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变迁
2012-04-29杨伟国代懋
杨伟国 代懋
[关键词]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变迁;三个阶段
[摘要]本文综合大量文献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变迁进行了梳理,概括为三个阶段: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的诞生期,20世纪40年代到2006年的发展期,2007年至今的学科体系与框架建立期。本文结合各个阶段经济政治以及学术流派发展的背景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进行解析,以期还原学科发展的轨迹,并促进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11-0055-10
对劳动与雇佣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劳动制度诞生之日起便应运而生,亚当·斯密曾专门对劳动工资与欧洲政策问题进行过分析。但是直至21世纪,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才被看做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虽然如此,这门还没有完全独立的学科却已经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当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和建设尚没有完成,作为其分支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框架的搭建与完善还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巨大工程。随着我国劳动就业权利意识的凸显与劳动雇佣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分析的思想在我国迅速蔓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是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传播和建设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对这门新兴学科发展历程的分析回顾不仅是为了还原学科发展的轨迹,更是为了其今后更好地发展,并促进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本文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将其变迁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开始出现。
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诞生于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19世纪80年代-20世纪40年代
法经济学运动的第一次浪潮起源于欧洲,主要与德国历史学派有关,后来传播至美国,美国的制度学派对此做出了贡献。该场运动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要求而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实践在理论上的一种真实反映。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发展,工厂劳动以及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成为大多数工业国家劳动关系的主流,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与雇佣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渐渐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批倡导劳动管制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他们对雇佣关系的“自由放任理念”进行抨击,致力于对不断扩展的经济管制、工会、权利和财富再分配提供一种肯定的逻辑依据。这些倡导者们清楚地意识到劳动力这个独特的商品是植根于人体之中的,需要一个更为复杂的跨学科的综合社会理论才能充分理解。在这样一批学者的努力下,劳动与雇佣法在欧洲和美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促进了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19年创立。这一场运动被霍文坎普称为“第一场伟大的法经济学运动”,其中从不同劳动问题出发进行的经济学研究预示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劳动问题的开端,由此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
在运动的前期,即1870年前后,由于工人运动和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德国新历史学派对此做出了很大贡献,其提出的改良主义政策涉及工厂立法、劳动保险、工厂监督、劳资纠纷仲裁等,主要代表人物有瓦格纳(Adolph Wagner)和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这些学者的理论主张反映到国家层面便是相应的政策制度,德国政府在1881年至1889年间先后出台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的皇帝诏书》(1881)、《疾病保险法》(1883)、《工伤保险法》(1884)以及《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889)这四部劳动领域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预示着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关注劳动与雇佣问题。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发生在美国,开始于19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性事件是1885年美国经济协会(American EconomicAssociation,AEA)的成立。其中威斯康星大学的教授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经济学家伊利(Richard T.Ely)和康芒斯(John J.Commons)支持建立失业与工人补偿法和改善雇佣条件的法律;在限制童工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特别是康芒斯教授,他作为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不仅致力于法和经济学的融合,在劳动制度的经济分析领域也做出了许多贡献。他在《劳工法律原则》序言中提到:劳工问题是指劳动关系的运行不当或是劳动关系中缺乏有效的平衡所导致的。康芒斯教授在劳动领域的代表著作除了《劳工法律原则》外,还有《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和《劳工与管理》(1913)等。卡林顿和金在其文中说到:在1904年到1910年之间,法学院的学者,特别是吉尔摩(Gilmore)院长与经济学家伊利和康芒斯等共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为美国劳工史上的重要文献积累做出了贡献。
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除了吸收制度经济学的精华,还融合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实际上,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是20世纪初期两场不同领域运动的融合:经济学领域的制度学派和法学领域的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是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产物,反对最高法院立宪的自由放任原则,主张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耶鲁大学的教授们作为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先驱,率先将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付诸实践,但是受到了诸多的批判和挑剔,导致法律实证研究并没能够很好地开展。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实证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缺乏资金支持的耶鲁大学并没有多余的财力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实证研究。但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思想为下一阶段的法经济学乃至劳动和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埋下了伏笔,在下一阶段获得了全面发展。
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从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学派中获益良多,最终顶住了传统、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开启了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运动”(New Deal)。在1935~1945年这十年间,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的力量达到顶峰,获得了立法的全面胜利。在劳动与雇佣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通过并执行: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国家劳动关系法(National LaborRelations Act)以及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Standards Act)。这三个法案倾向于保护工会,保障工人的权益,获得了除运动之外的许多经济团体的广泛支持,包括芝加哥大学的劳动经济学家,如保罗·道格拉斯和哈里·密利斯。[坨]
除了立法领域的成果,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还引起了公众对劳动和雇佣法基本原理的关注,也促进了传统方法在劳动与雇佣法领域的发展。事实证明,劳动与雇佣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社会经济领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但是这些成果并不能代表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真正形成,反而激起了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强烈反击,再融合当时的大规模批判浪潮,使得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在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和逻辑框架的情况下就落下了帷幕,劳动法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Labor Legislation,1905-1942)于1942年终止成为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结束的标志性事件。除了外界的猛烈批判,第一次法经济学浪潮也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弱点,那就是他们所依赖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当时发展的并不成熟,微观经济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当时的经济学还没有成熟到能够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程度。另外该运动立足于对主流经济学的批评,仇视的态度也局限了自身的发展边界。这些矛盾和问题成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批判目标,间接地促进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第二阶段的发展。经过第一阶段的酝酿,到20世纪40-50年代,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开始真正地成型。
二、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于第二次法经济学运动:20世纪40年代-2006年
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在二战后影响力和势头的衰落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兴起以及保守主义倾向的劳动立法的执行为信号的,如《塔夫脱一哈特莱法》对于国家劳动关系法的修正。虽然第二场法经济学运动的繁荣期是20世纪最后30年,但是结合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特点以及法经济学运动的自身孕育过程,我们将本阶段的60年划分为两个小阶段,以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为分界点,将前期(20世纪40年代-1972年)称为过渡期,后期(1973年-2006年)称为发展期。在整个第二阶段,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获得了巨大的进展。
(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过渡期(20世纪40年代-1972年)
这里的“过渡”意味着从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向第二场法经济学运动的过渡,作为法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即便不是核心,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也深受其上级学科发展轨迹的影响。过渡期正好反映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重心转移的过程,制度经济学派在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历程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少,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逐渐在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个年代,第二场法经济学运动正在酝酿之中,劳动与雇佣法作为当时背景下的敏感话题之一,也在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们的视线范围之内。垄断和反垄断始终是争论的焦点,作为该热点问题在劳动领域的衍生,工会及其立法的命运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斗争和学派的争论而跌宕起伏。从19世纪开始,工会被看做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处处受到限制。然而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冲击和第一场法经济学运动的努力下,《国家劳动关系法案》的出台颠覆了传统法律理念和主流经济学家的宗旨,造成了政治界以及学术界的巨大争论。不论争论如何,该法案的即时效应非常明显,国家对工会力量的扶持导致了工会会员增加,劳资斗争频发,动乱不定的劳资冲突在工会力量激增中再度影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塔夫脱一哈特莱法》1947年通过,对工会滥用权力的行为作了纠正和限制。另外随着工会会员的增加,工会力量的增强,工会领导人的权力也随之增强,工会与其成员的关系问题随着工会的壮大渐渐暴露出来,工会领导人出现了诸如盗用财物、与雇主订立不利于工会会员利益的“黑心合同”(sweatheartcontracts)等违法行为。在各方的敦促下,1959年国会颁布《兰德鲁姆一格里芬法》,对工会民主性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学术领域,20世纪40年代,经济学本身也经历着变革,出现了“新古典综合”,法与经济学融合的趋势在芝加哥大学日渐明显,众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为芝加哥学派的形成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同时也推动着劳动和雇佣法经济分析的发展。对于工会,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几乎一致持反对意见。如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罗斯·弗里德曼(Rose Friedman)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明确提出,“在政府政策的范围内,第一个和最迫切需要的是消除那些直接支持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工垄断的措施,并且对企业和工会以同样的态度执行法律。两者均应从属于反托拉斯法,两者在关于破坏财产和干涉私人活动方面应该在法律上同样对待。”除了芝加哥学派的学者之外,哈罗德·威廉·赫特(W.H.Hutt)、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 Maeh-lup)、戈特弗里德·哈伯勒(Gottfried Haberl-er)等学者均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将工会视为一种垄断力量,破坏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会成员工资的提高是以非工会成员的损失和企业效率的损失为代价的,最终导致社会效率的降低以及就业率的下降。
另一方面,与新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针锋相对的制度经济学派从来没有停止过努力,针对反对意见,他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认为,集体谈判可以带来管理水平和生产率的提高,工会的存在可以防止雇员被任意解雇,可以传达工人的呼声,继而提高生产率。如德里克·博科(Derek C.Bok)和约翰·邓洛普(John T.Dunlop)在其著作《劳工与美国社区》中批判了当时社会对工会的狭隘见解和缺乏根据的反对,指出工会和政府的有效合作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提高工人技能,进而减少失业。但是无论制度经济学派如何努力,在20世纪40-60年代的争论中,反对的观点依然占据着大多数。工会的垄断工资效应是反对者常用的理论武器,他们不仅获得了政策上的成功,还获得了大多数公众的认可,工会会员人数持续下降。
从以上的回顾可以发现,该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劳动法领域,即工会立法和集体谈判领域,但是《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实施也引起了一些学者对雇佣法的研究。例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罗斯·弗里德曼除了反对工会之外,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对公平就业立法(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问题也给予了尖锐的批判。他们指出,“这种立法显然要引起对人与人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的个人自由的干预”,进而影响效率和效益,并毫不客气地指出,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利益的少数人是“目光极端短浅的”。芝加哥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乔治·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对最低工资立法进行了分析,在其文章《最低工资立法的经济分析》中考察了最低工资立法对资源配置、就业水平、家庭收入和贫困的影响,发现最低工资的负面效应远大于其正面效应,少部分人获益是建立在大部分人损失的基础上的,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降低。由此可见,不论是对劳动法的经济分析,还是对雇佣法的经济分析,反对的观点占据着主流。
在过渡时期,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随着学者对社会热点的关注而获得了程度不一的发展,新古典经济学派以及新制度经济学派在该时期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绝对优势。随着科斯、阿尔钦、卡拉布雷西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带入法律的核心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上级学科——法经济学走向成熟,芝加哥学派声名鹊起。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为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也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做好了铺垫。
(二)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期(1973-2006)
在伊詹恩·麦卡伊(Ejan Mackaay)的叙述之中,波斯纳1973年《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出版是法经济学开始成熟的三个标志性事件之一。而这本书的出版在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历史中无疑也是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第11章《雇佣关系的管制》单独对劳动与雇佣法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这预示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开始正式入侵劳动与雇佣法领域,也预示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正在逐渐形成。因此,本小节将以1973年为起点,描述20世纪后30年以及21世纪初期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在该阶段,第二场法经济学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是“经济学帝国主义”的一个重大分支,将传统的价格理论扩展运用于解释和评估各类非市场性的体系和行为,如家庭、生育和犯罪等,也推动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逐步走向成熟。在这样一场被霍文坎普称为“第二场伟大的法经济学运动”的思潮中,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持续扩大,放松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大量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致力于探讨劳动力市场的“非管制性”(deregulation),目的在于增强经济竞争力、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度和岗位增长率。
作为法经济学界极负盛名的学者的代表作,作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科的开创之作,在此有必要对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第11章《雇佣关系的管制》做一些介绍。在本书中,波斯纳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包括对劳动与雇佣法的研究。第11章共分为7个小节,不仅涉及传统的劳动法领域,也涉及雇佣法,代表着芝加哥学派的典型观点。对于工会这个劳动力垄断组织,波斯纳认为组成工会的效果是减少了工会组织部分的劳动力供给。工会取得的更高工资会使雇主努力用较便宜的劳动力替代成本较高的劳动力(例如,他将其企业迁至工会组织弱的国家),用资本替代劳动力,用白领工人替代蓝领工人。他还提出,虽然瓦格纳法中的支持工会政策已为1947年塔夫脱一哈特莱修正案所调整,但有关的劳动立法中仍继续包含着鼓励工会的政策,“垄断者和卡特尔为其自身播下了毁灭的种子”。同样,波斯纳还赞同自愿雇佣原则(employment at will),认为工作保障措施是无效率的行为。另外,作者还花大量篇幅探讨了最低工资立法和就业歧视立法这两个典型雇佣法案的经济影响。在波斯纳看来,最低工资立法有着极大的失业效应,且主要发生于就业弱势群体,如中年妇女、年轻人和黑人,而感受最严重的是黑人青少年。在就业歧视立法小节中,波斯纳着重讲述了种族、性别和年龄三类歧视问题。在他看来,劳动力市场歧视现象的发生有其缘由,“不是所有的歧视都无效率”,因此这类禁止歧视的法律并不会产生净收益,反而会带来效率的损失。波斯纳关于劳动与雇佣法领域几个关键问题的论述虽然没有涉及该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大致勾勒出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轮廓,其经典理论推导也成为众多学者孜孜不倦进行实证研究的核心议题,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乃至今天都有许多学者通过各类方法各类数据对其进行验证。
在这个阶段的发展中,在波斯纳的带领下,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学科名称开始形成,如劳动法与经济学(Labor Law and Economics)、雇佣法经济学(Economics of Employment Law)等,这是学科发展史上的重要步骤。在此以1986年、1998年和2001年的三篇文章为代表进行说明。1986年,托马斯·坎贝尔(Thomas J.Campbell)在《斯坦福法律评论》杂志上发表了《劳动法与经济学》一文。从文章的题目可以看出,作者致力于将劳动法与经济分析进行融合,致力于运用经济分析对劳动立法过程进行法律之外的指导,这在当时对劳动法进行经济分析极为稀少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创举。作者认为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反对都是极端的做法,他承认工会有其合理的活动范围,而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要保持同一经济活动类别内的一致性,并调和两个看似有分歧的目标:促进自由市场竞争以及允许工人从垄断力量中获益。1998年,西蒙·迪肯(Simon Deakin)和弗兰克·威尔金森(Frank Wilkinson)的《再评劳动法与经济理论》是一篇综述性质的文章,作者根据契约理论、制度经济学及企业理论的进展,重新评价了支持和反对劳动法管制的经济学依据。文章融合了新古典学派和制度学派的观点,作者认为新古典的一般均衡分析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合同的不完备性时,分析上的空缺为制度学派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作者认为需要在劳动法与经济发展的互补性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这一点与托马斯·坎贝尔的观点是一致的。从这两篇文献来看,他们都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对劳动法的意见,这样的态度随着第二场法经济学运动的推进而表现出愈发明显的趋势,表明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学科特点愈发显著,因为一个学科的发展不同于学派,更多的是吸纳和综合。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新古典学派在法经济学乃至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中的地位仍然占据绝对优势,两个学派继续在这场运动中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与前两篇文献不同,第三篇文献是关于雇佣法经济学的。2001年,约翰·艾迪生(John T.Addison)和保里诺·特谢拉(Paulino Teixeira)发表了《雇佣保护的经济分析》一文。在文章开头,作者引用了尼克尔和莱亚德的一段话表示雇佣法相对于劳动法来说所受到的忽视:“人们担心严格的劳动力市场管制(工会和社会保障体系)可能造成的影响,花费了大量时间对其进行研究。与此相比,对雇佣保护和最低工资的研究所花费的时间太少了”。这篇文章也是一篇综述性质的文章,主要对20世纪90年代至2001年雇佣保护领域的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归纳总结,比较不同结论之问的区别以及产生的原因。作者通过理论推导发现雇佣保护立法对劳动力市场的绩效产生了两种相互抵消的效应,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模型的实际应用。综述结果表明,对于雇佣法的经济分析仍处于发展之中,不同观点不同方法都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文中对大量文献的整理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全面的视角,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设。
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本阶段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实证研究大量涌现,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在这个阶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成熟也对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个阶段的实证研究有以下四大特点:第一,注重对雇佣保护程度的测量,并开发了测量指标。测量指标的开发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事情。拉齐尔于1990年发表的《工作保护条款与就业》一文成为这个领域的开创之作,他提出的理论模型中包含了三项对雇佣和解雇保护的测量,即遣散费、提前通知期限和平均周工作时数。继拉齐尔之后的研究者对雇佣保护立法指标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最为成功的便是OECD雇佣保护法指数(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dex)。OECD的指数从1994年的最初创立至今共经历了3次改革,成为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测量指标。这些测量指标以其简便和直观的方式展现一个国家雇佣法的严格程度,为实证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二,国际比较研究盛行。由于大型国际组织OECD、ILO和世界银行的介入,实现了强大的数据支持,导致了国际间的比较研究盛行,而许多比较都集中于欧洲和美国之间,这也成为寻求欧洲和美国国家竞争力区别来源的研究之一。第三,21世纪之后有关劳动与雇佣法的实证研究逐渐扩展至发展中国家。2004年是标志性的一年,出现了三项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分别是贝斯利和伯吉斯关于印度的研究,赫克曼和佩吉斯关于拉丁美洲的研究以及波特罗等人关于85个国家的研究(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这些研究的涌现表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正进一步进入新的实验场所,促进了方法的创新及体系的完善。第四,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研究的细分趋势越来越明显。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分为劳动法、雇佣法和社会保障法三个方面,其中狭义的劳动法主要是指工会立法和集体谈判等。雇佣法主要是针对雇主使用劳动力的制约,既包括雇佣方面的管制,也包括解雇方面的管制。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针对弱势劳动者出台的一系列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以及特殊劳动者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例如失业保险立法、工伤保险立法等。有关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细分在下一阶段得到了明确,是下一个阶段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的主要内容。
三、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学科体系与框架建立的时期:2007年至今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这个阶段经历的时间还较短,但是已经呈现出明确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在短短的5年中,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学科名称进一步明确,二是学科框架进一步建立。而这两个特征都是依托多诺霍(John Donohue)和道施密特(Kenneth G.Dau-Schmidt)教授论文集的出版。
在学科名称方面,多诺霍教授将其定义为“劳动与雇佣法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of Laborand Employment Law),道施密特教授将其定义为“劳动和雇佣法与经济学”(Labor and Employ-ment Law and Economics)。关于这两个名称,笔者不打算做太多追究,因为其上级学科法经济学的名称至今仍然没有完全统一,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s of Law)或者法与经济学(Law andEconomics)等名称在主流法经济学领域看来具备同样的意义。因此作为法经济学的分支之一,我们视这两个名称具有相同的意义,即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劳动和雇佣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这两个概念在上一个阶段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标志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进一步成熟。
在学科框架方面,多诺霍教授和道施密特教授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两本论文集中包含了大量的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领域的经典文献,作者按照新的逻辑框架将其展现出来,这样两份成果促进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学科框架的发展与成型。多诺霍教授的《劳动与雇佣法的经济分析》论文集包括上下两册,共21篇文章。上册分为三个部分:概述、美国劳动立法的经济分析、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劳动管制对经济福利的影响。下册包括两个大的部分:雇佣福利立法和雇佣歧视立法。其中雇佣福利立法又包括5个小部分共9篇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分的探讨:最低工资立法、生育保险立法、强制就业安置立法、培训立法、对任意雇佣和不正当解雇的规定。雇佣歧视立法也包括三个小部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统计性歧视。从多诺霍教授的安排中可以看出上册侧重于对劳动法的经济分析,下册侧重于对雇佣法的经济分析,包括对社会保障立法的经济分析。这21篇文章中,最早是1984年波斯纳所写的《劳动法的经济分析》,最新的是2006年多诺霍教授与奥特尔、施瓦布合写的《不当解雇立法的成本》。多诺霍教授对这二十几年的文献进行有选择性的收录,充分显示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特点,其中包括了国际比较和国别研究,理论推导和实证分析等各个方面。
道施密特教授的《劳动和雇佣法与经济学》论文集按照另一种逻辑框架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展现出来。与多诺霍教授的论文集相比,道施密特教授的框架更像一本教科书,一共包括了7大部分,共24篇文章,7大部分分别是:劳动力市场管制的经济分析、雇佣关系的管理和自我管理、雇佣条款和环境及其管制、特殊群体的雇佣管制、雇佣关系终止后的管制、世界劳动力市场情况、劳动和雇佣法的未来发展。这7个部分包括了劳动与雇佣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劳动法、职业培训立法、最低工资立法、健康保险立法、职业安全立法、就业歧视立法、工伤保险立法、失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立法等等。这本论文集更具备综述的性质,其中一些文献的作者是应道施密特教授的邀请专门针对本书所写的文章,这些文章以文献综述的方式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特定领域的文献进行了综合和归纳,其原创更少,但是更为综合。对于一个发展不甚完善的学科来说,这种局部的综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道施密特教授在这些文章的基础上进行整体综述,概括出学科的发展框架。如果说多诺霍教授的书是一本纯粹的论文集,那么道施密特教授的成果便是在纯粹论文集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它更相当于多个作者共同合著的教科书,不仅对过去几十年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成果进行了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进行了展望。
这两本论文集在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多诺霍教授的论文集将多篇论文放在一起,仅以一篇简单的引言对这21篇文章作了简要的介绍,文章各自经典,但是整体的逻辑性稍有欠缺。虽然整理和研读经典文献是进行学科完善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是需要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道施密特教授的书更为系统,但是纵观整本书发现,24篇文章大多由法学院的教授所编著,带有浓厚的法学逻辑分析色彩,这种过于理论化的研究势必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这些不足的存在,虽然有遗憾,但为后来者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学科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这两本书的不足也为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认识与评价
通过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发展历程的回顾,我们发现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学科体系尚未成熟,与法经济学的其他分支例如产权、合同法等相比,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而该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也具备较好的条件:一是其上级学科法经济学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法经济学引入中国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事情,短短20年间,法经济学在我国已经颇具规模和成果,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行为、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的分析中,开启了一条新的探讨法律和经济发展关系的道路。二是法经济学分析的思维在劳动与雇佣法领域逐渐明显,在我国的法经济学研究领域虽然没有出现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字眼,但是相关的研究逐渐出现,这一点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表现得更为显著。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激发了隐性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分析的显性化。大量的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对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探讨《劳动合同法》是否是一部合乎中国发展现状的法律。例如林嘉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进而对投资环境和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张丽宾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就业的影响,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导致正规部门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并会在短期内减少就业总量,亦会对物价上涨产生压力。这样的讨论很多,不仅在理论上促进了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实证调查研究也在全国各地展开,一时之间劳动法及其相关问题风头无俩。对于我国,劳动问题终究是一个大问题,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权意识的崛起,对劳动和雇佣法及其经济分析的关注将会成为社会始终需要关注并调整的重要方面。从学科角度来说,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具有强烈的发展需求。
一门学科的兴起可能是因为时代的需要,但是一门学科的发展必定要依靠其理论体系的不断指导。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也是这样,需要充分利用国外已有的相对成熟的发展体系和研究方法。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就需要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对国外最佳实践的借鉴将成为最为快捷的方式。
但是在借鉴的过程中,清楚地认识我国的实际将是更为重要的事情。首先,从学科自身发展来说,法经济学发展的不足影响着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国内有关法经济学的研究存在片面性,我国关注法经济学的学者多数是法学家而非经济学家,这就阻碍了我国法学和经济学的真正融合。反映到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领域,问题便是目前的研究多基于推理性分析和法律分析,理论和实践脱离,缺乏科学方法的指导。因此积极引入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将是下一步学科建设的重点工作。
其次,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必须考虑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在法理层面有利于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近年我国的劳动法规就法理层面来说呈现出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例如《劳动合同法》中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即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进行的。这使得国外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具备一定的适应性,也为国际比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在执行层面的特殊性对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西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许多立法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与有些法律本身操作性不强相关,也与权力替代了法律的情况相关,各种“权力一权利一利益”关系的博弈造成了法律困境。在我国,法律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到最大化,也很难发挥到最大化,这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和法律执行之间的区别。因此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不能仅仅关注法律本身,还要注重法律执行过程中多种力量的综合,这些力量来自于法律体系、法律之上的体系——权力部门、法律之下的体系——基层群众,正是这些力量的综合构成了真正发挥作用的劳动与雇佣法律规则。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要注重这种力量,要运用这种力量,其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劳动与雇佣法律体系在我国的完善与正规化,以及劳动和雇佣法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