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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附动物检疫证明经营水牛案件的查处

2012-06-22黄剑云南省耿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2年17期
关键词:金某水牛牲畜

文│黄剑(云南省耿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案件来源

2012年1月10日晚10时,云南省耿马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文山县红甸乡茂克村茂克村五组金某在耿马镇幸福桥未附动物检证明运输、经营水牛19头。耿马县畜牧兽医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率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执法人员,在县政府办、县公安局、耿马镇政府、耿马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配合下,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查处经过

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的证据进行了拍照,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对当事人金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证实:金某于1月8日在耿马镇幸福桥李某处购买水牛19头,没有办理任何动物检疫申报手续,未经检疫,未附《动物检疫证明》,于1月10日晚计划启运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时,在耿马镇幸福桥某卖牛处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市场上同类检疫合格的水牛19头价值为9.86万元。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图片资料、证人、《当事陈诉申辩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金某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动物属实,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听证,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审查减轻处罚不成立,不采纳。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9860元)的罚款。

四、案件结果

当事人金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表示同意接受当场处罚决定,立即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觉缴纳了罚款。

五、案件分析与思考

今后要加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在工信局、工商局的配合下,做通贩运户的工作,要求牲畜交易必须在当地新建立的牲畜交易市场内进行,坚决取缔路边非法交易行为。场内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听资料、现场进行说服教育等形式,逐步增强牲畜贩运户的依法经营意识。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业务骨干,对即将进入交易市场的牲畜认真进行查证验物,监督性抽查,根据检疫监督结果,严格执法。牲畜进场后,监督场内畜主对其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清洗、消毒,详细登记检疫监督情况,规范建立监督记录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督促场方建立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并对其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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