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2012-04-29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居民财富已积累到一定水平,如何运用好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居民个人理财技能不高,理财机会成本较高,理财效果不理想,客观上形成了集中的专家式理财服务的广阔市场,个人理财业务也渐渐具备了其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加入WTO后,获准进入我国经营个人外汇业务的海外大银行纷纷成立理财中心,通过私人理财来抢夺优质客户这块诱人的蛋糕。外资银行做出这样的战略选择,正是基于对个人优质客户的争夺。面对国内个人理财业务日益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商业银行高度重视,正在精心培育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三)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如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在资金宽裕的情况下,伴随着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出现了有些银行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3.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代理的形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片面的、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
4.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一是证券公司。证监会2004年1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券商还在管理费率、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吸引了原有和潜在的、最具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投资者。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信托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可以利用其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特点,谋求投资者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三是基金公司。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拥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90年代初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既有理财功能,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保险功能,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财最大的优势。
(二)银行内部制约因素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
2.人力资源的瓶颈。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对理财业务认识不足。由于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运用等环节都在各商业银行总行,分支机构无权推出产品,只负责销售理财产品,对产品设计的背景、资金运用渠道知之甚少,个别机构零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理财业务知识较为缺乏。
4.信息系统不健全。多数银行的业务运行系统建立在账户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无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同时,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已进入高级竞争阶段,一站式全面服务、市场细分与目标客户科学界定、产品创新能力强弱、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已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战略高度做好理财业务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开展理财业务。
(二)要切实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是按功能性监管原则统一监管标准。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在银监会现行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按功能监管的原则共同研究、联合出台《金融企业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对理财业务实行联合监管,并打破理财业务资金运用分业经营的限制,可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二是适时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对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至关重要。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三是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为认证合格的金融理财人员,建议借鉴国外“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制度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经验,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论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
四是积极鼓励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大力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各具特色的理财业务,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
(三)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佣金,并不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投资风险与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作者单位:平谷区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