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东流县衙碑刻之谜
2012-04-29老屋
去年冬日,笔者带着相机去拍安徽省东流县(旧称)县治所在地——东流老街。县治始于唐代,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岁月留痕,老县城遗下一街建筑“老古董”,让远近游客着迷。这老街上尚有300多座明清时代的老房子,默默地落在冬日清冷的时光里。绝大部分房子里面都静静地住着老人和孩子,虽然原本那些县衙、公署、城墙、庙宇、祠堂、牌坊以及青石板、麻石条路面早已不复存在,但老街的整体布局却还隐现着徽韵古风。
就在笔者立定取景时,在一户朱姓人家冰冷的门槛上,不经意瞥见了一方浅粉色的石影。那石影的右边已然缺损,其余大半个身子横着,被水泥糊在石坎堆里。好在有迹可辨,笔者右面颊贴地,也顺着它的横姿趴着一瞧,竟是明代的衙门告示。其文仔细辨读如下:
“明示⋯⋯官库即□抉主⋯⋯嘱每铺择民壮数名,各谨巡逻⋯⋯应用其街市沿门火夫再不许惜⋯⋯县宿⋯⋯沿门火夫遇晚关锁栅栏⋯⋯各保身家。原延(请火夫值日)轮流,不得籍口推延。本院(明察秋毫),(倘经)告发,延将讯吏,交⋯⋯庶官民两法规可从矣。□太平⋯⋯颇大也。右仰各属仍勒石碑竖立署前街市⋯⋯望须至牌者。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二月□日东流县⋯⋯”。
虽然这方明代碑刻留给我们的文字不够全面,但它主要的句子仍然可以解读。“街市沿门火夫遇晚关锁栅栏”,无疑,这是与城市治安紧密相关的内容,而城市治安又与旧时县治的社区组织系统密切关联。
明清时代的东流县城从城中十字街往东西南北分为四条街道,街尽头是城墙、城门,以城墙为界,墙外近城地方是“厢”,墙内是“关”,厢关之下分街、坊、巷。东流县城厢不设街巷,仅设坊,而城关则设街、坊、巷,其下分牌、甲。城厢单面街挨户编组,城内双面街对面编组,是为基层牌甲组织。街巷两端设有可以启闭的栅栏,从一更天到五更天关锁宵禁。若街巷居民急事外出,须出示夜行牌(通行证),值勤人员方可放行。从第一家到第十家为一甲,择一家为长,每户悬挂门牌,向晚挨户燃灯出夫,是为“值日火夫”。此外,每街巷还要选派五人,各自敲打木邦、铜锣,携带器械在本街巷巡逻,是为“快壮”。
历史的牌甲编组缘于摊派赋役。初始,它是官府以人居地为基础,按照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完纳田赋、应征劳役、战役的地方基层组织。“凡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人丁、催办钱粮、编造赋役名册、负责词讼拘传以及地方治安等杂务。里长甲首有如国家最低级别的半公职人员。
据地方志书上记载,明朝万历年代是东流县的“大事年”,计有:知县陈春首次修建东流县城墙、重建菊江亭、移建陶(渊明)公祠、万历版《东流县志》12卷刻印成书、东流县治安管理告示碑立于街市(从万历元年建城到万历二十五年立碑,前后相沿25年)。为了更好地解读历史背景,我们再看看这25年间,国家发生了哪些历史事件?
社会政治类:张居正实行章奏考成法,章奏随事考成,一切以事之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考成法实施以后,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得到提高,地方官员的职掌由此分清。
经济类: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简便了赋役手续,国库日益充盈,使农民得以离开土地,成为扩张城镇人口的手工业劳动者。
文化科技类: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编成、吴承恩的《西游记》写成、许仲琳(一说陆西星)的长篇传奇《封神演义》充斥市井。
若把当时中央、地方和社会上的25年联系起来看,它们就形成了东流县治安碑刻的历史背景:张居正的改革与高效率办事的地方官员——知县陈春九个月修成了东流城墙,国家经济法规的推行、文化科技的发展与东流的城市建设和《东流县志》的出版,这些史实说明,国家、社会、地方(东流)这“三位一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有了这些联系之后,才有碑刻上说的“太平”、“街市沿门”、“各保身家”以及官民结合的城市治安管理。透过碑刻看历史,公元1573年至公元1597年,一个太平盛世的繁华东流城呼之欲出。
由于这方碑刻是字迹凸起的阳文,比阴文石刻犹难保存,经过410多年的风雨洗礼和人为磨损,许多字迹已模糊不清,幸有左端的年号和上端的图案依然清晰,让后人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在明代,官员是按相应的级别来使用图案的,这方立在县衙门前的告示碑,就是官方发布的公文,带有明显的官本位色彩。它左上方的图案是一只短尾水鸟,它回眸展翅,栩栩如生,很可能是一种叫“”的水鸟,符合明代七品县级官员的身份象征。
然而,令笔者困惑不解的是,碑中行文有“本院”二字,这不是县官的自称,要么是比他高得多的正三品“提刑按察使”(来东流视察时发文?)自称,要么是县级附属机构“东流察院”官员自称。由于提刑按察使使用的图案是孔雀,很显然这里不是,可以排除,那么,还很可能是县属察院官员的自称。但由此而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县级监察官的级别小于七品,明朝八、九品文官规定使用的图案分别是黄鹂、鹌鹑,它们与碑刻上的水鸟图案也不相符。
剩下的尚有两种解释:其一,分管风纪监察的东流县察院官员,上呈文件给县官,县官批转县察院并授权立碑,察官或可成为县官的代言人。其二,为了正确解读这方碑文和图案,笔者还查阅了一批前清时期的文书,有例可循的是,清代官员在书写下行文时,往往照录上级官员的原话,形成官场上的套语。不知明代“本院”是否是东流县正堂援引上级的看语?然而,以上猜测能否成立,笔者仅是依据这一件不完整的明代实物进行推演,没有找出直接的证据,是否确切,还需多方专家继续深入研究,或许才可以真正解开这明代东流县衙碑刻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