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五类
2012-04-29高涛
高涛
时下,看到“黑五类”这个词,恐怕大多数人脑海里想到是五种黑色食品:黑芝麻、黑豆、黑米、黑木耳、黑枣。如果看看百度百科的解释,更是内容丰富:法律上指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恐怖组织类、毒品犯罪类、走私类和贪污贿赂类等五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广告用语上,黑五类指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五类电视购物;政治上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指代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五类人群。本文所要描述的,即政治词汇,是自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指代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黑五类”。
“黑五类”这个词,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官方词汇,而是“文革”时期社会上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这五种阶级成分和出身的人称呼,是与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工人、贫农(雇农、佃农)、下中农这五种阶级成分和出身的人,即所谓“红五类”相对应的。
“五类分子”(即“黑五类”)是由“四类分子”发展而来的,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据此历时三年才完成了土改工作,划定了阶级成分,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列为革命的敌人,打击对象,他们合称为“四类分子”。1957年中国共产党发起反右整风运动,在这场运动中,约有55万人被错误地划为右派分子,并被作为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对象。1958年至“文革”结束,右派分子与“四类分子”一起作为专政对象,逐渐统称为“五类分子”,“黑五类”这个带有歧视性的称呼也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合称的“四类分子”以及加入右派分子后形成的“五类分子”(即“黑五类”),这些对特定人群的特定称谓,是伴随着一系列政治运动出现的,它们的出现有着鲜明的政治色彩和阶级斗争色彩,源头上可以说,是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发动、领导中国广大农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过程中,为寻找可靠的阶级基础和团结力量,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形成阶级意识与认同,进而进行阶级划分所形成理论与实践积累,正如《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说的:“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在全国解放之后,进行普遍的土地改革过程中,在农村普遍开展的划分阶级成分工作,同时,为保护新生的人民政权,进行抗美援朝战争和旨在消灭国民党残余人员破坏行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形成了更为清晰,或者说更为详细的界定和指代。
地主、富农
在“黑五类”人群中,人数最多、界定最明确的,就是地主、富农两类人群。
1950年8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国农村全部开始划成分。按规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为地主,其主要剥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参加小部分劳动但主要以剥削雇佣劳动为生的为富农。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当工具,直接从事劳动并以此为生的是中农。租人土地来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富农剥削的是贫农。全无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是工人(含雇农)。《决定》规定:18岁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学生,一般不划成分,只划分家庭出身;地主、富农在土改后服从法令,努力生产,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關程序改划成分。
反革命分子
国民党败逃台湾后,在大陆留下一大批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他们进行种种破坏活动,如炸毁工矿、铁路、桥梁,烧毁仓库,抢劫物资,杀害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同年10月又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打击的重点是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为了加强对运动的领导,1951年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明确“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行为都构成反革命罪”
反革命分子还被分为十一类:⑴特务间谍;⑵反动党团骨干分子;⑶反动会道门头子;⑷恶霸;⑸土匪;⑹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⑺托匪分子;⑻汉奸;⑼蒋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⑽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⑾其他现行反革命破坏分子。 现行反革命分子则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间谍或资敌行为者;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破环、杀害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有挑拨、煽惑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积极参加者;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坏分子
坏分子源于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一段话:“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著作和党的文件中曾使用过这个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和革命群众中的“不良分子”,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他们清除出革命队伍,防止他们搞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初,在镇压反革命和肃清暗藏反革命运动中,有关政策文件开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坏分子是作为反革命分子的“附属品”出现的。
坏分子实际上既是一个法律上的称谓,也是一个政治上的称谓,但是坏分子的界定始终没有一个非常清晰明确的标准,更多的是以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区分。实际上,划分出来的坏分子,一般包括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放火犯、奸犯、诈骗犯、贪污犯、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流氓阿飞以及农村中那些阶级出身、政治历史都没有问题,而又犯有偷盗、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满释放回村监督改造的贫下中农。到文革前期,一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劣迹,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群众认为是坏人的,也被归类到坏分子中去。
右派分子
1957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报导党外人士对党政各方面工作的批评的指示》,文中用词不称“右派分子”,而称“右倾分子”。5月16日的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中,不称“右派分子”,而称“右翼分子”。5月20日中共中央所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当前运动的领导的指示》中,不称“右派分子”,仍称“右翼分子”。“右倾分子”习惯用于党内;“右翼分子”通常用于党外;而“右派分子”既可用于党内,又可用于党外,毛泽东反复斟酌,考虑再三,最后选定“右派分子”一词。此后开展的运动,被毛泽东命名为“反右派运动”(简称“反右运动”),反右运动中各类文件、文章统一使用“右派分子”一词。这就是“右派分子”称谓的起源。
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通知》还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自1957年6月起,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的反右运动,在必要的反击右倾风气的基础上,反右运动表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一些可划可不划或仅仅对个别事、个别人提出意见的同志,也被划为右派分子,整个反右运动中,约有55万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大多是知识分子、爱国民主人士和少数党员干部。
社会地位
1957年至1979年文革结束,这五类人群的社会地位都是极低的,按照解放初期的各种法规,他们的公民权利是被剥夺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地在对“五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过程中,一般都采取这些限制性措施:建立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制度,一定时期内汇报思想、检查改造情况的制度。同时,“五类分子”的子女们都深受其父辈的株连之苦,在强调教育必须贯彻阶级路线的错误政策下,“五类分子”的子女入学受教育十分困难,甚至被完全剥夺。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地主的土地等财产就被没收了。土改以后,“五类分子”的财产权利也是没有保障的。在人民公社中,“五类分子”及其子弟,都是干最重的活,却拿最低的报酬。而且,他们的个人财产是得不到保护的,随时都有被再次剥夺的可能。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五类分子”的财产如房屋、金银首饰、珠宝、家具等等,都可能被没收、被充公。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历次政治运动,首当其冲的就是这“五类分子”,随时都有被批斗的可能,而且无偿地承担着很多义务劳动,日常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
在“文革”时期,血统论甚嚣尘上的时候,“五类分子”的子女也陷入了被歧视的境地,这种歧视,不仅仅表现在上学、工作、参军、入团入党等方面,在恋爱与婚姻上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五类分子”的子女为改变自己的命运期望与成分好、出身好的人结为夫妻,但这样的愿望通常是不能实现的。在当时的政治观点看来,与“五类分子”的子女结婚的人,政治上是不够可靠的。但是,1950年重新划分成分之后,如何划分与“五类分子”或其子女通婚的情况是否需要处理,成为一个需要政策解决的问题。于是,中共中央于1964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规定“对于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党员、团员、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必须加强教育,要他们提高警惕,防止落入阶级敌人的圈套”,“如果这些人严重地受了这方面的坏影响.就必须严肃处理,特别严重的还要开除党籍、团籍和撤销干部职务”。
在土改时期,部分地区就出现了驱逐地主富农的所谓“扫地出门”现象。到文革时期,如新疆、辽宁等地出现将五类分子和被认为政治上不可靠的人强制从边境地区迁往内地的情况,北京、天津、上海等许多城市普遍出现将“地、富、反、坏、右”五类人群及其家属驱逐出城市,迁往农村。这些被迫迁居的五类分子及其家属,到底有多少人,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根据当时公布的部分数据,仅文革初期北京市有8.5万多人被扣上“地、富、反、坏、右”的帽子驱赶出北京。天津市1969年7月统计全市有4.2万人被遣送农村,其中随遣家属2.6万人,据此估算大概有过百万的人口从城市迁移到农村。
监督和改造
地富反坏右这五类人群,在1951年之后,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都是作为专政对象对待的,对他们主要采取管制和监督改造的方式。管制這种方式,最初是专门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这个《办法》的应用范围,逐渐地扩大到地富反坏右这五类人群。他们中一部分人被处以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乃至死刑,大多数人是在居住地或被下放到农村厂矿,交由革命群众进行监督,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这五类人群中,地主和富农成分的人,通常集中在农村,是在土改运动中重划阶级成分产生的,在全国农村普遍成立人民公社后,地富成分的人和部分地富出身的被机关单位撤职遣返的人,在公社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入社的“四类分子”分为正式社员、非正式社员、监督劳动和依法管制四种。对他们施以:建立监督改造小组、三包一保证的责任制、好人夹坏人的包夹制度、建立评审升降制度、社办劳动教养、短期集训等等多种改造策略。
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主要实施管制措施,是作为对阶级敌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管制,兼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适用对象主要以反革命分子为主。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农村的一些被管制分子又被逐步放入合作社内进行监督生产,同时把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分子也列入管制范围。“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这样,管制作为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而对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和坏分子,监督改造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亦实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管制。
对于右派分子,1958年,中共中央对划定的右派分子按照罪行的轻重作出六种处理,由重到轻依次为劳动教养、监督劳动、留用察看、撤职、降职降级、免于行政处分。被处以前两类处罚的右派分子被迫离开原来的工作,到边疆、农村、监狱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留在城市的右派分子则被处罚从事没人愿意做的体力劳动,如清扫厕所等,或者在被歧视的情况下继续原来的工作。从1958年起,一些右派们逐渐被取消此身份,叫做“摘帽右派”。
“摘帽”平反
“摘帽”是与“戴帽”相对的,“戴帽”是指对一个人划定成分,带上“地富反坏右”中的一个;“摘帽”的意思则是摘去这些标签。1958年起,曾经对少数地主、富农和右派分子进行过“摘帽”,这些人被称作“摘帽地主”、“摘帽右派”。但在之后的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他们的命运和没有摘帽的“五类分子”并没有大的区别。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平反冤假错案、调整社会关系、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是新时期全面拨乱反正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胡耀邦在打倒“四人帮”后不久就曾经说过:至于地富反坏中的“地富”,作为一个阶级早已被推翻被剥夺了;但作为这个阶级的每一个具体的人,经过二三十年的改造分化,干吗老是给人家压着沉重的铁帽子?同样,“反坏”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服服帖帖,改邪归正了,为什么还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这些人有多少?光是有帽子的“地富反坏右”就有大约三千万人;他们每个人的背后又都有一大串亲属、朋友,加在一起少说也有两亿人,也都成了难以信任的人。这样,普天之下简直就没有多少好人了!
1977年12月,中央組织部在胡耀邦主持下冲破“两个凡是”的束缚,打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局面。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此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全面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属于冤假错案的和造成冤杀、错杀的案件,都作了纠正;对“文化大革命”中被诬陷定罪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进行了平反,落实了政策;此外,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历史案件,也在这个阶段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和实事求是的处理。纠正了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错误;为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被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人一律平反改正。1979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对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进行全面复查,把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同志的错误结论改正过来,1980年5月8日,平反右派的工作告一段落,对曾经被划为右派的55万人绝大部分以上平反昭雪。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作了彻底否定的结论。这使一切冤假错案的平反有了可靠的依据。六中全会以后,中央继续落实了台属政策、宗教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等等。到1985年,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黑五类”这一带有强烈政治岐视色彩的时代词汇,逐渐地被人们抛弃,湮没在历史的尘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