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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防卫和公民权益

2012-04-29王晓夏

世界博览 2012年2期

一条在美国并没有引起太多“涟漪”的新闻,却引来无数中国人的关注。

在美国,元旦之夜,两名歹徒企图持刀闯进少妇莎拉的寓所,莎拉的丈夫因癌症去世,只剩下她和3个月大的幼子,情况万分危急。

“我手上有两把枪,如果歹徒闯进来,我可以开枪吗?”18岁的莎拉立即拨打911报警电话,并反复问道。911接线员在莎拉的逼问下。回答道:“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你必须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来保护你的宝宝。”21分钟后,当歹徒破门而入时,莎拉果断地开枪击毙了其中一名歹徒,另一名歹徒见状不妙后惶惶逃走。

或许是因为被太多的暴力抢劫、袭击甚至强拆新闻所袭扰,莎拉的枪声让不少中国人感受到一种震撼——此新闻在国内某门户网站出现后,在短短几天内竟得到了近万网民的跟帖回复。

按很多中国人的标准来看,美国式的“正当防卫”称不上正当,因为动辄使用致命暴力,一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而且防卫者大多数都不必接受刑事惩罚,或者其刑罚微乎其微。

在中国,自卫被分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因此,如果莎拉在中国,即便她迫于幼子安危将歹徒击毙,也可能为此将会付出“防卫过当”的刑罚代价。

但在美国,莎拉的开枪属于正当防卫和可原谅的防卫的范畴,这两种防卫一般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便莎拉追出屋外,将逃跑的歹徒也同样击毙,构成不合理自卫,也未必会承担多大程度的法律责任。因为,即便法官认为莎拉的自卫不合理,但弱势自我保护者往往会得到陪审员的同情,陪审团会径自做出对莎拉有利的判定。

即便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众看来,这样的防卫并不合理和妥当,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人们会反复推敲莎拉的处境和心境,而不是一味地墨守法条。由此,美国的司法机构会耗费大量精力、金钱和时间去探讨莎拉如何开枪,怎样开枪等等细微情节,而不是草率做出决策。

这些司法特性,使得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不会将人性受制于法律。在这其中,历来被中国人所批判的“个人主义”起到了决定性因素,也成就了美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尊重以及保证公民权利至高无上的地位。公民权益在国家体制内享有更高的地位,他们的一举一动,国家机关都不能等闲待之,否则公权利将陷入被群起而攻之的境地。

美国憲法第二修正案奠定了美国人的自卫理论基础,其中规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这一条文被引申为正当防卫的原则,也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根本保证,因为这个法条如实反映了美国建国者对个人权利的信赖。

当年,美国憲法第二修正案之所以强调平民武装,就是认为民兵不容易被暴政所控制,一旦政权变质,那么美国平民可以依托手中的武器来改变这一状态。

如今,几百年过去了,尽管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因为枪支泛滥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在美国,对于枪支问题的辩论,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不是禁止。

今天,绝大多数美国人接受的是民主方式:投票、政治利益团体、自由媒体以及法院来影响和约束政府,很少有人赞成或同情那些将政府视为暴政进而宣称必须以武力予以抵抗的偏激组织。但是绝大多数美国人反对禁枪,在美国的政治人物中。更少有公开发表禁枪言论者,因为民间拥有枪支几乎成为了美国精神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