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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相关问题解答

2012-04-29

广西教育·D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督学人民政府督导

问:《教育督导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它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教育督导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对过去较为零散的教育督导内容(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条例》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这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与其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现在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专职、兼职督学是如何任命的?兼职督学任期是多少年?督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可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督导的事项包括哪些?

答: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2)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4)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督导的事项包括:(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督导的次数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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