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一怒杀城管
2012-07-07叶青
文/叶青
商贩一怒杀城管
文/叶青
自从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以来,无证小商贩的任意摆卖受到了限制,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日积月累,矛盾日益激化。特别是近年来,城管人员与小商贩之间的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流血事件!都说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儿不假。本案就是因一名小商贩不服城管人员对其扣车处罚而拔刀相向,导致对方死亡!
占道经营 不服处罚
2010年11月11日下午3时50分,23岁的外地来柳(柳州)人员马判松,推着一辆装有水果的人力三轮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鹅山路与南站路的交叉路口占道贩卖,结果被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一组执法人员遇见,他们一行几人依法要求查扣车辆。
这辆三轮车是马判松向他堂哥借来的,他害怕被扣无法向堂哥交待,于是向城管人员求情,说这是第一次在此乱摆乱卖,希望给他个机会。但有城管人员认出他并非第一次贩卖,坚持暂扣三轮车。一听真的要扣车,马判松急了,他提出一个折中条件:可以扣留水果,但不要扣留三轮车。在他看来,扣了车,就等于断了他的生路,也无颜面向堂哥交差。为了不让堂哥的这辆三轮车被扣,马判松便坐到三轮车上,以示抗议。城管人员见状,要求马判松配合执法。但马判松不从,并央求放他一马。城管人员认为他屡教不改,遂将其拉下车来。
正当城管人员将三轮车扣押并抬上执法车时,马判松从装水果的纸箱内拿出一把平时削水果的刀子,朝离他最近的城管人员樊本贵的胸部和腹部捅去。另一名执法人员颜伟华见状,立马上前抢刀。在争夺中,其左手的食指也被割伤。随即,马判松被其他几名城管人员制服并移送公安机关。
城管樊本贵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年仅36岁。樊本贵所属的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飞鹅中队,在案发时是按照柳南区政府的指示,对鹅山路铁路局门前的路段进行市容集中整治。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会倒在执法的路上。另一位受害人颜伟华,经法医鉴定,其所受伤为轻微伤。
12日,马判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5日,经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马判松被依法逮捕。此事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强烈反响。众所周知,流动摊点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群众举报的热点。这次“商贩杀城管”,再次成为市民街谈巷议的话题。对此,当地领导也相当重视,要求司法部门尽快处理此事。
城管被杀 引来众议
2011年6月7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国徽高悬,庄严肃穆。由于该案在柳州影响很大,市民关注度极高,前来旁听的人很多,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就连门外的走道上都挤满了人!其中,既有原被告的亲朋好友,又有社会各界人士,他们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9时30分,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一个目光呆滞、神情沮丧、个头不高的青年男子被法警带上被告席。顿时,旁听席上的人群开始骚动起来,这场备受市民关注的“小商贩刺死城管副队长”的凶杀案即将开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马判松,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为重庆市巫溪县上栈村。被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一出租房内。2010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23岁的马判松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来到鹅山路与南站路的交叉路口,违规占道贩卖水果,正好碰到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在执法的人员,因其摆摊地点在机动车道上,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处并欲暂扣其三轮车。恼羞成怒的马判松便从水果摊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城管樊本贵身上捅去,导致其因失血过多死亡。另一名城管队员夺刀时也被划伤。事后马判松向警方供述称,他刚开始摆摊卖水果,不知道哪里不允许摆摊,因三轮车是向堂哥借来的,心想车子被扣后,怎么谋生。既然不让我有活路,那么干脆一命抵一命吧!因此,可以看出,马判松有故意杀人的意向,并付诸实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法院对其从重惩处。
马判松辩称:“事发当天,我骑一辆三轮车到柳州铁路局(注:现更名为南宁铁路局)大门右侧的十字路口卖水果,刚摆摊不到10分钟,城管车就开过来了。当时下来四五个城管人员,他们向我表明身份,指出该处不允许摆卖,因此要扣我的车子。我说不知道这里不能摆,因为我是前天才开始摆卖水果的,今天也是刚出来,求他们给我一个机会,我保证下不为例。但他们非要按章办事。无奈,我只好退让一步,允许他们扣水果,恳请他们不要扣车。可城管人员置之不理,坚持要扣车,并将水果搬下车放到人行道上。我见求情没有用,就坐上车子不让他们将车拉走。城管人员劝我下车,我不下,他们就把我拉下来,在拉扯中,一个较胖的城管人员还推我,另外几个也过来帮忙拉我。我怒不可遏,心想车子被扣,就没有活路了!既然你不让我生存,那么,我就一命抵一命了!于是,趁执法人员不注意,便拿起水果刀朝离我最近且推过我的那个较胖的城管人员(即樊本贵)捅去……我承认,用刀捅人不对,该负什么责任我认了。但是,我想辩解的是,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我只认可我是‘故意伤害’。”
马判松的援助律师认为,此案系突发性案件,不否认马判松是故意杀人,但他属于激情杀人。因为他与樊本贵没有积怨,其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另外,马判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律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发落。
冲动是魔鬼 悔之晚矣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马判松违章占道贩卖水果,在被查处过程中,持刀朝城管人员樊本贵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捅去,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鉴于马判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判决。合议庭决定对马判松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马判松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马判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10日下午作出宣判:
被告人马判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判松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余元。面对判决,马判松当庭表示服从。庭审中,年近八旬坐在原告席上的被害人的母亲,一直不断落泪。听完宣判后,满头白发的她朝马判松大喊:“你遭报应了……”原告方不服,认为量刑过轻,已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并言明只要判处马判松极刑,就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2012年春节过后,笔者与原告的代理律师在路上相遇,便问及马判松案子的二审判决情况。律师告诉笔者,检察院没有支持他们的抗诉申请。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案后思
商贩捅死城管在国内已不是新闻和偶发事件。本案水果摊贩血刃城管也没有特别之处,但该案带给社会和世人的警示却是沉痛而又揪心的。摊贩抗拒执法用凶器和暴力杀害城管,按现行法律受到追究和惩处无话可说,这是罪有应得。
但是在城市管理中如何既追求城市的秩序和面貌,又要让生活在底层的弱势人群也有生存之地,这也是考验城市的执政官和城市执法人员的政治智慧和道德良心的一道大题。管理城市、维护城市的形象面貌目的是为百姓。当然在这过程中一些流动商贩的经商行为与城市管理会有矛盾,从社会管理上讲,这也需要依法管理,但这种管理应该是柔性的,应该是充满人性的,应该是堵疏相济的;更不能以管理为名而剥夺底层群众谋生的起码条件。
在城市管理中,管与被管的应该能够通过沟通、理解达到宽容共存。社会是有差别的,人群的生活状态是分层次的,最发达的城市中也不可能只有绅士白领和光鲜人群,建设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就是不同阶层、不同族群的人能够和谐相处,这也是我们城市管理的初衷和目的,愿城管被杀的悲剧不再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