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2012-06-06樊文广吴伟青
樊文广 吴伟青
摘 要: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十年的实施,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综合评估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论述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意在说明此评标方法的优势和应用的必要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关键词:招标;投标;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4-0244-01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研究
1.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最低价中标”作为国际通行的评标原则,无论是在国外政府采购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按国际惯例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势在必行。
我国加入WTO后,虽然建筑业的开放可能不会像其他行业那样快,但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是必然趋势,中国的企业如果不能尽快调整自己,主动地学习和实施国际惯例,使自己熟悉国际竞争的环境,必然将被市场所淘汰。
2.节省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要求。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刚刚开始,并且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上使用,但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左右,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成功地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对于来源于广大纳税人,而且并不宽裕的国有资金来说,这种节省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3.规范调整建筑市场的需要。建筑行业中客观存在的高利润,促使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承揽到工程任务,采取各种手段拉关系,托人情,导致建筑市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发生,而在拉关系,托人情的过程中,多半是要以金钱为代价的。可以说,建筑市场中的高额利润是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孳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而高额利润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现在采用比较多的综合评估法,通常设置标底,并规定标底价格上下浮动范围为有效报价,其竞争不再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竞争,而演变成为要么靠运气,要么靠关系的变态竞争,这严重背离了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也使腐败行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也始终难以形成。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研究
1.有法律保障。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为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2.有试点经验可以借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就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在我国较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投标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开放省市,如上海、南京、深圳、广东、福建等。
福建省厦门市于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该市完成工程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十项。由于从机制上铲除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生存的土壤,这些项目在招标、开标出现了三个显著变化,一是没有发生一例围标、串标、买标、挂靠投标等情况;二是由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入围资格审查、评标等招标投标环节的人为因素,因此招标、开标工程的争议、投诉也减少了,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三是所有工程的造价在承诺保证工期、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价大幅度降低,据统计这十个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34049.78万元,总中标价25925.77万元,降低工程造价8124.01万元,中标价比工程预算控制价平均降低23.86%。
3.建筑产品可完全由市场定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放不放开价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参考文献
[1]张新华.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蒋俊跃,杨蔚,刘荣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践[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
[3]陈云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改革思考[J].管理科学,2008
[4]王俊安.招标投标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