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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高管的死缓路

2012-04-29程胜清陆叶王潇潇

方圆 2012年1期
关键词:杨浩中介费中间人

程胜清 陆叶 王潇潇

【√】王长林案是一个零口供案件。据张康说,王长林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犯了罪,更没有交代赃款的去向

2011年12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张康在向《方圆》记者披露王长林案详情时,坚称“赃款去向不明不影响本案的定罪”。

2009年10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投资”)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因在办理一笔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冒充中间人收取1100余万元中介费涉嫌犯贪污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部门带走,同月28日被逮捕。

王长林案在银河证券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更因资金去向成谜,即便2011年9月,王长林二审被判死缓之后,案情也始终未被公众了解。

事实上,王长林案是一个零口供案件。据张康说,王长林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犯了罪,更没有交代赃款的去向。

资深金融高管

拥有研究生学历的王长林堪称银河证券的元老。

王长林出生于1963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小学读了两年之后转入天津市东丽区潘庄中学读完小学和初中,然后考入天津第一百中学读高中。1981年,18岁的王长林参加工作了,单位是天津农行东丽支行。此后,他一直在天津市农行系统工作,直至1997年调至农行总行信托公司(北京)。在农行工作十几年,王长林积累了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2000年,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决定共同出资成立国有独资企业中国银河证券责任有限公司,王长林被调到筹备组工作。同年8月,银河证券成立,王长林出任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

之后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银河证券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长林再度出任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除此之外,王长林还曾担任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财务会计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

专业背景、资深经历、手握重金……拥有这些的王长林,在外人看来当然前途无量。

然而,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原工作人员节鹏受贿案发,被判处死刑。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节鹏检举了王长林涉嫌贪污公款的线索。从此,王长林进入了反贪部门的视野。

死刑犯的检举

节鹏案发确实很“意外”。

当时资金管理中心有一笔1.5亿元的国债由节鹏经手托管给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2004年8月,资金管理中心派节鹏及其同事前往上海检查国债的托管情况。在相关证券结算单位查到1.5亿元国债已被质押的情况后,节鹏找到营业部总经理杨浩,说自己回去没法交代,要他想想办法。

为满足节鹏的要求,杨浩让营业部把国债的状态改为没有质押的状态,工作人员还替节鹏到相关证券结算单位打了一张显示1.5亿元国债状态为正常的查询单。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05年7月,资金管理中心再次派人去上海查询时,发现了国债被质押的情况。节鹏收受营业部贿赂一案由此浮出水面,资金管理中心随后就有关情况向西城区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原来,按国家规定,十年期国债的利息是每年3.3%,而按节鹏与杨浩的商议,营业部每年支付8%的利息,剩下的4.7%为高息部分。按理来说,这部分利息也应从营业部的账户上划转到资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上,而节鹏对单位隐瞒了营业部支付高息的事。

从2002年起,节鹏开始私自取走高额利息。起初,他借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开了几个银行账号,陆续收到了营业部打入的300多万元高息款;后来,他每隔一段时间,就坐飞机到上海提现。

2006年1月,西城区检察院对节鹏受贿案展开侦查。在证据面前,节鹏不得不承认自己拿了营业部给的钱。同时,他一口咬定说“别人也拿了钱”——大约2004年五六月间,节鹏一次与杨浩吃饭时,杨浩无意间说出还给了王长林钱。

200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节鹏收受贿赂947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节鹏不服,提起上诉,被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后因检举王长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北京市高级法院依法改判节鹏死缓。

调查陷入瓶颈期

从2006年被检举,到2009年才正式被逮捕。缘何仅有的一笔犯罪事实就调查了三年之久?

当时就负责侦办节鹏案的张康说,尽管节鹏到案后就检举了王长林,但他们花了两年多的时间,这一举报线索才得以查证属实。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未认定节鹏有立功表现。

“这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张康回忆说。其实,在对节鹏的检举线索展开调查之初,他就坚信王长林有“问题”,但取得证实这一判断的相关证据却困难重重,旷日持久。

张康告诉记者,他“坚信”的理由在于,在对这一线索调查过程中,杨浩说是在一次应酬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叫林跃辉的人,由他介绍了这笔业务,自己才与节鹏联系的,复兴东路营业部为此支付了中介费并被林跃辉领走;而节鹏对这一说法坚决予以否认。按照节鹏的供述,他从未经过任何“中间人”而是直接与杨浩联系的,而且根本不认识林跃辉。

取证之所以困难重重、旷日持久,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当时除了名字之外,张康他们对林跃辉的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无从知晓他与王长林之间的关系,还一度将另外一个人当做林跃辉查了一段时间。

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当时并不知道究竟是谁侵吞了这笔中介费,是王长林与杨浩合谋,还是王长林指使杨浩,抑或还有其他人参与其间,他无法确定。由于无法确定杨浩是否参与瓜分中介费,为了不打草惊蛇,引起杨浩的警觉,过早暴露侦查目标,调查进行得非常谨慎,看起来似乎与复兴东路营业部和杨浩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还有一点就是,从他们2006、2007、2008年对王长林个人财产的调查情况看,王长林名下没有任何不正当的收入,资金去向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他们。

2009年,办案人员在天津市检察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了林跃辉,王长林涉嫌贪污一案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虚构中间人侵吞中介费

事情的起因还是与1.5亿元国债有关。1999年,资金管理中心购买了1.5亿元国债,开始是托管给广发证券天河营业部。2001年,资金管理中心发现该营业部擅自动用了该笔国债。为安全起见,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另寻证券公司托管,具体事宜由节鹏负责操作。

节鹏从在银河证券工作的妻子丁涵处得知,银河证券是当时中国唯一一家国有证券公司,便将情况向单位汇报。于是,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交银河证券托管,并指派他联系营业部。

这一边,丁涵也向其上级王长林汇报了这件事。按照一般情况,王长林应当将这笔业务直接介绍给银河证券在北京的营业部。但他心里很清楚,作为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介绍业务属于职务活动,他什么“好处”都得不到;但是,如果由业外人士来介绍这笔业务的话,就可以按比例提取中介费,而且这是一笔很大的业务,中介费相当可观。

于是,王长林向丁涵推荐了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并将该营业部总经理杨浩的电话告诉她。王长林对她声称,他与杨浩很熟悉,资金放在那边比较安全。

与此同时,王长林告诉杨浩,他认识一个“中间人”,可以牵线搭桥帮上海营业部介绍一笔大业务。有分析认为,王长林之所以推荐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一方面是因为杨浩曾是他的老部下,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可以避开北京,“运作”起来更方便更安全,不易被人发现。

随后,杨浩飞到北京,与节鹏及其妻子见面,向节鹏介绍了托管国债的情况,同时承诺给资金管理中心高额利息。最终,资金管理中心的1.5亿元国债交由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托管,营业部每年支付8%的利息。不过,那时候节鹏并不知道牵线的中间人是王长林。

节鹏与杨浩就托管事宜谈妥之后,王长林与杨浩之间关于的中介费的“谈判”也开始了。

杨浩提出,这笔国债数额巨大,中间人提出的至少3%-4%的中介费比例太高了,希望王长林做做工作,按1%的比例支付,但王长林表示自己不好说。其实,他心里比谁都明白,营业部支付的利息是8%,而按照当时的行业潜规则,利息和中介费可以占到本金的10%-12%,1%的中介费比例未免太小家子气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杨浩同意按不高于3%的比例支付中介费,以后逐年适当降低。为免去麻烦,王长林还提出了“特别”要求,即“中介费必须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且中间人领取中介费时可以不签署任何手续”。

杨浩后来说,答应支付3%的中介费,是因为“王长林系公司总部主管财务的上级领导,领导提出的要求还是尽量满足为好”。对于“领导”一说,张康分析指出,复兴东路营业部是银河证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财务工作接受银河证券财务资金部的监督和管理。王长林作为财务资金部的总经理,与下属营业部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因此,虽然王长林不直接领导上海的营业部,不是杨浩的直接领导,但是从职级上来说,王长林是杨浩的上级。

2002年年初的一天,王长林的妻弟于水(在逃)和朋友林跃辉(另案处理)从天津出发,开了一天车来到上海,经杨浩与王长林电话证实,由林跃辉出面从复兴东路营业部领取了第一笔100万元的中介费。此后,两人多次去上海拿钱。至2004年9月,两人一共领取了1169万元中介费。

林跃辉到案后交代说,所拿的钱都给了于水,于水说这些钱全给了王长林。而对于钱的来历,于水则告诉林跃辉,王长林说“是银河证券内部的事”,让他们别问。

订立攻守同盟

其实,王长林与林跃辉并不熟悉。这一点从两人的供述也可以看出来——王长林一开始说不认识林跃辉,后来又供述说在天津见过林跃辉,在其贷款的事情上帮过忙;而林跃辉说认识王长林,但未正面打过交道。林跃辉帮王长林到上海取钱,完全是因为他与于水是朋友。

节鹏案发后,银河证券发现支出了高达1100多万元的业务介绍中介费,数额巨大,便开始核实。王长林担心自己找人假冒“中间人”侵吞中介费一事被公司发现,便找林跃辉为自己圆谎。

他让林跃辉其承认自己是中间人,领取了1100余万元中介费。在王长林承诺还清这笔钱的情况下,林跃辉同意帮忙,因此,当银河投资的律师向其调查时,林跃辉并未透露自己是帮王长林领取中介费的实际情况。随后,林跃辉将王长林送来的75万元和200万元现金返还给复兴东路营业部。

然而,当银河投资再次向林跃辉催要余款时,他表示暂无钱款可还,银河投资提出可以找人提供一份质押担保合同。王长林得知后,便找来以前的同事、天津某公司董事长宋某,让其用公司股权同银河投资签署了一份假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其后,王长林还再次要求林跃辉替自己圆谎:“你一定要坚持说是自己取走了1100余万元中介费,不能透露是帮我取的。我打死也不会承认这件事的。”

2009年10月,林跃辉被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与王长林之间的来往。可王长林到案后辩称“我与复兴东路营业部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没有得到过任何中介费,我根本不认识林跃辉”。

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作为一起零口供案件,围绕王长林的犯罪事实发生了争议。其辩护律师张青松认为,这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能证明王长林涉案的,主要是杨浩、林跃辉的证言;领走的钱是给了林跃辉、于水还是王长林,只有林跃辉一个人的说法,检察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长林拿了这笔钱。

张青松还表示,王长林的职责并不包括从社会上为公司吸纳资金,因此,不管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的中间人是王长林还是林跃辉,总之是有一个“中间人”,而支付中介费是当年的行规。

王长林自己也认为,在无法查清涉案钱款下落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他把涉案钱款据为己有,而据为己有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

对此,张康告诉记者,王长林零口供,而于水一直没有到案,赃款的去向不明,正是该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林跃辉不认识节鹏,也不知道有这笔业务,只是单方面受王长林指派到上海领钱,根本不是什么“中间人”;而王长林作为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护国有资产,他不仅没有尽到责任,反而使营业部增加了融资成本(中介费),因此,不管赃款去向如何,不管王长林是否拿了这笔钱,都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之所以一直查找于水的下落和追查赃款的去向,主要是为了追缴赃款。

此外,张青松认为,在所有的证言中,都不能清楚地证明一共取了多少钱,只粗略地描述“每次10万一捆、100万左右”,并不能得出1169万元的结论。而且林跃辉先说是他自己取钱,后来又说于水也取了钱,前后叙述不符。

对于这一点,张康说,我们不能苛求证人准确记住取钱次数、每次取钱的数额,但复兴东路营业部支付的中介费的总额和每次支付的数额是确定的,这些从其账目材料上完全可以反映出来。

据了解,由于王长林未再交给林跃辉任何钱款用来归还余款,银河投资曾于2009年对林跃辉和宋向阳提起民事诉讼,追索余款。张康说,随着王长林被定罪处罚,民事诉讼程序将终结,余款需待王长林贪污的赃款追回后,予以返还。

2011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丁涵、杨浩为化名)

>为何金融职务犯罪案件,赃款难追

《方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

张康: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案件线索的发现往往缘于用款单位资金链断裂。如果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有的案件可能就一直不会暴露出来。二是大案多。涉案金额超过5万的就属于大案,而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少见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涉案金额超过百万、千万,寻常得很。

《方圆》: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难度是不是更大一些?

张康:案件的查办难度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一定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难查。但是,由于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又精通金融业务,很多时候单从账面上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深厚的金融专业知识和办理金融案件的丰富经验,以及敏锐的发现问题的能力,就很难办好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方圆》:是不是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容易出现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这与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有关?

张康: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能查清涉案资金的去向,像杨彦明案和王长林案这样资金去向不明的案件只是个别情况。不过,因为犯罪嫌疑人熟悉金融工作,很清楚我们怎样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查哪些内容、查哪些人、怎么查,他都一清二楚,增加了我们查找资金去向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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