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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构主义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

2012-04-29郝伟利

群文天地 2012年1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身份利益

一、从观念建构利益的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

建构主义认为观念建构利益,或者说有时候利益本身就是认知或观念。认识到利益是采取行动的前提,而这种利益在头脑中的反应被称为“图示”它既包括人们对施动对象的认识即信念,又包括促成行动的目标或意愿。而把行动解释为信念和意愿的产物也就是提出了一种“意图”理论。这种理论我们大多数人在解释为什么去食品店买东西的时候都会直觉地表达出来:我们有购买食品的意愿,也相信食品可以满足我们的意愿。

西方国家对于世界的看法有一套自己的认识,认为存在着某种普世价值和伦理理念,并具有维护这种普世价值和伦理理念的意愿,这就是他们的文化利益。不容否认,人类世界确实存着基本正义和普世价值,如反对滥杀无辜与爱好和平。但是西方所热衷的更多是出于政治方面的人权诉求,即西方民主价值观的推广。因为我们发现西方关注的或者干涉的都是所谓的暴政或集权下的人道主义灾难。比如同样是库尔德问题,美国人更加关注伊拉克的库尔德问题,而不是土耳其的库尔德问题。因为萨达姆政府是一个独裁、集权政府,是与美式价值观格格不入的,所以美国所要做的一切就是用事实来论证它的邪恶并推翻它,而这才是美国在中东的利益所在,而并非热衷人道主义本身。

这里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何西方把这种价值观或者文化方面的利益看得如此重呢?根据建构主义的理论,国家的利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需要:身份需要和物质需要。物质需要是一个国家比较基础的需要,这就像人要维持他自身的生物功能性一样,国家要维持它自身的社会功能性,即要有自己的领土,并具备在自己的领土上维持秩序和行使权力的能力。而作为较高级的身份需要则体现为国家和国际体系的一种社会关系,国家通过自己的功能活动来确定或再造自己的身份,从而满足自身的身份需求。这种身份需求可以和个人的基本需求进行类比,人除了满足自身生理需求之外,还会追求自我尊重需求,比如对名声、荣誉、成就、承认、权力、参与群体的需求。国家也是一样,作为一个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是有某种集体人格的,因为国家政策导向会受某种集体情绪的左右,其本身是会追求某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自我尊重需要的实现的。这种自我实现、自我尊重就表现为使其他国家不仅从实力角度考虑服从这些国家的领导,还要从价值观和文化认同方面接纳这些国家的领袖地位和榜样身份。这一点并非西方所独创,古代的中华朝贡体系也十分类似,中华帝国一向以天朝自居而把四方都称为夷人,在以物质手段怀柔的同时,更多的是用以孝义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来“教化”其民,目的就是让其在文化深处接纳自己的天朝地位。

二、从互动中身份的建构来看人道主义干涉施动者和受动者角色的确立

上文已经提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动机,即西方有传播其价值观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利益冲动,那是什么确定了西方作为人道主义干涉者的角色呢,应该是互动。

乔治·赫伯特·米德著作中提出的符号互动论,使我们能够思考身份和利益是怎样在社会互动中习得的这个问题。互动论的基本观点是:身份及其相应的利益是习得而来的。行为体根据有意义的他者对待自己的方式作出相应的反应,这种反应又加强了习得的身份和利益。这就是“反射评价”或“镜式反映”。因为这里的假设是:行为体对自己的看法是他们对他者对自己的看法或“评价”的反映,是以他者为镜再现自我。

一开始,西方并不必然的认为自己是这种干涉者的角色。这就像进入美洲大陆和非洲大陆的传教士一样,起初,他们并没有把自身定位为传道者,而当地的居民也不认为他们自己需要这样一种宗教或信仰。互动之前,他们彼此的思维认识是没有交集的,即当地居民对传教士没有概念,而传教士也不认为这些居民应该成为上帝的子民。但当互动开始后,情况改变了,通过接触,西方传教士看到当地经济文化的落后和相应的原始宗教信仰,从而开始考虑把基督教的福音传播给他们。这就是行为体根据新的、习得来的信息开始修正自己对情景的定义。然后,被动方即当地居民接受了对方的信息之后,就有了传教士的概念,并把传教士的身份再现为“传播信仰者”,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但是无论接受与否,传教士自己通过自我和他者的共同再现建构起了其“传播信仰者”的身份。从而“传播信仰者”就成为了一种共有知识。

这与西方成为干涉者的过程很类似,而且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基督教教义中蕴涵着一种“普世主义”,认为有共同的伦理和价值值得全人类共同遵守。西方在工业文明方面领先之后,开始更加注重和推广自身的政治、文化和宗教理念。在其走上殖民扩张道路之后,随着接触世界的范围的扩大,开始与新大陆的文化产生了互动。西方人开始为自己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化和制度感到自豪,并以文明国家自居。而与此相对就是那些被西方人称为野蛮国家的国家。如果把西方看作自我,这就是自我根据新的、习得来的信息开始修正自己对情景的定义。随后,就是西方对自身身份的确定。既然是文明的国家,就应该在道义和伦理方面成为表率和楷模,就应该对那些野蛮国家中的不义行为诸如人道主义问题负有责任,责任是和身份密切相关的。这是自我对身份的一种再现,但是还需要他者对自我的再现。而作为他者的“野蛮国家”当然不接受对自己的这种指斥和定位,并开始了不断的反抗和争辩。但这个过程客观上实现了他者对自我身份的再现,即不管接受与否事实上都承认了西方这种主动干涉者的身份。甚至就连反驳的理论也是西方的理论,比如许多国家也还击西方,攻击西方的人权,实际上就承认了人权和人道主义这种共有知识,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对自己的身份认同。

所以,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人道主义干涉的文化语境,在这个语境里,西方是“人权卫士”,被干涉国家则作为受动方遭受干涉。这样,在国际社会上就形成了一种看似自然而然的国际义务,即发达国家或者西方民主国家对世界上一些行为负有道义上和伦理上的责任,而那些被干涉国无论是试图解释抑或是反对,都不能跳出这种干涉与被干涉的文化语境。

三、从不同文化的建构看人道主义干涉双重标准问题和方式选择问题

无政府状态是当今时代都承认的国际关系形态,但是与其他理论不同的是,建构主义提出无政府状态至少可以分为三种文化形态,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这三种文化形态是由不同的共有知识建构的。彼此之间互相建构为敌人、对手、和朋友的共有知识分别产生了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我们希望能够用这个理论解释人道主义干涉的双重标准问题。

历史地来看,人道主义干涉的对象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大多是没有按照西方政治民主方式发展的国家,他们与西方的关系通常是一种霍布斯文化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彼此对对方以敌人形象进行再现构成了最重要的共有知识,而这个敌人的形象是否真实并不重要,因为文化是一种自我实现的诺言,当自我把他者作为敌人来对待的时候,他者也会采取敌对行为,敌对关系也就真实存在了。在这里,西方往往先入为主地把那些“野蛮国家”或者“集权国家”视为是野蛮的、邪恶的、好战的、漠视人权的,而这些国家也把西方看成邪恶的征服者、侵略者和帝国主义者。双方的这种以敌对为特征的共有知识在各自的后代中延续成为文化基因的一部分。一旦这些国家出现有关人道主义的问题,西方国家就会特别关注,并且认为是这些国家的邪恶本质所致,自己的那种源自基督教的救世主情怀便油然而生。而这些国家则把西方的干涉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予以毫不留情的还击。这种对抗更强化了西方对这些国家邪恶本质的认知,从而构成了一个不断加强的逻辑循环。

但我们发现,同样是人道主义危机,西方国家对待它们的态度却截然不同,这就是西方的双重标准。最突出的例子就是阿以问题。以色列在建国前后为了驱赶阿拉伯人,进行了大量针对阿拉伯平民的恐怖活动。1948年4月9日,犹太武装团伙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戴尔亚辛大屠杀,300多名戴尔亚辛村民被杀。1982年,以军大举入侵黎巴嫩,在空袭贝鲁特和随后的地面行动中造成了大量黎巴嫩平民的死亡。对于这一切,西方世界却选择了缄默。

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不同文化形态的作用。美国与以色列的关系虽然不是跨大西洋关系,即西方世界内部的关系,但却甚至更加亲密,是一种康德文化形态。康德文化的基础是友谊的角色结构。在这种角色结构中,有两条相互遵守基本的规则:(1)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非暴力规则);(2)如果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双方将共同作战。可以说,双方的关系是建立在互相视为朋友的共有观念的基础上,他们之间的利益和信任是长久的,不会因为外部威胁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并且彼此都有无限维持这种友好关系的渴望。两国不仅把相互的安全以工具主义的方式与自己的安全联系在一起,而且把别人的安全视为自己的安全。自我的认知界限延伸开来,包含了他者;自我和他者形成了一个单一的“认知领域”,从而国际利益就成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而不仅是国家为实现自我利益而力图实现的那种利益。在美以这个特殊的角色结构中,美国是保护者,以色列是受保护者。美以之间的政治文化十分相似,以色列可以说就美式民主政治在中东的翻版,保护以色列的生存不仅符合美国的利益,更宣扬了美式民主和价值观,对美国所热衷中东的民主化改造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美国人所宣讲的道义和伦理应该也为以色列人所共有,因为他们同属文明国家的行列。在这样一种文化语境中,美国不可能把以色列引发的人道主义灾难视为一种蓄意而为的罪行予以声讨,而只会看成一个偶然出现的灾难予以宽容或忽略。

接下来较为复杂的就是洛克文化下的干涉问题,这里既包括西方国家之间的一些传统国家关系,又包括西方国家与一些新兴地区大国之间的关系。

洛克文化是一种由彼此视作伙伴既竞争又合作的共有观念建构的,这种文化建构了国家成员的集体身份或社会身份。这种身份是以一种共同遵守的规范如共同的价值观和伦理或者某种秩序来维系的。但是它们之间是一种利己的关系,只有在它们相对于非成员的身份时,他们的集体身份或社会身份才显现出来,比如它们会以文明国家自居。当群体受到威胁时,其成员就自视为“群我”,像一个团队那样采取集体行动,保护群体。大多数的西方国家之间就是这样,尤其是9.11后“老欧洲”与美国的关系,它们虽然有经济、政治上的冲突,但是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在受到的“流氓国家”威胁时,它们具有共同的集体身份。在这个体系中,尽管其他各国也可能存在着人道主义或人权的问题,但他们彼此之间都不会选择直接干涉,而是进行协商或劝诫,因为作为集体身份的享有者,他们认为自己是文明国家并具有尊重人类良知和道义的集体人格因而有自己独立行为不受干涉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具有某种自我约束的意识。也就是说,尽管它们之间有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差异,但是这种自我约束都排除了最优越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干涉。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这些“文明标准”的国家,情况则完全不同,他们被认为缺乏善良的本性和行为的自控能力。因而干涉会毫不留情。

(作者简介:郝伟利,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国际政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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