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劳教
2012-06-12
中国新闻周刊 2012年44期
任建宇們的案例,一再提醒我们,劳教制度的改革越快越好。让公民免于非审判的不自由,是我们社会长期以来追求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作为一种不经司法审判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教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彼时,针对的是“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到上世纪 70年代末,劳教的对象转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公布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于是,改变劳教制度的呼声日涨。
历经十年讨论,改革走到十字路口。
2012年10月9日,中国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新闻发布会称: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劳教制度改革方案,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