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视域下的金融信用缺失与重塑
2012-04-29张晓磊
张晓磊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信用缺失已成为金融行业备受关注的问题,其所导致的金融信用危机是社会伦理危机的一种表现。本文尝试从经济伦理角度解读这一现象,并从社会伦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方面阐述应对方法。
关键词:金融业;经济伦理;信用缺失;伦理文化观
Abstract:Our country is in the emerging and transition period, the lack of financial credit become financial industry problem of concern. The credit crisis is also a manifestation of the social and ethical crisi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interpret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ethics,and from the social ethical system construction,aspects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way to deal with.
Key Words:finance,economic ethics,lack of credit,ethical culture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0-0068-03
经济伦理理论是由德国经济学家马克思·韦伯较早时期提出的,目前学术界对“经济伦理”一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涉及人类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理相关利益关系时所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在金融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领域中,经济伦理的存在尤为重要。金融服务的本意是帮助客户谋取最大利益、规避风险。在现实社会中,金融行业却存在着种种背离经济伦理主旨的行为,包括洗钱、账户回扣、存贷丑闻等等。越来越多的人在金融市场上寻找套利机会、转移个人风险。基于这种社会现象,笔者尝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探讨如何重塑金融信用、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频率、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的正规化。
一、金融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分析
“信用”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体现的是价值交换后产生的活动,主要体现在商业领域、金融领域和流通领域赊销、信贷等交易行为中。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相对滞后,在信贷、资本、票据市场都存在着严重的损害金融信用准则的现象。
在银行信用领域,银行贷款逾期不还,个别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注册新公司、企业兼并等渠道转移资产,变相解除与银行的债务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个别银行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经营,导致银行亏损严重。近年来,银行业频频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业务、会计核算失误造成银行资金流失等等现象层出不穷,对银行领域的信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证券市场作为一个直接融资市场,是确保现代企业股份制度长青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用流失问题。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通过财务报表造假来骗取银行贷款、欺骗广大投资客户。一些大股东为了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肆意挪用、占用公司资金。另一方面,个别证券机构为了推销自己代理的股票,故意夸大上市公司的业绩。部分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工作便利来挪用顾客的资金炒股。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信用,大大降低了证券行业在客户心目中的诚信度。
保险行业的失信主要体现在合约订定、保险理赔和保险代理人行为几个方面。从合约签订阶段看,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主要是利用专业优势签订霸王条款,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从保险理赔阶段看,我国保险行业没有遵照国际通行的“严核保、快理赔”准则,经常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导致了“投保易、理赔难”的普遍现象。从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角度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培训机制并不成熟,保险代理人的资质良莠不齐,影响了整体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保险代理人片面夸大产品增值功效、欺瞒顾客的现象屡见不鲜。
综上可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失信行为的发生会带来诸如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降、社会诚信缺失、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等众多问题,从而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展开。
二、金融信用缺失成因的经济伦理解读
从上世纪后半叶爆发的全球信用危机,到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我们可以清楚地解读出这当中利益和伦理之间所产生的激烈碰撞。罔顾伦理的经济活动和利益追求是导致全球金融信用丧失的关键因素之一。金融活动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主要是依赖制度和法律的约束而形成的。但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是人,人除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之外,在社会交往关系中也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换言之,在经济活动中,任何的个人或群体都有可能面临利益和道德的两难选择,都需要社会伦理来约束。既然在金融信用缺失中包含了经济和伦理二维构成,在对金融信用缺失进行分析的时候,除了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更应着重加强对经济伦理的解读。
(一)主体道德失范导致信用伦理内在价值“空壳化”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对他们有好处”。后来的西方经济学家据此提出了“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一度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不需要社会伦理道德的调解,结果导致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无限扩大自身利益追求、抛却社会责任、突破道德底线,为了利益可以牺牲一切。而事实是,个体理性行为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最终并不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而会损害个人利益。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就是金融业集体信用的缺失,以及因此给金融业和顾客带来的严重损失。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主体来说,需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不以个人偏好而以社会需求作为金融活动的风向标。
(二)社会伦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信用奖惩机制“空壳化”
当前金融领域的信用伦理危机还源自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传统伦理制度的保障机制解体、经济伦理制度规范缺失,导致伦理丧失的成本很低。失信所受到的惩罚不严厉,守信的收益也不明显,呈现出守信成本高、收益小,失信成本低、收益大的现象。
三、金融信用重塑的内在动力——伦理机能的发挥
信用原则是金融领域的重要行为准则,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滞后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习惯上被称为“征信国家”,一般具有如下特征:经济形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信用交易占市场交易份额较大;各征信国家都建立同等水平的信用管理法规;各类征信数据开放,与其他征信国家对等开放,信用管理服务门类齐全;企业的平均信用管理水平较高、信誉良好。在社会信用体系当中,信用评级制度是金融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体系应具有如下特征: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担任评级机构;评价方法全面、客观、科学,适应金融市场的特点;具备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使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有严格的责任制衡机制,恶意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完善,从而导致金融领域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严重。
引起金融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还需要从制度设计、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等多个渠道谋求解决方法。从伦理自律的角度来看,通过社会道德规范的重塑来加强经济活动主体的守信行为,是一种内在化的动力机制。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实现:
(一)建立诚信的社会道德文化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诚信要求经济活动主体遵循实事求是、信守承诺的经营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诚信是获得“双赢”的关键,守信行为能为交易双方共同带来经济利益。社会全体的诚信行为有助于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建立。营造诚信的道德文化环境有赖于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持续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宣传,加上法律规范的外在约束,可营造诚信的社会道德文化环境。
(二)建立健全社会伦理制度体系,实现内在自律
重塑经济伦理、恢复金融信用体系,不仅仅依赖于道德教育和口头宣传,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社会伦理制度,将伦理道德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引导社会行为的正确导向。新制度经济学指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是构成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因此,与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相吻合的经济伦理,会对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时,伦理道德规范也会唤起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经济活动主体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可推动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一个社会建立了良好的社会伦理制度规范,就能够形成好的社会风气,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伦理行为,反过来推进社会伦理制度进一步向前发展。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部分经济活动主体难免会将个人偏好做为行为准则,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助长尔虞我诈、拜金主义、唯利是图等不正之风。经济伦理的重要作用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现象。
(三)加强金融企业伦理建设,创新企业伦理文化观
金融企业伦理文化是金融企业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和信念,能够帮助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遵守道德伦理规范,合法操作,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金融企业的道德伦理建设,重点是对员工的培训和思想教育宣传。企业领导层通过办培训班、请名师授课等方式,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伦理培训,同时辅以伦理制度规范的约束,加强金融伦理教育,在组织中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帮助员工减少失信行为几率,在组织内部形成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
(四)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强化信用奖惩机制
金融领域伦理危机的预防和治理,不仅需要来自社会伦理制度的内在机能的发挥,还需要外在监督管理机制的补充作用。政府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主要是惩治金融领域的不正当金融行为,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洗钱犯罪等行为,这些恶性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我国正在由传统经济伦理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伦理转变,在这个特殊时期,政府更应该承担起社会伦理的监督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将金融领域的伦理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严格的信用奖惩机制,以经济效益和道德标准双重指标来衡量、评价金融机构的绩效。
参考文献:
[1]于志洁.论我国金融信用的缺失[J]. 金融论坛,2006,(7).
[2]洪必纲. 经济伦理视角下金融领域的信用缺失与矫治[J]. 经济研究,2011,(1).
[3]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
[4]张宇润.论金融信用安全的制度保障[J].学术界,2006,(6).
[5]陈博.论经济伦理与和谐社会的关系[J].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1).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