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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为农民减负

2012-04-29

农村百事通 2012年12期
关键词:农民负担筹资村级

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是继2006年国办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指导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十一五”以来,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办为什么要出台《意见》,《意见》有哪些为农民减负的重要措施?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有关负责人: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增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还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同时,在农业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监管力度减弱,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记者:当前农民减负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您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有关负责人: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对当前农民负担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零农业税等于零负担”,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敏感性降低,责任意识淡化,工作力度减弱。少数地方虽搞了检查,但流于形式。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不健全,政府与农民投入责任界限不清,很多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形成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的“钓鱼工程”。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农村各项事业采取硬性摊派的办法,将配套资金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和农民头上。

记者:为给农民减负,《意见》中有哪些重要的具体措施?

有关负责人: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购买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意见》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

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以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以新的思路和举措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来源: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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