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场所照明用LED灯具技术规范
2012-05-16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制定本推荐性技术规范的目的是指导地铁场所照明用LED灯具的设计、生产和使用,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本推荐性技术规范可用于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为暂行稿,所涉及评价项目和技术指标均是最为基本的和具备较好的考核可操作性的,暂时不追求全面性和完整性,并将随着照明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作进一步修正。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提出。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归口。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设计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山大学佛山研究院、广东济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史福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半导体照明科技促进中心。
本推荐性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卫军、李自力、王钢、李胜利、吕蔚辰、苏永棠、沈镜青、朱玉平、陈海波、王丹、宗雷、王子能、史杰、许敏、戴斌、林乐彬、亢瑞英、李向新、阮军、赵璐冰。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
LED地铁照明技术规范
1 適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铁运营各场所的半导体(LED)照明(以下简称LED照明)的功能照明部分,包括:一般规定、照明照度值、应急照明、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本规范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本规范中没有作规定的安全部分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1-2003,IEC61000-3-2:2001,IDT)
GB 17625.2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电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17625.2-1999,idtIEC61000-3-3:1994) 。
GB/T17625.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实验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9510.14-2009灯的控制装置第14 部分: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
GB19651-2009杂类灯座 第2-2 部分LED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
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
GB 24819-2009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安全要求 。
GB/T24823-2009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性能要求 。
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温度变化。
3 定义
GB24819、GB/T24823、GB/T24825、GB/T24826和GB/T16275所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额定最高工作温度
To Rated maximum ambient temperature of LED appliance/moduleappliance/module
在正常工作状态和处于额定电源电压或额定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时,在LED照明器具或模块的散热器外表面上可能产生的最高允许温度。
3.2 正常照明的标准值正常照明的标准值 normal lighting value
本规范和相关引用标准要求的、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器具光电参数下限值。
4 一般规定
4.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4.1.1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4.1.2城市轨道交通工作场所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4.1.3城市轨道交通照明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4.2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
4.2.1照明器具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应能长期、可靠、正常的工作,并对使用者和环境不产生危害。
4.2.2照明器具应符合GB7000.1和GB7000 系列各相应标准的规定。
4.2.3照明器具的控制装置应符合GB19510.1和相应标准GB19510.14的规定。
4.2.4照明器具的LED模块应符合标准GB24819-2009的规定。
4.2.5照明器具的LED模块用连接器应符合标准GB19651-2009的规定。
4.2.6照明器具的光生物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GB/20145的规定。
4.2.7照明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GB17743、GB17625.1和GB17625.2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初始光效要求
照明器具整体初始光效满足表1中所述要求。
5.2照度标准值
5.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 和2000lx。
5.2.2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其维护系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见表2 )
5.2.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根据建筑等级、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车站站台、站厅、通道等公共场所照度可提高或降低一个照明等级。
6 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6.1应急照明
6.1.1疏散照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站疏散照明平均照度不小于5.0lx;
b)区间线路疏散照明平均照度不小于3.0lx;
c)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水平照度值不小于1.0lx。
6.1.2由正常照明转换为疏散照明的转换时间不大于1.0s,疏散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60min。
6.1.3疏散照明可按附录D设置。
6.1.4一般工作场所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0s。
6.1.5中央控制室、车站综合控制室、站长室、消防泵房、变配电房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应用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0s。
6.1.6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2值班照明
非24h连续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公共场所,如:站台、站厅、通道、楼梯等的值班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度标准值的10%。
6.3过渡照明
6.3.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双层地面站及高架车站昼间站台到站厅楼梯处应设过渡照明。
6.3.2过渡照明宜优先利用自然光过渡;当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人工照明过渡。
6.3.3白天车站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双层地面站及高架车站昼间站台到站厅的内外亮度变化,宜按1:10到1:15取值;夜间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2:1到4:1取值;列车由隧道到月台的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1:15到1:20取值(待定)。
6.3.4城市轨道交通过渡照明的计算应按附录D的方法确定。
7照明质量
7.1照度均匀度
7.1.1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等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7,
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7.1.2室内非作业区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一般照明照度的1/3。
7.2眩光限制
7.2.1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应符合表4的规定。
7.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不舒适眩光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7.2.3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其计算方法见附录E。
7.2.4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或大于等于65 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5规定。
7.3光源的颜色
7.3.1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光源的色表宜符合表6的规定。色溫控制与功能相关,功能区用色温做标识,站台、站厅同一场所光源色温应保持一致。
7.3.2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宜符合表 2 的规定,3000h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不应超过2%。
7.4 反射比
城市轨道交通需连续工作的房间和经常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其各表面的反射比宜按表7选取。
8照明节能
8.1城市轨道交通各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
注:对于一定的照度目标值,按照LED照明器具70lm/W,有效照度利用率50%,灯具维护系数0.8进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推算。
8.2城市轨道交通照明可采用以下节电措施:
(a)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应符合4.2、5.1的规定;
(b) 对车辆段中的停车库、检修库,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等大面积场所,照明应能分路控制;
(c)非运营时间可只保留应急照明与值班照明,作内部人员通行和巡视使用,照度标准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d)地面或高架站出入口外灯具采用时控或光控,白天或高照度时关闭;
(e)高架站四周路灯采用时控和光控节能;
(f)地面或高架场所照明应首先考虑自然光的利用及鼓励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自然光利用可参照GB/T50033规定。
9 LED照明器具特殊技术要求
9.1电性能
LED照明器具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10W以上的器具、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10%,功率因素应不小于0.95;10W以下的器具、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不大于15%,功率因素应不小于0.90。
9.2光学性能
照明器具中模块部分光学性能应符合GB/T 24823-2009中5.6光学性能的相应要求。
9.3灯具结构
9.3.1灯具应具有可靠固定方式,符合振动基本要求,避免任何意外坠落。
9.3.2重量设计时尽量采用重量最小化设计。
9.9.4灯具表面应无划伤、灯体内外应无危及生产、运输、安装及使用人员的尖角和毛刺。
9.9.5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影响外观的缺陷。焊接部分应平整、牢固、无接焊、虚焊、飞溅等现象。
9.4灯具驱动电源灯具驱动电源(LED控制装置)
9.4.1驱动电源效率≥90%。
9.4.2照明灯具应能在供电电压下限时起动,在整个供电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9.4.3驱动电源能在供电电压下限时启动,在整个供电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9.9.4驱动电源平均寿命应不小于30000小时。
9.3.5 LED驱动电源要有抑制浪涌侵入的能力,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线-线)
和4kV(线-地)。
9.4灯具驱动电源(LED控制装置)
9.4.1 驱动电源效率≥90%。
9.4.2照明灯具应能在供电电圧下限时起动,在整个供电电圧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9.4.3驱动电源应有过流、过压,欠流、欠压保护以及短路保护和过热保护。
9.4.4 驱动电源的平均寿命不小于30000小时。
9.4.5 LED驱动电源要有抑制浪涌侵入的能力,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线-线)和4KV(线-地)。
9.5节能控制要求
当天运营结束至翌日运营开始,应实现装灯功率节能50%。如果LED照明器具配备调光控制装置,应将全体照度降低50%;如果照明总控制端口有有预制的开关协议,以亮灯器具与关灯器具间隔的原则,控制50%的灯具关闭。
9.6 平均寿命
9.6.1 LED照明器具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9.6.2 LED照明器具3000h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96%。
9.6.3 LED照明器具6000h光通量维持率不应低于92%。
9.7 环境适应性
9.7.1 灯具应能经受高低温循环试验,按照GB/T2423.22要求进行试验,灯具应能正常使用,6000h光通维持率在92%。
9.7.2 LED照明器具的按防尘防固体异物防和防水等级(IP防护等级)应符合GB7000.1-2007的第九章的要求。
10运行维护与测量
10.1.1灯具应进行可维修性设计。可维修性设计应密切结合可靠性、安全性、可使用性、可测试性、零 总配件 量等进行设计。
10.1.2 应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换损坏或有缺陷的照明设备。
10.1.3.应按规定周期清扫灯具和房间各表面。
10.2.测量
10.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应定期测量。
10.2.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照明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T 570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