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2012-04-29冯军强
农村百事通 2012年11期
编辑同志:
我和李某原来是夫妻,2005年生有一子,取名小A。2009年,我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我每月支付李某300元孩子的抚养费。现在李某已与同村赵某结婚。前段时间我去看望孩子时,孩子告诉我他已经改了姓。我不同意,就找到李某和赵某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却遭到对方拒绝。请问:未经我的同意他们能擅自给我的孩子更改姓氏吗?
辽宁 王峰
王峰读者:
姓名是一个人身份的符号,父或母一方在给孩子更改姓氏时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并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仅凭一己之私对孩子的姓氏擅自更改。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双方在子女的姓氏问题上应当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对子女姓氏的更改应当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父或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是不合法的。
(辽宁 冯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