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收入分配
2012-06-11邢少文
邢少文
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已经有很多年了,但每次一有风吹草动,都会引起争议。这并不奇怪,税收是二次分配,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向来是很难有统一意见的,问题只在于,它符不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而已。
房产税最近一次的争议,是国税总局官员透露房产税的试点可能会扩大到全国。2011年初,试点工作曾在上海和重庆进行,试点之前,反对的声音也很多,但从试点的效果看,并没有引起多少阻力。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试点地区房产税征收的群体很小,征收额也不大。
这其中实际反映了一项税收政策要落实的必要条件,一是税负不能太重,二是涉及人群不能过多。但归根结底,要让一个新税种具有说服力,一是要有合理性,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二是要有合法性,即税收法定原则,否则在现实中就很容易扭曲。如果合理,其实立法就不是太大的问题,反而是在现实中,合法不合理的事情多的是。
但在关于房产税合理性的问题上,政府部门和一些学者的解释是混乱的,这也是造成认识不清,动机不纯质疑的重要原因。
在国税总局的解释中,房产税是一种调节税,是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而征收的,它不等同于房地产税,后者指的是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针对开发商和个人征收的一系列税收。
既然是一种调节税,那在不同时期,征收与否,怎么征收,就存在可变动性。也就是说,它不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一个固定税种,它是作为某个时间段内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个配套手段使用的,如果某一天投资投机炒作没有了,或者很弱了,这个税种就该考虑退出。
但在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的表态和解释中,这个税种将来是要作为一个固定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一个固定收入来源的,這在房地产税没有进行清理合并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反对的声音居多。
在我看来,如果从财富再次分配的角度上看,房产税就是合理的。从定义上看,这是一种财产税,拥有的财产越多,交的税就越多,这就跟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就越高是同样的道理。将富人的钱转移一部分给穷人,改变富人华厦千顷,穷人流离失所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
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对于个人生活必要限度内的财产,不予征收,在这个基础上,收入越高,征收越多。房产税针对的只能是少部分的人群,专指那些拥有多套非自住性房产的人群。
接下来就是是不是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房产税既是一种财产税,就会涉及到土地属性的问题,购房者在交易环节已经对土地使用权支付了地价,包括土地增值税和各种交易契税,房子是私人70年产权,但房子下的土地只是70年使用权。因此,房产税的征收不应该根据土地估值变化来计算税率,而应该按照原值计算。由于房子本身是贬值的,在征收的时候甚至还要考虑进行一定的减值。只有当它再次发生交易的时候,再征收增值税和契税。
房产税在50年代出台后为什么一直没有征收的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后来土地国有化的原因,遇到了房产是不是属于完全私人财产的问题,所以后来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
最后的一点在于,一些针对富人的税种其实是取之于一部分民,用之于另一部分民,税收的使用如果没有约束和监督,它最后依然发挥不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它面临的可能就是多数人的抵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