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伦理文化的自觉及其影响
2012-04-29文敏
文敏
西周时期,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伦理道德观念逐渐敲响了人类理性觉醒和情感升华的大门,自觉的伦理意识开始孕生。这一方面是西周以小邦取代大邦的实践而促成的对“德”的重视;另一方面也由于家庭血缘关系的突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观念;同时也是宗法制所导致的外在约束的需要。但在这一时期由于道德意识还没有完全达到自觉,天命观念仍占主导地位,人们强调“以德配天”,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观念很大程度上靠族类的亲情维系,因而它只是伦理精神的发端。“德”、“孝”、“礼”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周人的道德思想,代表了当时社会的主要伦理道德观念。与殷人相比,周人道德观念的成熟与自觉的道德文化活动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
一、“德”观念的产生
“德”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它的演变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殷商时期的上帝崇拜、西周的周王政行懿德、春秋的伦理道德等四个阶段。殷商时代的德,实际上是天命观、神意观的一种表达,对于神灵的盲目崇拜在当时的社会思想中仍占主导地位。商代天命神意观念下的德与真正道德观念的形成,还相距尚远。但是,它却给周人关于德的思想提供了基础。
经过商周之际的社会大变动,“德”观念在周代已逐渐显出与商代不同的面貌。郭沫若指出,周人的德“不仅包含着正心修身的功夫,并且还包含有治国平天下的作用:便是王者要努力于人事,不使丧乱有缝隙可乘;天下不生乱子,天命也就时常保存着了”,这“的确是周人所发明出来的新思想”。
周人的“德”,就其社会内容而言,仍指获得和占有之意。因而,在周人看来,先王灭殷而获得“厥邦厥民”就是德。不过周人强调的是如何保持、稳固这种获取。周人坚信文王之所以能够膺受天命,是他在两个方面有突出的表现,一是特别恭敬天命;二是让民有所德(得)。他们把获得天下的方法、才能、品德等主观因素称之为德;而且提出了“修德配命”、“敬德保民”的思想,因此,德也就获得了道德的意义。所谓“修德配命”或曰“敬德配天”,是对周人关于“修德”与天命关系的概括。“修德”、“敬德”是获得天命的人为根据。只有“修德”,才能取得并保持政权。周人的这一思想,是对殷人天命观的重大修正,它不仅赋予上天以伦理的品格,肯定了道德的政治作用,而且否定了天命的绝对性,取得了人事对天命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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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的演进历程与内容来看,西周“德”的观念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德”的产生与发展与宗教观、天命观的演进紧密相联,这说明周人的伦理观念是随着宗教观念的逐渐突破才发展起来的。其次,“德”的产生、发展与政治密不可分。周人的“德”,主要指的是周王的政行,而王位能否永保,主要看人间民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映了伦理政治的观念。最后,它开创了“德”“得”相通的道德精神传统,这种从周取代商的史实中得出来的历史经验与人生哲理,由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特性与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已经成为传统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
可见,周人德的观念已具备了理陛的色彩和伦理的特征,以民的兴起为标志,神权政治的观念慢慢渗入到世俗领域。但随着周政权的没落,春秋时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先进的思想家们开始思考社会变化的原因,人伦关系成为当时思考的核心,促使德性伦理的观念获得真正的发展契机。
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观念
“孝”是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西周则是“孝”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后世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孝”是家族血缘关系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德”同源,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的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甲骨文、金文中已有“孝”字,从字形上看,像一个曲背老人手扶稚子之头,表示祖孙之间的亲爱关系。由于殷商时代祖先神与至上神不分,所以其“德”观念中已经有孝的内容,只是到了西周,“孝”才作为伦理观念而存在。对祖先的祭祀是殷人孝道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此时的孝道实质是宗教性。殷人崇拜并孝敬祖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祈求祖先神灵的佑护以祈福避祸。
西周“孝”的观念在承继殷商的基础上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如果说在殷商时期,“孝”的观念仅处于萌芽状态的话,到了西周,由于殷周之际的社会变革而造成的宗法等级制的建立,周人则赋予“孝”以明确的内涵,把“孝”作为宗法伦理的基础和重要的道德规范。
比较商周“孝”的观念,二者有明显的差别。一方面,西周“孝”的观念展现了神性的退却和人性的张扬。同样是祭祖追孝,西周与殷商的区别,在于后者对能降福遣灾的祖灵怀着恐惧的心情,甚至多少带有一些无奈的情绪,而前者对先祖的追孝,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先祖血缘亲情的表达,是发自内心的景仰。西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自然宗教消隐,伦理宗教成为人类精神的主导。周人的祖先神不再是异己的,而是道德化、人格化的。可以说,德性智慧战胜了神性智慧,道德理性代替了宗教蒙昧。因此,在西周祭祀祖先的鼎器铭文中,我们见到的已不再是如甲骨卜辞那样对祖先神灵的被动依赖、戒慎恐惧,而多是祖先功德的歌颂赞美。另一方面,西周孝的观念增添了敬奉父母的新义。《尚书·酒诰》载:“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康诰》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齐风·南山》)“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诗经·郑风·将仲子》)这里既有对父母的尊敬、侍养,又有对父母的服从。可见,敬奉父母标志着孝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渗入到西周的社会生活。而“有冯有翼,有孝有德,以引以翼,岂弟君子,四方为则。”(《诗经·大雅·卷阿》)标志着“孝”已从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延伸到政治上的君臣关系,从家庭走向国家,达到了伦理与政治的统一,于是它就具有了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特殊作用,成为宗法政治的伦理道德基础。因此,周人孝的思想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在儒家那里得到了不断的升华与发展,与“忠”相并列,成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礼的形成
周人观念上的“敬德”主张,付之于社会实践便是在制度上设制礼仪、订立规范。“礼”文化几乎涵括了西周的社会生活。“礼”来源于祭祀,从“示”从“翌”,表示感谢上帝赐予的丰收。“礼”本义为礼器,其发展与远古时代的宗教祭祀典礼仪式不可分割。据王国维的考证:“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幽,若堂,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谓之褪。”(《观堂集林》卷六)礼器是被用来表达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意向交流,它只有在祭祀仪式中与名分及一定的观念情感结合,才突显其象征意义,构成完整的“礼”。
西周在沿袭过去礼仪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周朝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准则。在《诗经》对西周前期历史的记载中,“礼”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祭祀有关的宗教情感以及祭祀的仪节,而在西周中后期的发展历史过程中,“礼”的含义开始超越祭祀之事,被赋予更宽泛的内容,它不仅指饮酒筵乐,而且也指人际伦理。《诗经·鄘风·相鼠》曰:“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元仪,不死何为?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当“礼”与人的廉耻、威仪相联系,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据时,“礼”便超出了宗教的范围,成了某种德行标准。西周后期,“礼”的文化功能在两个方面得到了扩展:一是作为处理和整合血缘宗族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一系列制度、伦理范畴被使用,如《礼记·曲礼上》所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二是“礼”嬗变为基本的国家政治统治手段,即阮元所谓的“古今所以治天下者,礼也”。可以看出,周礼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周礼由神学特色极度浓厚的人神之礼向人伦之礼转变,即把“礼”作为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于是宗教的“礼”便成了道德的规范、价值判断的标准;二是周礼体现了宗法等级制和政治等级制的基本精神。因此,周礼的实质是强调以血缘为基础的远近、贵贱、上下、等级的严格秩序。区别性是它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通过礼体现,又通过礼维护,使各个等级能各守名分,由此达到一种宗法式的和谐。
四、结语
伦理的建构与民族社会的形成往往是同步的。西周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雏形已经奠定,自觉的伦理意识开始孕育而生,实现了中国文化的第一次突破。殷礼的因损,加上改制中的制礼作乐,形成了一套确认贵贱、尊卑、亲疏的典章制度,即道德规范与血缘纽带、等级制度的内在联结,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稳定性与伦理文化的本体性,从而影响了中国伦理的特殊性质。同时,西周的社会组织在以德、孝为核心的宗法关系中得以巩固,在制度与观念上谱写辉煌的篇章。可见,周代礼仪制度上的规范化进程与德、孝观念所形成的伦理文化自觉,有力地促进了这一时期道德文明的成熟与发展,奠定了中国文化的基本走向,成为日后中国伦理精神生长的源头活水。
基金项目:“陕西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ZXSZl0—12);陕西科技大学“引进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孟子道德哲学研究”(BJl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