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术期刊稿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4-29谢其祥黄天放
[摘要] 期刊的稿约无论是对作者还是编辑部都是双赢的。但目前一些期刊存在不刊登稿约、稿约内容陈旧、稿约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期刊编辑部应予以重视,撰写和发布符合要求的稿约,并在固定页面、固定期次刊登稿约;稿约要与时俱进,符合当前技术条件要求;稿约内容要齐全。
[关键词]学术期刊 稿约 问题 对策
何谓稿约?《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认为:“刊物的编辑部向投稿人说明刊物的性质、欢迎哪些稿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的告白,一般写成条文,登载在刊物上”。稿约是联系编辑部与作者的桥梁。
近日,笔者对广西48种学术期刊稿约的刊登情况和稿约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期刊对稿约不重视,在稿约的内容和刊登等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不刊登稿约。笔者对广西48种学术期刊的查阅结果显示,有22种未刊稿约,约占46%。第二,期刊所刊登的稿约在时间或内容上过于陈旧,具体表现如下:要求提供稿件“软盘”;没有提供投稿的E-mail地址;使用旧的参考文献著录方式。第三,所刊稿约内容不全,过于简单。有的期刊所刊登的稿约过于简单,寥寥百字,像补白一样登在不显眼的边角处;内容上只是某个方面的规范或要求,内容不齐全。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一、在固定页面、固定期次刊登稿约
笔者认为,一些学术期刊不刊登稿约的原因有三:一是受“皇帝女不愁嫁”意识影响。笔者发现,未刊稿约的多是核心期刊、重点大学的学术期刊,在这些期刊上刊发文章对评职称有重大意义,稿源不愁,因此这些期刊也就认为有无稿约都无所谓。二是期刊认为已在网页上发布稿约,不需要在纸质期刊上再次刊登。其实,在网络中查阅某期刊的稿约并非易事,不少商业网站上挂着某期刊,但点击进去只能看到高额有偿代理发表论文的信息,甚至连查阅稿约都要付费。这样的网上稿约实际成了一纸空文。三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挤出版面多发文章收费或者刊发商业广告。
刊登稿约对编辑部和作者都是双赢的。对于作者来说,只有在阅读、了解了稿约具体、详细的要求后,才会有的放矢地结合刊物宗旨、栏目设置等要求写出有针对性的文章,以达到符合刊物要求和满足读者需要的目的。对于编辑部来说,一是可以收到好的稿子,缩短出版周期,减轻编辑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尤其是首次投稿的作者,由于找不到稿约而无法得知期刊采用稿件的最基本标准和要求,即使文章内容好且有创新性,但参考文献、中英文摘要、作者简介等著录不规范,编辑就要花费很多时间与作者来回交涉修改,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无形中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二是可以避免编辑部与作者的法律纠纷。稿约是期刊同作者之间的出版协议或合同,具有一定法律效应。稿约上的约定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版权等方面的纠纷,使编辑部避免法律风险。因此,建议期刊选择固定期次和页面按时刊登稿约。
二、稿约要符合当前技术条件要求,要与时俱进
笔者调查发现,有的期刊要求提供稿件“软盘”。现在的计算机早已不配置软驱,使用软盘存取文档已是很多年前的事情,此类稿约的陈旧程度显而易见。对于此类期刊,有必要更新与当前IT条件相匹配的稿约。
笔者调查中也发现,有的期刊稿约不提供投稿的E-mail地址,但要求作者投送电子稿,这让投稿者无所适从。笔者建议,期刊不但要注明E-mail地址,还要按编辑部的专业分工注明相关编辑的E-mail地址,以便各编辑能及时查看稿件。而且,随着IT技术的发展,更便捷的联系方式,如QQ邮箱、飞信、微信等联系方式也应在稿约上注明,方便投稿作者直接与编辑联系。
参考文献著录方式陈旧也是目前期刊稿约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要求析出文献著录使用“……[A]……[C]……”格式,这种格式是1998年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格式,2006年的修订版已改为“[c]//”格式。因此,此类稿约情况也应予以更新。
三、稿约内容要齐全
调查发现,大多数期刊的稿约内容过于简单,与不刊登稿约一样。笔者认为,稿约应详细全面,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刊物的主办单位、刊物的性质、办刊宗旨方针等简介;第二,刊登文章的学科范围、栏目设置;第三,对文章的具体要求,包括稿件字数,数字、图表、符号、计量单位、角标、人名、地名、术语的书写要求,外文字符书写要求等;第四,论文格式要求,包括题名要求,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的书写要求,作者项的书写要求,正文版式要求,参考文献著录格式;第五,与著作权有关的要求,包括审稿方式、周期,是否同意被电子期刊转载,文责自负等;第六,其他事项,包括收费要求、稿费支付方式、投稿方法、期刊编辑部联系方式等。
四、值得特别注意的方面
稿约的撰写和发布除了要注意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还有其他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
1. 稿件处理期限、审稿方式。从调查情况来看,稿件处理期限长短不一,以 3个月的居多,最长的为6个月,最短的是“3天可咨询,5天确认收到,20天内发录用通知”,但也有3家稿约看不到处理时限。一般认为,稿件处理期限以2~3个月比较合适。期限太短编辑部可能来不及处理,主要是作为领导的主编的终审时间不确定;6个月的审稿期限稍长,会令作者一稿多投。至于没有期限的稿约更是不合适的,要加以明确。审稿期限是投稿者最关心的问题,比较恰当的时限肯定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稿件,提高期刊的竞争力。同时,不规定审稿时间也与《著作权法》相违背,《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期刊审稿期限为30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查发现,少数稿约表明实行双向匿名审稿、三审制。笔者认为,向作者说明审稿方式,可以表明本刊的质量和编辑作风,让一些自觉底气不足的作者望而却步,少收一些水平低的文章,减轻编辑的审稿工作量。
2. 文德要求。部分稿约中有“勿一稿多投” “文责自负”等文德方面的要求,个别的有对抄袭的通知单位公布其名字,多少年内不发文章之类的处罚声明,但大多数稿约没有此方面的要求。其实,文德要求方面的内容不可缺少。这可以让编辑部免受抄袭者的牵连,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今,很多编辑部使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来检测抄袭、作弊稿件,期刊应在稿约上添加此项内容,以示警示。
3. 有关著作权的约定。稿约著作权的约定包括两方面:一是修改权的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与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期刊应在稿约中明确申明编辑修改权的范围和标准,明确告诉投稿者,如不接受稿约的有关要求,应附上“如不同意修改,请予注明”。二是版权的约定。《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很多期刊将纸质版进行网络传播,这种传播带有盈利性。如果期刊没有征得作者同意,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为了避免出现著作权的纠纷,期刊应在稿约中明确说明,如 “本刊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合作,在本刊发表的文章将在数据库上发表,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不同意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作适当处理”。调查发现,很多稿约没有此类约定,笔者认为这有失妥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渐增强,期刊更应注意通过著作权的约定来规避风险。
4. 收费约定。现在很多期刊对作者收取审稿费、版面费等费用,但收费是敏感问题,因而,大多数期刊都不在稿约上说明,而是在作者投稿后通知。有的说“不收审稿费,收一定的出版成本费”,至于收费标准还是不明确。实际上,收费已是一个公开的问题,没有必要遮掩。期刊应该明确说明收费原则及其标准,使作者投稿时做出选择,避免因为收费而撤稿,导致人力物力浪费。
5. 作者简介、参考文献、摘要等内容要叙述与举例结合。作者简介、参考文献项要求琐细,作者投稿时往往容易遗漏部分内容,编辑为此要联系作者补充齐全而费时。摘要写作也是很多作者不能达标之处,需要编辑反复修改。这些地方,除了叙述相应要求,还应进行举例说明,让作者有例可仿。调查发现,对摘要的要求,有的期刊稿约说“摘要要以第三人称简括论文内容,不加诠释和评价性文字”,此类文字过于抽象,如能加上“不要出现‘本文认为、本文论述了、分析了、介绍了’等用语”这样的示例,作者写作摘要就容易符合要求。
6. 做好网上发布。现在,期刊都有网站或网页,期刊要充分利用好这一宣传形式。事实上,很多期刊没有在网上发布稿约,这是十分落后的,这些期刊应尽快改变现状。
稿约虽然不是期刊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没有国家标准或相关法规对它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一份合格的稿约,对于作者把握稿件是否符合期刊要求,提高编辑部的有效来稿率都是非常有用的。因此,期刊编辑部应予以重视,撰写和发布符合要求的稿约。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