封建统治阶级力量上升,重农抑商还是成为中国两千年来的主旋律。
第三,齐、晋两家对人民的不同态度。
管仲的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就是一种民本主义,他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以百姓为天”的思想主张。齐桓公问怎样才能成就霸业,管仲回答:“君若将欲霸王,举大事乎,则必从其本事也。”桓公问“本”是什么,管仲答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④
韩非等晋法家认为人民仅是成就伟业的工具而已,国家大事不能征求民意,更不能顺民心所指,如果按照人民的意愿治国,必然国之大乱,“民之所誉,上之所礼,乱国之术也。”⑤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统治者以民为本,必然能缓和社会矛盾,是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和谐,而稳定才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故齐法家之民本思想是今天看来人值得学习的地方,晋法家把人民当做工具,必然会尝到“工具”的反噬作用。
第四,齐、晋两家刑赏思想的不同。
在刑赏效用上,《管子》认为刑赏非万能,只是治国的途径之一,《韩非子》则视刑赏为唯一的治国手段,“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⑥,刑赏在晋法家的心目中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
在罪、刑适当上,《管子》治国重视公平公正,主张罪刑相当,功赏一致,《韩非子》则主张重刑厚赏,“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为以刑去刑”⑦。
齐的刑赏思想始于自然阴阳刑德思想,是齐对于社会与自然的统一认识,是一种尊重自然,顺其自然的思想流露,对于今天的借鉴意义主要是法律要尊重规律,切不可恣意妄为。
第五,齐、晋的治国理念不同。
齐法家追求的是“中和”,讲究和谐、适度、公平。
管仲认为:“和乃生,不和不生”⑧,在《管子》我们看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君臣还是臣民都以和谐为最高境界。
管仲吸收了老子道家思想中关于辩证法的思想,“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心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⑨,讲究适度,反对极端。
《管子·宙合》曰:“中正者,治之本也。”中正即公正、公平。其最大的体现在于“相地而衰征”,“不均之为恶也,地力不可竭,民力不可殚。”⑩
“中和”是中华文化中之极大精髓,“一切事情,中庸是最好的”,正是“中和”思想一以贯之,才形成《管子》的理性以及极具前沿性。
晋法家对绝对君主专制的极端追求,讲究确定性,又充满矛盾性。
法是韩非追求君主专制确定性的首选工具,韩非提倡法治正是希望通过法的客观精准性实现君主专制,势与术皆是追求绝对确定君主专制的工具,但是这些可以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法是一定物质社会的反映,生产力的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其次,法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法也存在漏洞,故法也不可长久保持这种确定性。再次,法总是人来实施,人实施过程中必然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法律适用也不是简单的按图索骥。韩非对于法的绝对确定性过于信任,才得出法治万能论。
对于确定性的追求,使韩非的学说中充满了矛盾,韩非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利益关系,没有诚信,但是法的实施须以“信”为前提,诸如此类矛盾,无一不是晋法家追求绝对确定性所致。
对确定性的追求,是看到差异性、无序性这些带来的诸多烦恼,是理性思维的产物,也是呼唤法治的重要动因,但是世界却是不确定的,故追求绝对的确定性必然是充满矛盾的艰难历程。
四、 齐、晋法家思想的共同。
第一,他们都是重农重战。齐法家主张比较温和中正,然而他们也将耕战,也说“霸王”,也要求“务力”,这点与晋法家一致,他们都清楚地认识到国家的强大必须基于物质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的强大,耕战论重农重战也就成为必然之选。
第二,他们都推崇以法治国。齐、晋两法家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们都提出了自己的法治理论。齐法家认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韩非也十分明确的提出“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齐、晋法家都认为法应像度量衡一样,具有规范性,同时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
第三,他们都主张君主集权。 齐、晋两法家都拥护国君,主张中央集权,这是由于他们身处乱世,都希望出现强有力的君主能够结束这个纷争,在一国之内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这才能稳定社会秩序和治理好国家。“君尊则国安”,“君卑则国危”。
五、 比较齐、晋法家的意义。
比较齐、晋两法家,可以让大家更了解法家之思想,法家在秦亡之后备受打击,但是法家思想却在“外儒内法”的各大封建王朝传承下,这其中有糟粕,也有精华,我们每个人的思想中也是不自觉的带有这些思想,我们需要对自身分析,进行扬弃,比如关于“势”的尊崇,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对于“势”强的人,有人依旧站立,有人却卑躬屈膝。
其次,通过比较,也得出了一个结论,治国应该坚持中和之道,不极端,纵观历史,过于极端的国家总是不能持久,而现在政治最大的特点就是零和博弈,追求平衡。这一点,早在两千年前我们祖先就已知道,确实值得称赞。
再次,对于法治的坚持,法家有一点我认为是非常值得继承的,就是平等性,“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到今天依旧是法的追求目标之一,没有做到,并不要紧,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个不平等的存在,而且要不懈追求平等这一目标。
最后,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晋法家完全摒弃道德约束,或将道德入法,都是不可取之处,治国需要法治与道德的共同作用,就像斜拉桥一样,不仅需要平稳通行,更需要长久存在。法治是对整个横向社会的反映与制约,而道德则是千年来人民思想观念的融合与变迁,它具有极强的凝聚性,能够整合全社会的视野,就像前些天温州动车事件,本身舆论很火热,但是航母一出航,就销声匿迹,我不谈这样做对否,只想说,航母这是近代以来富国强兵梦的载体,故它能吸引全社会的注意。(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
注解
①《管子·牧民》
②《汉书·贾谊传》
③《管子·轻重乙》
④《管子·霸形》
⑤《韩非子新校注·五蠹》
⑥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去强》第31页
⑦《韩非子·饬令》
⑧《管子·业内》
⑨《管子·权修》
⑩黎翔凤《管子校注·乘马》第92页
毕达哥拉斯《金言》
《管子·明法》
《管子·重令》
《韩非子·有度》
参考文献:
[1]杨鹤皋《先秦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年9月版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8月版
[3]杨玲《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
[4]孙景坛《中国古代早期法家和法家思想新探》
[5]肖顺昌《先秦法家思想的深刻底蕴和精神品格》
[6]王熠《中国法制史中法家思想的地位》
[7]刘仲一《法家思想与秦朝的速亡》
[8]李国明、霍存福《法家思想与秦亡关系新探》
[9]师建峰《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