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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诗乐艺术的特点及基础语文教学中的音乐文化缺失

2012-04-29江锦秀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2年4期

作为我国文化一部分的诗歌与音乐,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传承中承载了丰厚的文化信息底蕴。自远古至北宋“文”“乐”分野独立发展以前的大约三千多年中,诗歌与音乐的完美结合是其重要的特征。诗歌和音乐的结合形成了我国古代独特的艺术形式——诗乐艺术。

诗乐作品从文学的角度看,是文学作品,是诗歌;从音乐的角度看同时又是音乐作品,是歌诗,是歌词;从创作的角度看,它既是文学创作,同时又是音乐的创作与表演。文学和音乐的双重特性成就了我国古代诗乐艺术的重要特征。

一、我国古代诗乐艺术的特征

1.综合性

综合性是我国古代诗乐艺术最基本的特征。

(1)从表现形式及手段来看,诗乐艺术是综合的艺术形式,可以吟、诵、讴、歌;可以相和、说唱;还可以用大型的综合歌舞来表演。歌、乐、舞的结合是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2)从表现内容来看,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有表现生活生产劳动的,有表现军事、宗教、阶级统治、社会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的。

(3)从创作群体来看,由普通群众、文人、乐人的共同配合完成。

(4)诗乐艺术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创作个体自身的综合的文学及艺术修养上。

2.现实性

诗乐作品就其表现内容来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有表现人们劳动生活生产的《弹歌》:“断竹,续竹;飞土,逐肉。”有反映战争的《易经·中孚》:“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有对统治阶级反抗和揭露的:“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反映爱情婚姻的:《孔雀东南飞》;反映民族文化的:《胡笳十八拍》等等。诗乐作品题材广泛,且与普通百姓生活紧密相关。

3.多样性

我国古代诗乐艺术就其表现形式来说是非常丰富的,有歌舞乐的结合,有相和、说唱、弹唱、吟诵等各种形式。《墨子·公孟篇》:“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周礼·春官宗伯第三·大司乐》云:“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言、语”。

4.普及性

在我国古代诗乐艺术的发展中,不论上层统治阶级还是下层劳动人民都有对诗乐艺术的参与、了解、接受和传承,形成一种普及的社会现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这种普遍的群众参与为诗乐艺术的发展繁盛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及源源不断的、空前的创作发展空间及动力。

二、我国古代诗乐艺术所投射的文化信息

1.诗歌与音乐在艺术形式上的互补与兼融

(1)诗是乐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古人云:“乐辞曰诗,诗声曰歌”、“乐以诗为本,诗以声为用”、“诗为乐心,声为乐体”、“诗叙事,声成文,必使志尽于诗,音尽于曲”。人们认为诗是乐的根本,乐是诗的形式和实现的手段,作为声乐,二者缺一不可。

(2)诗乐在音律上具有一致性

音乐讲究旋律,诗歌讲究韵律。诗的韵律和乐的旋律之间的这种一致性是诗乐最本质的联系。诗的音步、平仄、韵脚都可以从属于乐的音长、音高、音强、音色等方面来分解。诗声与乐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决定关系,诗的平仄与感情的表达有着直接的关系。四声歌诀清楚地表明:“平声平道莫低昂,上声高呼猛烈强,去声分明哀远道,入声短促急收藏。”这样句子中间的平仄搭配就与感情的高低起伏与歌唱的抑扬婉转联系起来,而韵脚的平仄相间,更是演唱的必然要求。

诗的音韵直接影响到演唱,诗人们在创作时,为了入乐,必须在声律上做准备。中国古代诗词的格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便于歌唱而设置的。因而人们对于诗歌韵律的探讨,一开始就与乐律联系起来。

(3)诗乐的结合是情感表达的需要

配乐以后的诗,可以直接给人情感上的刺激,音乐从声、乐、舞、容多方面配合同时引发人们的美感,诗乐的结合极大地满足人们情感表达的诉求。如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所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诗者:根情,苗言,华上呢感,实义。上自贤至,下至愚呆,微及豚鱼,幽及鬼神,群分而全同,形异而情一。未有声而不应,情交而感者。”

(4)诗与乐的配合是适应文化传承的需要

诗作为语言艺术,在传播上有其久远性,但在传播的广度上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入乐后的诗更易受到人们的普遍喜爱而被人们广泛传唱。因而诗乐艺术的广泛传唱极大地促进了诗歌创作的繁荣与人们欣赏水平的普遍提高,更有利于文化的传承。

2.我国诗乐艺术的创作形式与特点

诗歌作为音乐表演的组成部分,其风格受到音乐风格的影响。从音乐的角度来把握文学作品的风格是我国古代诗歌艺术创作的重要形式。

(1)从诗歌创作的角度看,注重“配乐填词”“一歌多词”的创作思维习惯。每种词牌名代表着一种相应的曲调,诗歌艺术的创作在内容和形式上大多是按照相应的曲调进行创作。

(2)从音乐创作的角度看,重视和注意吸收民间音乐的成分。各民族间、相邻国家间音乐文化的交流为音乐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元素,不同民族间的音乐文化交流最终共建了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

(3)从表演的角度看,就诗乐的传唱而言,又有着灵活多样、个性化等特征。可以是吟、诵、讴、歌,可以是弹唱、说唱、相和,也可以是大型的乐舞表演。其表现形式是开放的、灵活的、综合性与个性化的结合,可以没有设定调、节拍和音域的要求,因而极大地拓宽了诗乐艺术表演的风格和形式。

(4)对创作群体来说,诗乐艺术的紧密结合,使得其创作群体具备了全面丰富的文学、音乐创作及艺术表演的才能。他们往往多才多艺,既是文学家,诗歌的创作者;同时又是音乐家,音乐艺术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从其在社会的广泛传唱来看,普通百姓也成为创造性的表演者,因而,社会整体的文学艺术修养得到了整体性的提高。

三、基础语文教学中音乐文化的缺失

1.诗歌教学中内容与形式上的音乐文化缺失

我们知道,古代诗歌是由文学创作与艺术表演两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的有机体,它作为文学作品被创作出来以后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经“吟”、“诵”、“讴”、“歌”等多种形式的表演共同组成其丰富的文化内涵,而现今的语文教学中是“诗者不歌”。老师们往往仅摘其歌词,注重从字面、字意上引导学生进行理解和接受,却对其中的音乐部分进行了“肢解”,故而原本是其组成部分的音乐成分被大量忽略或摒弃,造成了诗歌艺术在传承中的不完整性。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如果把一只胳臂从躯体上砍下来,那就不是胳臂了”。同样的道理,一种综合的文化形式,将其肢解了进行理解和传承,便大大地限制和束缚了学生对古代诗歌表现形式上丰富性的理解和创造性的表现,导致诗歌教学在传承我国优秀文化过程中的音乐文化丢失现象,从而削弱和降低了学生对我国古代文学艺术的理解。

2.基础语文教师自身知识结构上的音乐文化缺失

受长期以来注重知识传授的教学观念和应试教育的影响,重“文理”、轻“艺体”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普遍存在。语文教师特别是中年及以上的绝大部分基础语文教师并不重视音乐教育,也不重视自身音乐素养的积累,更不善于将音乐运用到语文课堂,所以,基础语文教师自身音乐素养的缺失有其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语文教学中对教师要求的偏差也是造成语文教师忽视音乐素养积累的原因。

长期以来对诗歌教学的片面要求,客观上造成了诗歌教授者和学习者们对诗歌的完整性的忽视。

在现代的基础语文教学中是诗者不歌,歌者不诗,古代诗文中的大量音乐文化被忽略掉,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基础语文教学中的一大憾事。

参考文献

[1]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5.

[2] 曾遂今.音乐社会学.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

[3] 罗雄岩.中国民间舞蹈文化教程.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3.

[4] 吴湘洲.唐诗创作与歌诗传唱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 陆志平.语文课程新探.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6] 孙国梁.小语文教师手册.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

(责任编辑 白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