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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儒学与和谐法治建设研究

2012-04-29李淑英孙佳雷秘顺和

群文天地 2012年1期

李淑英 孙佳雷 秘顺和

摘要:生命儒学中包含着“和谐”的理想以及为达成“和谐”的大量的思想资源,这对中国建设“和谐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就我国法治建设而言,我国社会良法应与生命儒学优良道德品质一致,建成既体现西方法治的根本价值,又温馨和谐的中国式法治。

关键词:和谐法治;生命儒学;价值转换与创新

一、生命儒学要义解读

生命儒学也可称为心性之学,是关于心性的理论或学说。因其“直承人的内部心性”而开出,“由内部心性以言道德实践之学”,因而,生命儒学在本质上也是“道德之学”。它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如下方面 : 其一,以 “敬”为纲领,重视“修己”、“修身”。“敬”即对人对外讲求尊敬、尊重,主张对他人和社会要彰显人道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处理好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而对己对内则是以认真的态度来对待人生,认真做人。只有严以持己,不为物欲所动,才能使人格得到道德上的升华。其二,以“家族”为本位,爱亲睦族、重视家庭和美。中国传统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类繁衍的纽带,因而儒家讲求“亲情、亲亲挚爱”,即家庭成员之间应关心关爱。“孝悌慈爱”,即孝敬父母、关照近亲属。从而使家庭愈加幸福和美。正如孟德思鸠指出的,“这个帝国的形成是以治家思想为基础的”。中国学者们也普遍认为,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筑起,先有家族观念乃有人道观念。并通过“推爱”的方法,将“孝敬父母”、“亲爱和美”、由内(家庭)向外(社会),推广及于人,于物,达到天、地、人的和谐。其三,以“三纲五常”建立宗法伦常的伦理秩序。“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要求在家庭和家族内部,人们要按照辈份高低与性别差异确定其在家庭和家族内的地位,从而形成父子有别、男尊女卑、女子守节等家庭、家族的伦理秩序。“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等,以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指导人们的言行,以期靠伦理、道德、族规和谦让等维护社会秩序。其四,仁和礼是生命儒学的核心内容。“仁”可谓全德之称,它以亲爱亲人为起点,兼具诸如仁、义、礼、智、诚、信;忠、恕、孝、悌、谦、敬等道德品质。“仁者爱人”,这就是仁的基本内涵。“礼”有三重含义:即礼法、礼义与礼仪,其中最重要的是礼法。礼法指宗法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制度。而“礼”最重要的就是用“正名”(即道德教化)的方法建立社会的道德秩序。仁礼不可分,仁礼一体。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成员对自身的社会地位都有稳定的道德认可和道德定位。其五,天人贯通论。天人贯通论是关于天、人、物(自然)之间关系的系统观点和思想。“天人贯通合一”十分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尊重生命、兼爱万物、和谐统一。一方面,人不是自然的奴隶,人将自己从自然中分出来,这是人对人类自身认识的飞跃,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后人对自身力量的肯定;另一方面,人不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类只有遵守自然法则才可以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其六,“礼之用和为贵”思想。“礼之用和为贵”,就是以“仁”、“礼”等为重要手段,通过实践达到天人和合、社会和合、家庭和合乃至“协和万邦 ”的天下和合。其所蕴涵的“协调 ”、“和为贵 ”、“和而不同 ”、“和谐共生 ”等和合理念,达到一个很高的境界,对我古代中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生命儒学对和谐法治的意义

(一)生命儒学对和谐法治具有警示、启迪和通思路的意义

如前所述,生命儒学包含着大量可供“和谐法治”借鉴吸收的思想资源,这对中国建设“和谐法治“,进而达致和谐社会具有警示、启迪和通思路的重要意义。第一,我们可以偿试心性儒家提倡的做人的道理,以“修德”、“讲学”、“改过”、“向善”的基本途径,来调节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自我身心内外的矛盾,使每个人自我身心内外和谐。并以此为起点, “家”齐,“国”治,“天下”和谐。第二,借鉴心性儒家的“爱亲睦族”,重视家庭和美的思想,在重视家庭道德建设的前提下,重建家庭伦理和相关法律规范,重构家庭道德价值和法制体系,使当今社会的每个家庭更健康、更温馨、愈和美。第三,吸收“天人贯通论”既肯定人的主体精神,又强调人必须顺应自然的最可贵精神,一方面仍需提倡认识、利用和开发自然,另一方面则又要强调保护、关爱和尊重自然。这两方面是完全应该并且能够有机整合为一体的。坚决反对一部分人为了自己利益或为了局部利益而不顾人类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挖空心思地掠夺自然的做法。努力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使人与自然更和谐。从而为和谐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心理、道德和社会基础。

(二)转换生命儒学的优良品性,建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和谐法治

生命儒学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博大精深的内容,进一步发掘并继承和发扬其优良传统道德,并在一定条件下使其成为法律规则,不仅可以提升法律或法治的道德素质和内在力量,而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在立法方面,我们应尽量把心性儒学中自然的、可行合理的、积极的因素,转换为若干“基本人权”。2003年,《民事证据法》专家稿第五稿的亮点之一,就是吸收古代伦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合理性,古代法的“亲亲相容隐”的观念等,设立拒绝作证权。其内容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法定权利,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对丈夫不利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对儿子的不利证词等,使此权利与人之常情和人性相吻合,以维护比解决纠纷等更重要的人性价值,从而充分体现了在民事证据立法上,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文理念。还有,对罪犯和死刑犯的探视权、夫妻性生活权、生育权等基本人权,法律也应作明确规定,以突出人性的关怀。当然这方面的立法应十分慎重,要妥善处理好吸收传统与借鉴外域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关系。在程序法方面,在不与程序法基本原则相悖的前提下,无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凡事关亲属关系的诉讼,均可以设立更亲情的诉讼程序,使裁判程序具有柔化的趋向。如在对少年犯的审理程序上,可以进一步尝试更大胆的改革。对罪轻的未成年犯,不一定非在法院开庭。也可以考虑由法官、社区的相关人员和少年犯的近亲属(陪审员)组成法庭,在社区开庭。还可采用谈话式、讨论启发式、心理式等审判方式,并以教育和调节为主。在庭审少年犯中,根据当事人或近亲属的申请,可以不公开,不对簿公堂,尽可能采用合乎亲情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使上面内容法律化、固定化和制度化,这样显然更有利于少年犯对法律审判的接受和积极改造。还可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它主要适用于亲属间争讼之案件,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家事法庭可由法院和社区权威联合组成,也应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在法的实施方面,不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要体现和谐法律精神;不仅要突显西方法治理念,还要体现中国传统生命儒学的价值,如仁爱、亲人、重孝、施善;贵和、诚信;爱民、崇德;秩序、和谐,等等,使现代法治的良法应与古代生命儒学的这些精神一致起来。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由于一些法律职业者只重视法律规则,不重视法律精神的倾向,因而出现了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审理同一案件,其判决却南辕北辙的尴尬状况;只关注西方法律精神,忽略了传统法文化的偏差,又导致了法官的判决很难被民众理解和支持,或与百姓的判断与期望相差深远的离心离德的被动局面。如此下去,我国法治怎会具有内在的权威性和被遵循的普遍性呢?因此,要建成中国的法治, 必须致力于建设和养成一种吸收中西精华的新的法伦理,以铸成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以期最终达到建成中国式先进法治国家之目标。

本论文为河北省社科联课题结题论文。课题组成员:孙佳雷 秘顺和 赵晓华 李智等。课题编号:201003167。

参考文献:

[1]汪荣.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合[J].求索,2007(11).

[2]汤一介.儒学的现代意义[N].光明日报,2006.

(作者简介:李淑英(1956-),女,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孙佳雷(1975-),男,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秘顺和,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