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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构成

2012-07-09刘洋

2012年11期
关键词:客观条件共犯

刘洋

摘要: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曾说:“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体。”现代社会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正确认识共同犯罪,对司法实践,司法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共犯,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相比较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又简称为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罪刑法定何犯罪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共犯也不类外。根据共犯的概念我们可知:“二人以上”即主体要求,“共同故意”是主观上的条件。所以共犯与单独犯罪的不同体现在“共同”上。共同犯罪一般应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二人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的加重,减轻情节或是适用的法定刑不同都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犯的成立条件即共犯这一犯罪形式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了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这里有人数的要求,即“二人”是最低要求,对于“以上”最少的要求并没有限制。“人”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二) 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共同故意”:一是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首先,共同的犯罪故意表现在(1)共同犯罪人不仅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其他犯罪人与自己一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人了解其共同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3)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是放纵的态度

其次,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即要求个共犯人在主观上有沟通,联络,都知道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一起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以下情形不具有共同故意:(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4)先后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管联系(5)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是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三) 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个犯罪人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调、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其行为可表现为一是共同作为,即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要求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符合部分共犯行为是作为,部分是不作为。

三、研究共同犯罪的意义

共同犯罪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学术研究中,为刑法的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犯罪学等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司法实践活动,正确的区分了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分别对待了共犯人的分工,做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从社会的角度看,因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正确的处罚了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秉松主编:《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2]曾宪信等:《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陈兴良主编:《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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