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技术信息法律保护选择分析

2012-04-29曹维

群文天地 2012年1期
关键词:技术秘密专利法商业秘密

摘要:在现代企业竞争白热化的今天,企业技术信息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产业类的企业对技术信息的掌控和依赖更为明显。文章对企业技术信息采取何种法律方式予以保护,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予以深入分析,为企业技术信息的保护提供法律分析。

关键词:技术信息;法律保护

企业技术信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产业类的企业对技术信息的掌控和依赖更为明显。企业技术信息如果不充分加以保护,它不但损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还可能因侵害而扰乱商业竞争秩序。自然成为现代各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如何加强企业技术信息的法律保护,切实增强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是我国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技术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技术信息的概念

企业技术信息也指企业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信息,企业技术信息的特征为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之一。

(二)企业技术信息的特征

1.秘密性。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二、企业技术信息的法律保护理论分析

(一)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优点与不足

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这里所谓商业秘密法,是泛指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等。商业秘密法对企业技术信息的保护首先是企业技术信息作为秘密,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其次是排斥他人对非法获取的企业技术信息的批露和使用,以及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信息的要求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1.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优点

(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

(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

(3)具有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因此企业技术信息对于企业的商业价值将是独有的、巨大的。

2.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不足

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企业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技术信息泄了密,将不作为商业秘密而存在。

(二)采用专利法保护的优点与不足

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一项技术成果如果要成为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必须经过发明人的申请,并被授权。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的是一种排他性的垄断使用权。

1.采用专利法保护的优点

(1)获得了对该技术信息的公开排他性垄断权,包括独占权、设立抵押权、投资权、转让权等权利。

(2)获得了法律上相关的更具体的法律保护,对其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会变得更加容易。

2.采用专利法保护的不足

(1)申请专利保护成功率较低,如申请保护失败则可能丧失其秘密性。根据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专利申请被批准的概率还不到31%。

(2)受专利保护期限制约,我国的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相应的保护期限届满,相应的企业技术信息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3)申请专利保护需要交纳相应的申请费及年费。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每年按时缴纳年费。

三、企业技术信息法律保护的现实选择

当然,采用专利方式的法律保护,是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的必要选择,它以法律上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技术信息所有人的权利,权利人因此获得了该技术信息的垄断权得,并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容易实现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之中,专利方式的法律保护更是高兴技术产业保护企业成果的重要方式。

(一)申请专利保护的成功率较低或经济效益不高的技术信息

如果一项技术信息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那么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企业与其花费时间和财力去申请专利保护,还不如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即公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

(二)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价值不足以支付专利申请费、年费等费用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每年按时缴纳年费。商业秘密保护则不然,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本主要在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花费,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权利人必须付出多大的成本来保护商业秘密,保密成本主要由权利人自主决定。

(三)通过反向工程很难或几乎不能获得的技术信息

有些技术信息内部机理比较复杂,他人很难独立研发出相同的技术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技术信息。

(四)技术信息的价值期限远远超过专利保护的期限

对于有些技术信息,可能会无期限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是无期限的,则更适宜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例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总之,企业技术信息在选择保护方式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这两种保护方式在保护内容、获取方式、保护期限和维权的成本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该项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技术信息是由很多部分组合而成的,可以将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整体技术作为专利申请保护,这样既可以避免他人仿制、冒用其技术,也可以借助专利保护有效享有独占的收益。

参考文献:

[1]王林.高新技术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J].中国科技产业,2001(7).

[2]罗军.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J].企业天地,20O7.

[3]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曹维(1980.11-),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技术秘密专利法商业秘密
泄露商业秘密 依法支付赔偿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军工企业“5+1+X”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模式的研究
浅析中医药技术秘密的移转*
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内外审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