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当公务员
2012-05-08魏雅华
魏雅华
7月30日《新京报》报道说,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爆于2009年下发文件,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六十一名被判缓刑者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事业编制。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部因受贿罪获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此文甫一见报,便引起舆论大哗。激愤之声,汹涌如潮。因为它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贪官们在被判缓刑后,不仅依然可以衣食无忧,饭碗铁定,生老病死国家全包,享受所有的公务员待遇,甚至可以不去上班,悠然自得地养鸟遛狗,吃空饷,依旧可以在公务员队伍中享受高质量的生活。
既然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那好,我们便先说“此举有政策依据”。这话像是真的,因为当地政府是“书面”回应,不是口答记者,会口无遮拦,错在难免。“书面”回应自然会引经据典、斟字酌句。该回应全文未能见报,我们便只好猜想了。
既然他“引经据典”,那么我也该“引经据典”,以针锋相对。依《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第五十三条之第七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公务员法》规定,凡有以上行为者必须予以惩戒。
如何惩戒?《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这六十一名被判缓刑贪官,均己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之规定,己受到了国家的刑事处罚,所受到的自然应为《公务员法》中《惩戒》之最严厉的惩戒——开除。
所有这一切,都在《公务员法》中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毫无歧意可言。所以阜宁县政府此举有“政策依据”的所有论据,均无讨论价值。因为任何“政策”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政策”,都是违法的“政策”,都必须立即废除。不仅必须立即废除,还应追究此种“政策”制定者的违法责任。此事让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阜宁县政府会出台如此厚爱贪官的“政策”?答案只有一个: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即唐《敦煌变文集·燕子赋》中所说:“切闻狐死兔悲,恶(物)伤其类。”
制定这样的厚爱贪官的“政策”的人,十有八九也是个贪官,甚或是一群贪官。要么,落网的贪官是这一群贪官中的一个,“牺牲我一个,幸福一群人”。我们似乎听到了不幸落网的贪官在说:“兄弟我先走一步了。”而在位贪官们说:“兄弟,我吃一只蚂蚱,有你两条腿。”
就本质而论,这是在位的贪官给“不幸”落网的贪官的封口费。有这样的后门钥匙,不幸落网的贪官,是会拼死护住在位的贪官的。保护他们,便是保护自己。
制定這样的“政策”,在位的贪官既施爱于“不幸”落网的贪官,又为自己如果也有一天“不幸”落网,留条后路。弄清了这样的利益链,你就会得到所有的问题的答案。
如果说厚爱贪官的本质是大幅度地降低贪污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在位的贪官。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相信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自洁能力?自洁能力如此低下,又会给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带来什么?
【原载2012年8月13日《西安晚报·漫笔》标题有改动】
插图 / 情大于法 / 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