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新闻侵权的探讨
2012-06-12石志宇
□ 石志宇
(江城日报社, 吉林 吉林132000)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尽管这几年,随着记者和编辑法律意识的增强,记者故意捏造事实的事件鲜有发生,但由于疏忽,新闻侵权事件也不断出现。以下是笔者以自己掌握的一点素材,谈谈如何堵住失实的几道门,规避新闻侵权。
保证新闻事实真实,站稳立场,别让自己成枪手
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是说,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法律要求的是事实基本真实,但我们需要保证的是新闻事实的绝对真实。
2009年,笔者采写了《雨季能不再来吗》的报道,是关于吉林江城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维修漏雨房屋的庭审纪实。听庭时笔者就注意到双方矛盾很大,业主的情绪很冲动。如何站在业主的角度替他们呼吁一下,需要技巧。笔者在整篇稿件的写作上,没有直接评判,但利用业主的话、法官的话,以及对庭审气氛的描写把业主的无助很好地烘托出来。稿件见报后,业主们非常感谢,说媒体替他们说了想说的话。开发公司的老总也找到笔者,说对报道没什么异议,但以后有什么事要和他们打个招呼。
这个事件给笔者带来的思考是,稿件一定要保证事实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的稿件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他们也会无话可说。这个真实的保证是记者在采访时要做到全面,编辑在审稿时要注意把握稿件的真实全面性。同时,要站好自己的立场,别让自己成为别人的枪手。
用好权威消息来源,留好证据,备不时之需
这个权威消息来源,是指消息的来源具有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新闻报道的事实不真实,也不构成新闻侵权。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发布消息的机关是权威的。所谓权威,就是指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只要发布消息的机关是权威的,就应当认为权威消息来源提供的事实材料达到可以确信的程度。因此,只要审查提供消息的机关的权威度,就可以确认是否构成这个要件。
消息的真实性由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负责。媒体不必进行调查核实,不必进行审查,可以直接进行报道,即使出现事实不真实的情况,新闻媒体也不负新闻侵权责任。例如,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政党团体公布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必进行调查、审查,即使存在事实错误,也不是新闻媒体的责任。
媒体报道时未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或者诽谤、侮辱性文字,或者没有删减事实。如果在事实上进行删改、增减,致使发生侵权后果的,则构成侵权。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责任。笔者注意到,为了做好监督方面的报道,一些报纸的版面经常会刊发一些权威部门发布的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报道。记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被曝光的企业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媒体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笔者所在的单位就曾遭遇过这样一场官司。当时记者根据质监局提供的质检报告,批露几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当时某网站也报道了此事,但他们的拟题有夸大之嫌。他们的标题是《毒油流入我市》。企业当然不干了,他们在当地法院把几家媒体都告了。官司打了很长时间,最后是双方和解。其实像这样根据权威机关发布消息的报道,如果是批评报道,我们应该做不是添油加醋,一定要尊重原文件意思。
尊重他人的隐私,避免损害他人的名誉
这个话题是前段日子笔者在网上看到疯传的摸乳照片想到的。四川绵阳一位公民驾车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将手伸向了副驾驶座位上一位女性的胸部,电子摄像镜头拍摄违章行为的同时,将他的这一举动保留下来。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张照片出现在了互联网上,成为社会公众讨论的话题。这里面就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是法律赋予给每个公民的,都应该受到保护。不能说这个人是罪犯或者是他有不道德的行为,他就没了隐私,没了名誉权。就拿那个驾车人来说,如果他想追究,这个照片是谁泄露的,应该能查出。因为交管部门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信息的时候,应当妥善保管公民的个人隐私,而有关人员把这张照片传到网上,显然侵犯到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其实,这几年这些事件出现很多,之所以没出现诉讼,是因为当事人已经被这些事搞得焦头烂额,没精力管是谁侵犯他们的隐私,但这不等于当事人没这样的权利。所以,在这个时候无论是网络还是新闻媒体,不能因为受众对这些事件好奇,就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其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违法案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边界,不能打着谴责或者批评的旗号,公开有关信息。这样做其实是错上加错。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更应该自觉注意公民的权利,不能因为自己采访报道行为,而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损害。更不得因为批评执法机关的行为,而导致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在更大范围受到损害。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新闻媒体责无旁贷。这里需要提一句的是,我们在报道一些违法犯罪时,尽量注意语言的感情色彩,不能因为对方是罪犯,我们在语言的运用上就可以大加贬低,因为即使他们是罪犯,他们的一些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适当更正 妥善处理
这一点针对的是如果我们的报道真的出了问题,有失实或有损害当事人的报道,及时适当地发表更正和道歉,是一种最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新闻媒体对所报道的事实负有审查的义务。如果未尽审查义务,造成新闻侵权的后果,新闻媒体应当承担更正、道歉的义务。有了这种更正、道歉,再加上受害人的谅解,就可以构成新闻侵权的一个抗辩理由。在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媒体如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所以,怎样能让新闻出彩,能让版面可读,且又能保护好自己,这是每个媒体人都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