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弱者的博弈
2012-05-30叶竹盛
叶竹盛
“以前,我从来都不知道害怕。现在,我开始会了。”曾被称为“广州最牛钉子户”的李雪菊从2006年开始,坚守自小生活的老屋,直到2011年才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5年间经历了各种艰辛和恐吓的她,说出了这番话。
伴随着快速的经济增长,“钉子户”现象层出不穷。从重庆“手持《宪法》坚守18米高‘孤岛”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到各地曝出的以死抗争的“最惨钉子户”,再到南京在房子上钉上1.8万多枚钉子的“最名副其实的钉子户”,“钉子户”在媒体上总是以出人意料的方式长期保持热度。
有人为“钉子户”的坚守而呐喊,视他们为维权斗士;有人视“钉子户”为刁民,批评他们妨碍了社会发展;有人则津津乐道“钉子户”能多“闹腾”出多少补偿……然而,不论公众眼中的“钉子户”呈现怎样的形象,身处舆论漩涡中的“钉子户”们,他们所面对的是什么呢?有人说,“钉子户”代表了一种“弱者的抵抗”,那么,他们在抵抗什么呢?是什么让他们感到害怕,是什么甚至让他们走向绝望,不惜以命相抵呢?
抵抗社会偏见
2007年,坚持了一年多的深圳“钉子户”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后,终于同意搬家了。与坚守过程中人们给他的鼓励和支持相反的是,协议达成后,有人从中看到的却是“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不得钱”这种近乎流氓的逻辑的胜利。诸如此类观念上的偏见,是“钉子户”们要抵抗的第一股力量。
拆迁本质上是市场行为,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应当是基于财产权利的平等交易关系。交易价格沒有达成共识,交易自然不能成立。但在中国,这种平等交易关系变成了一方对另一方的高高在上的补偿。被拆迁户最后获得的并不是价格,而是补偿款。因此“钉子户”们艰难抗争之后,如果能够实现较高的预期,也很容易被认为是多要到了一些“施舍”,而不是通过抗争取得平等的定价权之后获得了更合理的对价。
这种观念影响下,“钉子户”首先就被置于一定的道德困境,被认为是“刁民”、“贪婪”的人。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和吴苹就面对过这样的质疑。有人说他们是不是有背景,所以才敢那样坚守“孤岛”。吴苹则大声回应“法律就是我的背景”。然而,像吴苹这样理直气壮的“钉子户”并不是很多。同样是2007年,长沙市最繁华的步行街黄兴南路旁一家新开业的商业大厦门口还竖着3栋零散的房子。先前传言说业主开出了天价补偿价格,有市民因此指责这些“钉子户”,说他们应该以大局为重,不能为所欲为。后来有业主出来澄清说,天价补偿是开发商散布的中伤谣言,不是事实。
观念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看待问题视角的不同。围绕2007年“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媒体报道中,有一家媒体独辟蹊径,用了《有史以来最牛开发商》的标题。报道称,杨武、吴苹夫妇只不过是尽一切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已,这在任何法治社会都是正常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不需要“很牛”就可以保住自己的财产。反而是那些用尽各种手段逼迁又不愿意支付合理补偿的开发商才是最牛的,这么牛的开发商举世罕见。当然,开发商的背后往往还隐现着政府的影子。
私权保障的到位最终会使得开发商深知,与一个合法拥有产权的“钉子户”对抗,就是与公众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观念对抗。在这种状态下,社会观念不仅不是“钉子户”所抵抗的对象,反而成了他抵抗的最有力武器。
但是在中国,社会观念的偏见却恰恰是“钉子户”们所面对的一大压力。这种偏见还可能被开发商利用,给“钉子户”制造舆论压力,使得他们不被周围的人理解,甚至备受指责。对待这些偏见,政府的态度往往比较暧昧。而颇具讽刺性的是,中国社会所欠缺的私产观念,有时候却被看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优势。2009年,天津市宁河县有“钉子户”悄悄录下了上门做工作的政府官员的话:“在英国,你说不拆,任何人不敢拆。在中国,你说不拆,肯定把你的房子拆了。这就是我们中国为什么在全世界牛。”
抵抗“公共利益”
2004年,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写入《宪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确认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如果说私有财产应得到保护这个观念已经开始在中国社会渐渐形成,那么另外一个可能消解私产保护的概念却仍没有得到澄清,那就是“公共利益”。
《宪法》和《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后面都加上了“但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然而,公共利益却常常是由政府利益和开发商利益“伪装”而成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将公共利益征地与商业征地混作一谈。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征收行为。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这种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政府一般是将拆迁许可证发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来搞商业利益开发,并且在许可证的伪装下,拆迁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而且还因此获得了行政甚至司法力量的支持。
有一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公共利益是如何被滥用的。一般我们眼中的“钉子户”都是长期抵抗找上门来的强拆,但北京有一户人家却成了“被钉子户”,坐等有关方面上门拆迁数年而不得。据媒体调查,2010年,北京三四环之间的曙光西路上有一栋房屋占据了几个车道,严重影响交通。记者采访的所有人都认为这个房子影响了公共利益,应当拆除,有些采访对象甚至言辞激烈批评业主。但是业主老张却也很委屈,因为他也不知道要和谁谈拆迁的事情。2003年,那一片地方属于上家楼村,现在已经变成了一片高档小区。位于小区规划内的村民,都已经被拆迁走了,而唯独位于马路上的老张家,因为不妨碍小区建设,而遭到各方面推诿,最终没有拆迁。
以公共利益为名的大拆迁,拆够了小区用地,最后剩下真正属于公共利益部分的马路时,有关方面在拆迁上的热情却迅速冷却了,不闻不问达数年之久。这个滑稽的案例直接显示了打着公共利益之名进行拆迁的虚妄之处。小区建好了,商业中心封顶了,那些不影响商业利益的钉子户就可拆可不拆了,哪怕正好就在马路中央。但这最后却让老张一家背上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骂名,“钉子户”被当成“公共利益”的拦路虎。
《物权法》并未对何为公共利益做出详细界定。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正在修订中,2010年底公布的草案二稿中列举了一些构成公共利益的情形,有人归纳说,基本上等于说“凡是政府需要的,都是公共利益”。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国内外都存在各种争论,但核心观念在于:公共利益并没有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也没有给公民施加法律义务,而是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藉此改善生活的选择权。即使人们在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达成一致,也不意味着政府或者任何人就获得了强制拔除“钉子户”的权力,哪怕只有一个人认为拆迁是恶化了而不是改善了自己的生活,那么这个公共利益就至少是存在缺陷的。
一个个案例显示,对“钉子户”来说,暴力、威力、恐吓等等都不足以吓倒他们,反而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偏见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将他们置身于道德困境中,遭受精神上的压力;而被操纵的“公共利益”则更是让他们正当的维权行动丧失了道义基础,得不到制度上的支持。
“钉子户”被一些人看成是扎在中国经济发展高速公路上搞破坏的钉子,但从另一角度看,“钉子户”恰恰正是扎在转型中国不甚稳固的法治大厦上加固用的钉子。只有各方面的观念都彻底转变过来,公共利益得到合理界定,“弱者的反抗”才不会演变成惨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钉子户”的存在,开拓了弱者与强者的博弈空间,推动了社会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