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健身器材的维护管理与监测
2012-06-13郭振生
■文/郁 岩 郭振生
2009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60号令发布《全民健身条例》,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室外健身器材成为用于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室外健身场所的必备配置。从第一部室外健身器材技术标准GB19272-2003《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于2004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的室外健身器材行业在全民健身工程蓬勃发展的推动下得到快速发展,生产企业已达到几千家,市场规模已达到几百亿元,产品品种不断推陈出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室外健身器材产品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舒适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2003版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产品与市场发展的需求。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牵头编写的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于2011年9月29日经国标委批准发布,2011年10月1日实施。
新标准较2003版标准的一项较大的修改,就是将所有器材包括固定式器材和活动式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统一规定为“应不小于8年”,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强制报废”,并且增加了“管理与维护”章节,对供应商、采购方、使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维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就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在产品安全寿命周期内确保器材正常使用的产品质量责任,也就是说,在8年的使用期限内,室外健身器材的质量与功能,应同样符合标准要求,并不因为使用时间的增加而降低器材的质量,等于提高了室外健身器材的品质要求和安全质量保证责任。
室外健身器材产品,作为公共体育设施的一部分,一般处于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供广大人民群众健身时使用,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消费品。新标准的这项新规定无疑是本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原则制定的,但目前室外健身器材的质量检验,只限于新产品或安装结束后室外健身场所验收检验,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测即无检验依据,也无相关规定,落实新标准中关于“管理与维护”条款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本文就室外健身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和质量监测方面的问题谈一些想法。
使用现状
1.全民健身工程中使用的室外健身器材的采购工作为政府招标采购,体育主管部门和器材生产企业(供应商)将精力和关注点放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器材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重视不够,大部分室外健身器材处于无人检查、无人问津更无人维护的状态,使许多器材由于零件松动等小毛病而继续使用,最终导致提前报废,损毁现象严重。
2.生产企业在器材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就再不过问,售后服务不能落实且无人监管。
3.出现严重损毁或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但仍继续使用,由此而产生安全隐患的许多器材不能及时拆除,继而出现安全事故。
4.由于管理不到位,砸坏、损毁甚至整体切割等破坏和偷盗现象严重。
出现问题的原因
1.管理与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上述现象的产生,从技术层面上分析是由于标准有要求,但执行或监督不到位,或由于标准要求职责不能明确落实,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扯皮推诿的结果。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区域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就是区域室外健身器材的责任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制度”并附有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表。但大多管理单位责任不明确,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管理维护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健身器材不能及时维修或拆除,在群众中产生极坏的影响,有损于开展全民健身事业的初衷。
2.产品使用过程质量监督意识薄弱
目前的质量监督工作,一般是针对生产产品出厂的质量监督,对有寿命要求的产品,尤其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质量监督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相关的标准、规定很少或没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由于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技术工作依据,因而此领域监督检验工作几乎是空白。政府轰轰烈烈地安装,群众高高兴兴地使用,但时间不长破败狼藉的室外健身器材场所无人问津的现象极为严重。因此,对有使用寿命要求并影响人民生活安全健康的产品质量的使用过程监督是我们广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部门应该思考的内容。
3.产品使用过程质量监测无标准依据和检测手段
室外健身器材品种较多,各种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管理保护要求不同,新标准将所有器材包括固定式器材和活动式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统一规定为“应不小于8年”,即在8年的使用期限内,器材的质量技术指标应与新器材一样满足标准技术要求。也就是对投入使用一定年限的器材的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稳定性、疲劳性能等安全性内在质量的检验,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目前尚无对使用过程中的室外健身器材的质量技术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的相关行政规定和标准出台,因此,这方面技术问题亟待解决,这是更好地落实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标准中管理与维护要求,不让标准中此项条款流于形式的关健。
管理与监测的思考
室外健身器材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使用过程的管理维护和质量监督是我们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部门工作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重视:
1.标准实施与行政职能相结合
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标准“管理与维护”章节中明确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的要求,并配有详细的检查表,要求管理者定期进行器材的安装检查:如地埋深度、完整性、稳定性、最小空间、碰撞区域、功能实现等参数。器材检查:易损件检查、表面涂层、构件开裂、连接件松动、基础(松动、下沉和歪斜)等参数。但此项条款的实施和如何监督实施的情况就要靠我们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与本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真正实现质量监督职责和行政管理职责。
2.尽快制定配套标准,明确检验方法,为产品质量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目前标准中管理与维护日常检查所使用的检查工具均为手触目视,没有具体的检验方法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笔者认为,质监部门有责任根据实际检验工作经验,结合室外健身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损坏程度,同时充分考虑作为户外用产品的使用条件、气候环境、使用年份等因素对它的影响,制定出室外健身器材使用过程质量监督的配套标准。并且作为专业质量检验部门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代替手触目视,对室外健身器材在使用一定年限后的静载荷、最小安装稳定负载、组合器件稳定性、连接接头拉脱力、橡塑绳网配件老化程度(最小承载力)、焊缝隐性开裂(无损探伤)等技术参数进行量化检验,确保室外健身器材产品在其规定的8年使用寿命内,安全有效地为人民群众的健身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