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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探析

2012-04-29马桥艳

2012年15期
关键词:母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

马桥艳

摘要: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贫困人口覆盖面大,决定了其社会保障特殊性。本文试以云南少数民族为研究视角,分析云南少数民族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而探析适合云南少数民族的社会保障模式。

关键词:云南社会保障 模式

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边陲,地处低纬度高原,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复杂。云南省有2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形成相对封闭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正是由于其所处地理环境、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的特殊性,决定了云南社会保障的特殊性。

一、社会保障的起源

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1883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又颁布《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车费和老年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

二、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的现状

(1)云南少数民族的传统保障

云南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保障模式。如家庭保障、家族保障、社区保障、其他组织保障,呈现了一种传统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并存的发展模式。下面主要介绍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保障中的家庭保障。

1、 父系家庭保障

一夫一妻的父系小家庭成员大多由父母及未婚子女组成,家庭中的长辈男子为一家之主,主掌家政。家庭老人的赡养通常遵循这样几条不成文的规则:(1)赡养任务由儿子承担;有女无子招婚的,由上门女婿及女儿承担;(2)儿子成家后,如果父母还能劳动维持生活,儿子暂不承担赡养任务,直到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赡养任务才开始实行。

2、母系家庭保障

母系家庭以宁蒗彝族自治州永宁乡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最为著名。至今还保存有“走婚”和母系大家庭的风俗习惯,形成了其特有的传统保障模式。泸沽湖畔摩梭人的婚姻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阿夏异居婚”;二是“阿夏同居婚”;三是“一夫一妻制”。摩梭人独特的婚姻、家庭形式,决定了其独特的传统家庭保障模式:

一是母系大家庭的保障方式。在母系大家庭的阿夏异居婚中,男女阿夏所生子女属女方家庭成员,随母性,由女方家庭抚养,男方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但有义务抚养自己姐妹所生子女。子女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但有义务抚养母亲、外婆、姨妈、舅舅等家庭成员。二是双系家庭的保障方式。在双系大家庭中,子女由家庭中的上辈成员共同抚养,长辈由家庭中的后辈共同赡养,财产由生活在家庭中的后代共同。

3、 双系家庭保障(同母系双系家庭的保障方式)

(2)云南少数民族的社会保障现状

云南少数民族地处生态脆弱态,自然条件恶劣,贫困程度深,解决温饱问题在这些地区还是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具有地区差异,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大,所以社会保障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很多地区处于贫困范围,所以财政汲取能力有限,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

第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全面。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因其经济发展落后,贫困现象严重等原因,社会保障还不能全面覆盖到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领域,云南省的社会保障还主要侧重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

第三,社会保障观念滞后。云南少数民族处于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其经济只要以农业经济为主,经济发展滞后,自然灾害频发。有些地区部门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强,不积极探索经济发展之路,而只是消极等待国家的救助。

三、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模式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安全网面积最大的最后保障”。在云南民族地区建立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具普惠性质的社会救济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兜底的作用。同时,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注意确定保障对象、保障线,并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在具体确定的过程中要展开广泛的调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确定,根据自己的财政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实施。

(二)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改善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而且还可以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发展后劲。所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医疗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合作医疗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参加者互助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来完善,在推行的过程中应注意循序渐进,不可盲目草率。

( 三) 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的规范化

民族地区自然灾害的频繁,因此,使灾害救济制度规范化十分必要。如:建立国家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的机构, 确定自然灾害救济线应该准确化、规范化。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自然灾害救济线。

( 四) 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因云南省的特殊区情,云南的养老保障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然必须坚持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进而针对不同群体建立补充型的养老保障,坚持低标准起步,尤其要弘扬敬老、爱老的优秀传统保障方式。推行“以家庭为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的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

四、总结

在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时,应以我国的国情和国家的政策为导向,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殊区情,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来选择适合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模式。通过重构养老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自然灾害社会救济制度是民族地区基于经济现实的必然选择。(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芳.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微[J].贵州民族研究,1 9 9 9 .

[2]念富強.论我国西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及法律对策[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 0 0 2.

[3]周林刚,王赦.论民族农村社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西北民族研究,2 002.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和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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